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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迁移与流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随着迁移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关注。事实上,流动人口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远不可能在此完全罗列,如由人口的迁移与流动而引起的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及抚育问题、流动人口本身的性压抑问题、流动人口的住房及与居住社区的关系、聚集形式等问题都被社会所广泛关注。
人口迁移与流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_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

二、人口迁移与流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上述的这些描述为了解我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提供了大致的概况。事实上人口迁移与流动规模的加剧,不仅是社会变迁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而且也是社会变迁与转型的具体表现。但它所带来的影响却不仅仅是对城市与农村人口生活方式与生活观念的改变,更重要的在于对各项制度的冲击。例如,随着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跟随父母来到城市。但这批儿童的到来及其受教育的状态(即其受教育的途径、过程和儿童的适应性等)都给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体制、甚至是户籍制度本身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再如,对于流动人口是否与城市人口争夺有限的就业资源的争论,或者说农民工是否抢了城市人饭碗的争论,则是对我国就业制度的讨论与冲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逐步显现。而事实上,人口迁移与流动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就其最终的实质而言,根源于历史遗留、但现今仍然存在的城乡割裂的二元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背景及由此而产生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收入差距或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导致我国迁移与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的基础。在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随着迁移与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关注。事实上,流动人口所引起的社会问题,远不可能在此完全罗列,如由人口的迁移与流动而引起的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及抚育问题、流动人口本身的性压抑问题、流动人口的住房及与居住社区的关系、聚集形式等问题都被社会所广泛关注。在此仅简单讨论以下几个问题。

(一)流动人口内部的社会分层与社会不平等

社会学对流动人口的研究中经常会看到“农民工”一词。如果从社会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农民工”一词的用法确实比“流动人口”更为准确。它既非常明确地体现了研究对象的来源地、职业性质,而且也表明研究对象并不是研究流动人口的全部,而是研究由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的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人口更是社会流动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对此所引起的关注也可以从各类媒体的报道和学界的讨论中看到。但从人口学的角度来看,由于“流动人口”系指户籍登记地未发生改变、但在现居住地常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那么,根据这种定义所得到的“流动人口”的范围比“农民工”一词更为宽泛。因此,借用社会学的社会分层理论来深入研究“流动人口”则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群体。

虽然阶层的划分标准颇多,但经典的理论就是马克斯·韦伯有关社会分层理论,他利用三个维度:财富和收入(经济地位)、权利(政治地位)和声望(社会地位)来衡量个人所属的阶级或阶层。尽管人口普查所能提供的有关信息相对较少,但我们仍然能从流动人口流出地的属性和其在迁往地所从事的职业类型来粗略地判断其社会分层类型。当然这种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注:数据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千分之一原始数据计算。

图6-1给出了流动人口的来源地与迁入地的城乡属性。图中的数据说明,由农村迁往城镇的流动人口仅占40.72%,由农村向农村的迁移则为18.28%,由此可见,由农村迁出的与“农民工”一词相对应的流动人口,仅占全部流动人口的59%。即,如果从其所属的迁出地类型来看,社会所广泛关注的“农民工”仅仅是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而并非是全部。当然,我们并不能完全肯定地说,从城镇里流出的“流动人口”中并没有“农民工”。

