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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历史事件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撒拉族当时属于“色目人”的范畴,朝廷重用“色目人”。土司拥有土兵,立衙门,设刑具,直接统治撒拉族人民。“四房”是撒拉族的“根子”,全是韩姓。明代前期撒拉族土司只有韩宝一系,属于长房。那时撒拉族人口繁衍已达万余人,他才出而协助长房管理“外姓五族”。
历史沿革_中国撒拉族

第二节 历史沿革

据《循化志》卷一记载,循化殷周时为羌戎之地,秦为塞外地,西汉为金城郡,后汉金城郡废,河关县改属陇西。晋复为河关县地,又为临津县地,属晋兴郡。后曾被前赵所据。苻坚灭凉,地属秦(前秦,氐人)。其后为西秦(鲜卑人)所有。后凉(氐人)吕光取之,置浇河郡,旋为南凉(鲜卑人)秃发乌孤所取,不久入于吐谷浑。西秦乞伏炽磐复取之。后地复入吐谷浑,直至元魏(北魏)。后周(北周)时循化为洮河县地。隋改洮河县为河津县。唐初废河津县置米州及米川县,州旋废,属河州。高宗永徽六年(655年)移县治于黄河之北,属郭州。自此之后,河南之地不设郡县,多立军所。循化为积石军地,又为镇西军地、振威军地、曜武军地。宋亦为积石军地,又为循化城地、安疆砦地、怀羌城池。金升积石军为州,怀羌为县。元因之,州隶吐蕃等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元朝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达鲁花赤、正官、副长官,多用土人为之”(《元史》卷九一)的政策。撒拉族当时属于“色目人”的范畴,朝廷重用“色目人”。撒拉族土司[25]的“始祖”韩宝,曾被任命为积石州的“世袭达鲁花赤”。

明朝主要通过土司制度实现对撒拉族人民的统治。韩宝于洪武三年(1370年)归附明朝后,洪武六年(1373年)便被任命为积石州千户所的世袭百户,职衔是“昭信校尉官军百户”(《循化志》卷五)。60多年之后,正统元年(1436年)韩宝之孙韩贵袭职时,升为副千户。据《循化志》(卷五)载,明代撒拉族土司共传十世,其世袭如下:韩宝(子)—韩撒都喇(子)—韩贵(子)—韩琦(弟)—韩恺(子)—韩清(子)—韩通(孙)—韩勇(弟)—韩增(子)—韩进忠(子)—韩愈昌(未正式承袭)。土司拥有土兵,立衙门,设刑具,直接统治撒拉族人民。除了统治本族之外,土司还有“各统其部落,以听征调、守卫、朝贡、保塞之令”的职责(《明史·职官志》)。明代270多年中,撒拉族土司属下的土兵,有17次被朝廷征调参加征戍,其中不少是抗击蒙古贵族骚扰边塞,起了“保塞安边”的作用;也有一些是对兄弟民族的镇压,它给土司换取到朝廷的赏赐,增强了他们的政治经济实力,却给撒拉族人民带来不少灾难。但通过这些征戍,使撒拉人的足迹远达陕北、四川西昌和长城内外,甚至还曾到过南京去“听操”,这客观上增进了撒拉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识,加强了同内地人民的联系。

明王朝为了“羁縻”少数民族,实行“以茶易马法”,进行物资交流。《明史·食货志》说:“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因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明初在河州设“茶马司”以茶易马,撒拉族即为“招茶中马十九族之一”。按照明朝的制度,凡纳马之族,不纳粮赋,不编户口册籍。对纳马之族,朝廷发有“金牌信符”,作为纳马的凭证。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对内地经济存在着依赖性,和内地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明王朝通过“茶马互市”,在客观上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特别是上层的需求,使撒拉族人民避免了各民族间为争取“互市”进行的战争和纷扰,取得了长期安定的社会环境,同时加强了与祖国内地的经济联系。明初曾有大规模的茶马交换活动,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河州用“茶三十余万斤易马三千匹”。但这种大规模交换活动,并不常有。在茶马交换上,明廷不准私人进行,不时派出官员严禁私商活动,不准私茶出边,因而使人民不能充分得到其必需的内地物资和向内地出售马匹、畜产品,限制了贸易的正常发展。而少数民族的土司、寺院以及明朝的官吏,反得以用“贡市为利”,对人民加一层剥削。

