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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的成绩考核由重结果走向重过程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之考核,在内容上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熟记和理解,在形式上多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通过试卷以考试的方式来评定。但即便如此,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在总体上仍然偏重于对学生学习结果之考核,对学习过程虽有所关注,但在程度上远低于对结果之重视。对于学生表演能力的培养与考察,有助于学生尽可能地揣摩当事人、证人的心理,为其担任“职业法律人”时讯问、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奠定基础。

在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局限在高等院校内部,尽管有不少人也多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精心设计了实习、实践环节,但这一切仍然只是在原有体制内的技术性弥补办法”[10]。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之考核,在内容上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熟记和理解,在形式上多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通过试卷以考试的方式来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之改革,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仅以一张试卷来判断学生学习之好坏,既不科学,也不公允。因此,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成绩考核改革中,开始引入对学生平时学习状况的考察,将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作为对学生最终成绩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平时成绩占10%,期中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70%;在期末成绩的评定上,除了传统的闭卷及开卷考试外,口试、写论文等多种成绩考核方式开始出现。诚然,这种注重过程的多元化考核方式无论是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还是对于实现成绩评定的客观、公正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即便如此,现行的法学教育考核方式,在总体上仍然偏重于对学生学习结果之考核,对学习过程虽有所关注,但在程度上远低于对结果之重视。模拟法庭实验课程由系列实验组成,在所有实验完毕后通过考试难以真实地反映出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能力,因此不宜作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

鉴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有别于一般的法学课程,因此其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应当有别于普通法学课程。在笔者从事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模拟法庭实验课程没有设置专门的考试环节,对学生的考核重在其参与实验的过程,学生对每个实验的参与就等于是参加考试;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每个学生再提交一份课程学习总结就意味着此门课程学习和考试均已结束。其中,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成绩占此课程评定总成绩的80%;在所有实验结束后的实验总结占此课程成绩评定的20%。如此考核方式,与传统的重结果、轻过程之考核相反,重在对学生学习过程、而非结果的考察。

在每一次的模拟法庭实验中,笔者对学生的考核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学生对待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及庭前准备工作。进行模拟法庭实验,功夫在庭外。学生参加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在实验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性工作。在实验的过程中,所有参与实验的同学能否进行有效的协作也至关重要,例如“审判长”的迟到和旷课就可能使得模拟法庭难以进行。此外,模拟法庭实验室里的实验设施、道具等物品需要同学们认真、细心地爱护。因此,对学生评价的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考察学生参加模拟法庭实验的态度是否认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具有很强的集体意识、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是否遵守实验纪律,是否爱护各种实验设施、道具等。其次,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中表现出的庭审技能。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代理人、辩护人等“职业法律人”角色的同学,对其庭审技能及表现的评判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分析案情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二是庭审操作及抓住案件关键使庭审有效进行的控制能力;三是庭审语言表达能力,如庭审语言是否规范、得体,对被告人及证人的讯问和询问是否到位;四是法庭辩论能力,如辩论思路是否清晰、敏捷,是否具有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等。对于担任当事人、证人等表演性角色的同学,则重在考察学生的表演能力。对于学生表演能力的培养与考察,有助于学生尽可能地揣摩当事人、证人的心理,为其担任“职业法律人”时讯问、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奠定基础。最后,法律文书写作情况。对学生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公诉词、判决书等,从形式、内容以及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文书写作技巧进行评价。在所有的实验做完之后,笔者还会要求每个学生完成一份实验总结,对自己在历次模拟法庭实验中的表现及得失进行反思,从而引发他们对法律职业人之职业技能和伦理的更多思考。考核方式从重结果走向重过程,使得学生无论是对实验前的准备、模拟审判开庭的进行,还是实验之后的总结,都能够高度重视,从而促使学生对模拟法庭实验课程自始至终均保持较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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