为此,来看流动人口在迁往地的职业分布状况。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职业类型,既是社会层次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决定其所属社会阶层的重要指标。表6-4给出了迁往城镇的流动人口与城市常住人口和全国人口的职业分布状况的比较。可见,流向城镇的流动人口主要是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这两类职业的从业人员占所有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83.57%。如果将这两类和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的生产人员看成是流动人口中职业层次相对较低的部分,即相应于“农民工”,那么,他们占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的近90%。而事实上,相比于城市常住人口,这部分流动人口占所有流动人口的比例明显较高,但作为企业负责人的比例则相对较低。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比例尽管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但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如果将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分为三个层次,那么,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尽管占较大比例,但同时还有一定比例的中间阶层和作为企业负责人的相对较高阶层。因此,在讨论流动人口时,并不能仅仅针对所谓的“农民工”,而应该将其分门别类地予以对待。由此可见中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即便是同一类型、同一称谓的人口中,同样也包含着不同类别、不同性质的人口子群,进而使中国人口问题的讨论犹如其他社会经济问题一样不可一概而论、一视同仁,必须分门别类地予以细致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表6-4 城市流动人口的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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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深入考虑流动人口的分层问题,那么属于中上阶层的流动人口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这种社会分层的状况似乎与中央政府所提倡的“扩大中产阶级”的目标略有不同。如果从这一目标出发,那么,城市人口中的中产阶层所占的比例即使已经达到了50%,那么他们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也仅为18%左右(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在2000年时仅为36%)。因此,扩大中国的中产阶层的目标只能在扩大城市地区的中产阶层的同时,也不断扩大中产阶层在农村地区的比例。而流动人口不论是在受教育水平、对外部世界的了解程度都高于农村人口。而且在前面已经提到,我国人口的相对凝固性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而流动人口则是促进城乡交流、向农村地区传送新的理念、乃至于带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如何扩大流动人口中的中产阶层,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是事实情况则是,不论流动人口处于何种社会层次,他们都会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现状,以及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的制约,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承受着各种不公平的社会待遇。即使是相比于城市的下岗职工等由部分城市人口所组成的城市低收入人群或城市贫困人口,绝大部分的流动人口不仅在收入上低于城市人口(如果按照城市贫困人口的人均收入来计算,流动人口可能仍然处于贫困线以下),而且他们更无法享受到城市人口所拥有的低保政策、医疗保险政策及各种社会福利政策。

而从社会地位而言,尽管城市贫困人口与城市生活之间处于“断裂”的状况,他们无法享受经济发展、科技文明等所带来的社会进步成果,但他们仍然是被纳入到城市人口范畴之中,并被置于许多制度的保障之下(如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工程等,尽管这种制度保障并不十分健全)。而流动人口,特别是低层流动人口却是生活在更为恶劣的社会环境之中,更无法享受到城市贫困人口所能够享受的各种制度保障。就连他们在城市中的工作,即便是为城里人所不屑,但依然有城里人呼喊着“农民工抢走了他们的饭碗”。

那么,流动人口是否真的与城镇人口存在着就业竞争呢?左学金等人利用2000年“五普”的数据,对345个样本城市或地区按人口规模(200万人以下、200—500万人、500—800万人和800万人以上)予以区分,利用省内与省际流入率作为指标,与劳动力人口所占比例、户籍人口中农业户口人数所占比例、以及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失业率作了相关分析,并巧妙地回答了这一问题。(5)他们认为:

(1)事实上,特大城市或地区中,外来流入的年轻劳动力需求与本地劳动力结构的老化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他们的流入是一种互补性的流入,流动人口与本地劳动力形成良性互补,较大程度地改善了本地劳动力的年龄结构,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中小城市中省际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与本地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没有明显的互补关系。

(2)城市流动人口的流入率与户籍人口中农业户口人数所占的比例有比较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无论是省内流动还是省际流动,无论是中小城市还是特大型城市,农业人口占户籍人口比例高的城市,则流入率相对较低。在20个特大型城市中,省际流入率与户籍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21,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已经非常显著了。这说明,真正与流动人口争夺就业岗位的并不是城市非农户籍人口,也就是我们所提到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城市农业户籍人口。而且,在年龄、文化程度、收入期望等方面,外来流动人口更接近城市农业户籍人口,所以他们之间更有相互替代的可能。

(3)如果说流动人口的涌入侵占了城市户籍人口(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那么,流入率高的城市或地区的非农业户籍人口的失业率必然就高。但结果表明,城市流动人口的流入率与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失业率高低并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所有城市的流入率,包括省内的和省际的,与户籍人口中非农业人口的失业率之间较低的不显著的相关性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按照迁移理论,城市失业率对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的迁移决策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较高的城市失业率将降低农村劳动力的城市就业机会,预期收入也将随之下降。而我国当前城市的下岗失业问题是相当严重的。仅1995年到2001年,城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数量累计就达4700万人,相当于1995年国有企业职工数量的38%,同期的城市登记失业率也相应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但流动人口的规模并没有因为城市失业问题的日趋严重而有所缩小,也就是说,这两者之间并没有表现出迁移理论所描述的关系。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的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就是,由于外来流动劳动力与城市非农户籍劳动力存在异质性,他们并没有进入同一个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换句话说,城市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城市非农户籍人口寻求在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稳定、安全性好、升迁机会较多的城市正规部门工作,而外来流动人口由于获得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的概率远小于城市本地劳动力,甚至于这种概率为零,因而多在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无保障、无升迁机会的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鉴于近年来中国大多数城市正规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部门的就业增长是紧缩的,而城市非国有部门和非正规部门才是城市就业增长的主要渠道,因此,在城市非农户籍人口下岗失业率持续增高的同时,外来流动人口保持了较高的就业比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与流动基本上不受城市失业问题的影响。

