第三节 交往礼仪
新中国成立之前,怒族基本上都居住在与世隔绝和半隔绝的环境之中。除了与本村、本家族的人交往较多外,与外族人、外地方的人交往的机会不多,偶尔有之,也往往是男人们的事,故对外交往礼仪方面还处于不系统、不完备的状态。从目前搜集、挖掘到的资料看,大致有如下一些交往礼俗。
一、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的礼俗规定
1.不能到别的村寨、氏族、家庭的林地里砍伐木材和竹类。如果出于必需,则要带上自酿酒事先到对方伙头或族长家中交涉,征得同意方可砍伐。
2.不能到他人林中打猎,若撵出的猎物窜入他人林地里需追捕,获得的猎物要主动分一些给林地的主人。
3.绝对不能到他人祖先坟地里砍伐林木或找野菜和菌类。
二、生活礼俗规矩
1.参与婚礼要穿艳装、新装,不然有不尊重主人之嫌。
2.喜宴餐桌上的佳肴一般都可穿成串(主人家还提供穿肉串的竹签)带回家,不会被人笑话。
3.无论是参加喜宴或外出做客,切忌不可醉酒呕吐或借酒闹事,这样永远都被人看不起。
4.去操办丧事的地方不能穿好衣服,有欺人之嫌。
5.村里有人办丧事时,不能舂碓或捣蒜,这有幸灾乐祸之嫌。
6.与外村、外氏族长者交往时,切不可直呼其名。
7.与别人交谈时不能吐痰、擤鼻涕。
8.在长者面前不能跷二郎腿。
9.对来客要热情款待,与人为善。
10.与外氏族人交朋友,可互换衣物或随身饰品;朋友间有相互探访的习俗。
11.结拜兄弟时要喝鸡血酒,结拜后,对结拜对方家庭成员的称谓要随对方称呼。
12.非正常死亡者,不可葬入氏族或家族正宗坟地。
三、特殊交往礼俗
1.与不同氏族械斗交战前,双方互派使者谈判,并恪守不关押、捕杀使者的族规。
2.双方交战伤亡过大时,只有妇女集群出面才可调停。
3.抓获的俘虏一般不杀害,但在管控之下可做苦力或当奴隶。
4.骑马时路遇长辈或贵人必须下马示礼。
5.在圆木、石材、柴堆上放置一个石块,告示此物有主,别人不能拿取。
6.外出发现蜂窝的,可在蜂窝旁打个草结,告示别人不能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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