清朝初年仍然沿袭明朝的制度。到了清雍正年间,随着中央集权的巩固和疆域日益扩大,清廷为了加强对撒拉族的直接统治,在平定了罗卜藏丹津之乱以后,就改变了明代和清初“招茶中马”的“羁縻政策”。雍正八年(1730年),设立循化营,派游击一员率兵五百进驻草滩坝。草滩坝“适居十二工之中,据其心腹,以制其手足,固亦虑其强悍,以为扼要之图也”,并修筑了循化城郭衙署。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清廷又把河州同知移驻循化,设循化厅。这样,清王朝就在撒拉族地区建立了直接的统治机构。

雍乾时期在循化设营立厅,符合撒拉族以土司、世袭掌教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他们对本民族人民的统治,所以他们便迅速地和清朝统治者勾结起来。清廷为了强化与撒拉族地主阶级的勾结,不但仍然继续承认土司原来的统治地位,甚至在设营立厅的同时,川陕总督岳钟琪还奏请给土司加职,奏称:“至撒喇回民,虽系土目韩炳、韩大用所辖,而系外委土司[26],职守轻微,回民奸悍者多不服。今请将韩炳、韩大用二人,各给土千户号纸,令分辖回族。则不法回民既畏营员,又见韩炳等系奉旨设立之土职,自必共相警惕,将来编查户口、输纳粮钱等事,亦易办理。”(《循化志》卷一)撒拉族的土司头人和世袭掌教,由于得到清王朝的支持,对本民族的压迫剥削变本加厉了。

经这次封授(雍正七年即1729年),撒拉族一族之中有了两个“奉旨设立”的土千户。土司韩炳(韩愈昌之子)驻街子,管辖县城以西的街子、草滩坝、查加、苏只、别列五工和城东的清水工,称“上六工土司”,主要管理撒拉“四房”。土司韩大用(次房子孙)驻崖曼,管辖城东的张尕、崖曼、孟达、夕厂、打速古五工和城西的查汗大寺工,称“下六工土司”,主要管理撒拉“五族”。“四房”是撒拉族的“根子”,全是韩姓。而“五族”多系由周围地区移入融合于撒拉族者,“马姓者居九”,所以人们也称下六工土司为“马土司”,其实乃管理马姓等撒拉人之土司。

明代前期撒拉族土司只有韩宝一系,属于长房。考下六工土司即次房之祖韩沙班并非洪武时人,而是嘉靖时人。那时撒拉族人口繁衍已达万余人,他才出而协助长房管理“外姓五族”。适逢此时(嘉靖三十二年即1553年)朝廷重新整理“金牌信符”制度,次房也领得一面金牌,这样撒拉一族计有金牌两面。但次房仅为世袭百户,而韩宝一系早在正统元年(1436年)就已升任副千户了,因此仍为其所属,并非并驾齐驱的两个土司。一直到了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时,韩炳(长房)、韩大用(次房)才都被地方官员委以“外委土司”。而经雍正七年的封授,就正式成为两个品级相同的土千户了。(关于两个土司的世系,可参阅本节所附土司世系表。)

雍正四年(1726年)时,清朝官府开始清查户口田亩造册定赋,向撒拉族人民征收赋税:水地每下籽一石,纳粮一斗五升;旱地每下籽一石,纳粮五升(《循化志》卷五)。《循化志》指出,清王朝强令撒拉族纳粮当差,比当地其他少数民族重。同时还不断征发撒拉族的兵丁服役,参加镇压其他少数民族的战争。这对撒拉族人民,也是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使劳动人民的生活异常困苦。

从上可以看到,循化营和循化厅的设置,加强了清王朝对撒拉族人民的统治和剥削,但是另一方面,设营立厅在客观上密切了撒拉族地区与内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对撒拉族社会的发展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由于中央统治的加强,对土司“事寄渐轻”,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撒拉族内部落后政治制度的势力,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

土司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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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二十二年撤销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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