(二)流动儿童问题

流动儿童系指跟随父母亲流动,但户口登记地没有改变的儿童。流动儿童的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出现了,但引起广泛关注则是在90年代后期。其主要的社会问题是医疗保障问题和教育问题。

1.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状况

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有关调查表明,在近10%未领取《儿童计划免疫证》的儿童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是在迁往地出生的流动儿童。(6)如果从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情况来看,几乎所有的调查都表明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率低于本地儿童,而且其差异较大。从福建省妇儿工委在福州、厦门、漳州三个不同区域进行的流动儿童卫生保健调查情况来看:(1)儿童保健建卡率在当地0—7岁儿童中为93.76%,而流动儿童则为71.65%,低于85%建卡率的要求;(2)计划免疫的全程接种率低,本地儿童基本上都在99%左右,而流动儿童有的甚至低于90%;(3)营养健康状况较差,流动儿童体重达均值以上的只占25.68%,身高达均值以上的只占13.76%,体重低于2个标准差的占7.34%,身高低于2个标准差的占22.77%。(7)

2001年12月11—14日国务院妇儿工委实施妇女、儿童纲要专家组曾去广东省调查妇幼保健工作,发现深圳市宝安区流动人口中妇幼保健存在问题。宝安区正式户口26万人,无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为11‰,低于同比2000年全国32.2‰的水平;而且也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但该区流动人口280万,每年出生一万多人,孕产妇死亡十余名,新生儿破伤风高达60—70多名。(8)

这里仅以两个小型调查的结论为例。除此以外,在广州、珠海、安徽蚌埠市、贵阳等地所进行的针对流动儿童医疗卫生保健状况的大量调查都得到基本相同的结论,即流动儿童的卫生保健状况令人堪忧。而究其主要原因则在于:(1)父母亲的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有关子女卫生保健的知识;研究表明,父母亲的受教育水平越高,对儿童的教育问题和医疗卫生问题越会给予更多的关注,(9)其中特别是母亲的受教育水平显得尤为重要。(10)(2)流动人口由于其流动性较大而难以管理。(3)流动人口的收入较低,导致其家庭无力支付儿童的有关保健费用。

除了流动儿童的医疗卫生保健方面的问题以外,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也是他们最主要的另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引起更为广泛争议与更为密切关注的问题。

2.流动儿童受教育状况及有关政策

(1)有关流动儿童教育政策

虽然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出现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但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在90年代中后期随着学龄流动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才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

1996年,原国家教委制定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6市(区)进行试点。《办法(试行)》一方面提出解决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问题是政府、学校和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流入地政府要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另一方面又要求流入地政府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凡户口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流出地政府对在校生的流动也要严格限制。这个文件对学龄人口的流动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998年3月教育部、公安部颁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强调流入地政府应切实为流动人口子女创造就学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明确了迁入地、迁出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办法》要求各地以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同时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来保障其就学权利;同时还规定无论哪种办学形式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高收费。这个文件在内容和语气上都有所缓和,对流动儿童学校的规定已经较为宽松,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儿童少年的流动,并提出了较具体的解决方案,为解决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提供了全局性的政策法律依据。并且,此办法对流动儿童学校也做出了一些规定,“经流入地县级以上政府审批,允许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办流动儿童学校或简易学校。办学经费由办学者负责筹措,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积极扶持”。这为流动儿童学校获得合法身份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1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抓好农村女童教育”。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3年9月国务院又转发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等六部委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11)《意见》进一步强调“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意见》并首次提出“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的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同时,《意见》还对流动儿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特别指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从以上国家对待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的演变可以看出,国家和政府是非常关注流动儿童少年的教育权利和教育状况的,并且一直在为妥善解决问题而不懈努力。但是,仅从名称就不难看出,1996年出台的《办法(实行)》和1998年颁布的《暂行办法》都是解决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过程中的过渡性法规,其规定具有的强制性约束力不强,缺乏有力可行的执行措施,这就使得各地政府在遵照实施时拥有了相当范围的可选的政策空间,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现实考虑选择是实行国家政策还是拒不执行,或者有选择地执行,因此造成了我国各省区对待流动儿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力度有相当大的差别。

