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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洞察市场本质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深刻洞察研究对象,是实现理论突破的关键,也是第一步。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生的法学学科,有许多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澄清和突破,有许多重要概念、方法、关系和体系需要界定、梳理和建构。

对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洞察是取得理论突破的关键,也是实现知识创新的不二法门。不了解研究对象,或者只是根据二手资料甚或道听途说来把握研究对象,是无法在本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不了解研究对象所取得的所谓“理论突破”肯定是假的、经不起时间和人际检验的“突破”。可以说,深刻洞察研究对象,是实现理论突破的关键,也是第一步。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生的法学学科,有许多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澄清和突破,有许多重要概念、方法、关系和体系需要界定、梳理和建构。学者在深刻洞察市场之内在缺陷与调节需要的基础上,提出了市场经济之机制不畅、唯利是图、盲目滞后的“市场三缺陷”和国家介入之反垄断、直接投资、宏观调控的“市场三调节”,从而形成了经济法之障碍排除法、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市场三法律”的制度体系。[2]在此项研究中,学者遵循了以下研究规范:

第一,实事求是的精神。学术研究需要脚踏实地地深入社会实践中去考察研究对象,需要深入研究对象的内部和外部去体认、分析和研究它,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已有研究范式对之进行理性分析。如果已有的研究范式无法解释或者不能完全解释它,那么就要对已有的范式进行修改甚或重构,在少数情况下可能还要另建新的范式以取代旧的范式。研究对象的存在形态及其发展现状,永远是学者进行知识创新不能回避的首要事实。

第二,遵守逻辑规律的精神。学术研究要遵循最起码的逻辑法则或规律,要对研究对象的内在性质与外在特征进行逻辑分析和回应,以形成结构清晰、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如果已有的理论体系在逻辑结构上有问题,那么就要以此为切入点消解或理顺其逻辑疑难,从而实现体系更新甚或体系替代。研究对象的内在逻辑结构或外在发展规律,是学者建构理论体系和实现知识创新的逻辑基础。

第三,不断修正和永续发展的精神。任何一种理论或学说,哪怕是石破天惊之说,都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或不足,如果其创立者或继承者不能秉持不断修正和永续发展的精神,那么无论该理论在其创立之初如何精致完善,也会因为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趋于破败衰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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