(2)流动儿童就学状况

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按照最近一次迁移时间来判断,(12)全国6—14岁的流动儿童中仅有94.8%的儿童正在入学,这也就是说,有5.2%的流动儿童由于各种原因而处于失学状态。而这一数据明显低于1997年北京市的情况,当时调查所得数据表明,失学儿童占同年龄组流动儿童少年人口的13.9%。(13)如果按照全国1.25亿流动人口计算,其中7.3%为流动儿童(919万),即使是按照失学儿童的比例仅为5.2%计算,全国也有近47.8万的流动儿童处于失学状态。(14)尽管这近乎50万的流动儿童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中并不算是太多的人口,而且相对于农村地区的失学儿童亦称不上很大的数量,但必须看到这批流动儿童由于其生活于城市之中,即使在今后不成为城市的一员,他们也将成为连接城市与农村的重要信息载体,因此他们的受教育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到城市生活与城市社会的稳定,而且也必然对农村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而这种失学状况显然不利于他们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他们在负有社会责任的同时,社会同样对他们的发展与教育有着不可否认的重要责任。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无法承担教育这一义务,无法使他们享受教育这一根本的权利,那么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对社会的危害。因此,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与解决西部地区或贫困地区学龄儿童的教育问题同样重要,政府与社会同样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

同时,在各类小型的调查中同样发现,在相同的年级中,流动儿童的年龄普遍大于本地儿童。(15)引起这种入学年龄偏大现象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是流动儿童跟随父母的流动而使其学业有所中断;二是由于其转学(如由流动儿童学校向公立学校的转学、由老家的学校向迁往地学校的转学等)而导致其有降级的可能;三是流动儿童本身入学时间较晚。本地儿童基本上都在6岁左右上学,而有的流动儿童则一般都在7岁,甚至于8岁才上小学一年级。这种入学年龄偏大并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

目前已有研究逐步拓展到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相对于本地儿童,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相对滞后。总体来说,女孩上幼儿园(或入托)的比例低于男孩;其次,低龄流动儿童上幼儿园(或入托)比例较低;再次,中小城市和东部地区流动儿童的上幼儿园(或入托)比例相对较低。

(3)流动儿童学校的存在与发展

流动儿童学校,也被许多人称为“打工子弟学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专门招收流动儿童的学校。一般来说,流动儿童学校都处于城市的边缘地区,如北京市近300所流动儿童学校主要分布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这四个近郊区和大兴、通县等相对离市区较近的远郊区。这些学校的成长都经历了由小到大的过程,但其简陋的教室、不合格的师资、较差的教学环境等各种弱点,都被其低廉的学杂费用、灵活的交费方式、灵活的学生管理方式等优点所遮掩,而吸引了大批的流动儿童。

尽管政府对于流动儿童的就学政策是“以公立学校为主”,但流动儿童学校的存在仍然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从各种调查来看,流动儿童的家长并不是不希望儿童在更好的学校环境与师资力量下学习,家长对流动儿童的教育期望一般均以大学为主,还有不少家长认为小孩能读到什么程度我就供他读到什么水平。但这种教育期望与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家庭的流动性以及家长对子女的学习辅导能力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16)同时,流动儿童在公立学校中存在着由于外地口音、卫生习惯、甚至于是外地人而遭受学校同学及老师的歧视。(17)正因如此,尽管公立学校已经不再收取高额借读费,但由于仍然存在各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各种名目的收费,以及由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而产生的社会性歧视,使得众多的流动人口不得不将子女送入收费低廉、收费项目较少、学生间社会地位平等的流动儿童学校。而流动儿童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低收入流动人口子女在暂住期间的受教育需求,避免了大量的流动儿童失学,对普及义务教育起到了必要的补充作用,具有积极意义。这是流动儿童学校存在的最根本的合理性,流动儿童学校的迅速发展也足以证明这一点。由于教育体制和户籍制度不会在短期内有根本性的变革,这就决定了流动儿童学校将在一定的时期内继续存在。(18)

上述只是流动儿童学校产生的最表层的直接原因。如果将其放置到更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背景下来看,那么,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的基础教育体制和户籍制度与流动儿童的教育需求构成的尖锐矛盾。以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教育体制的不合理为基础,教育经费短缺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义务教育”理念的欠缺与政策的不完善,再配之以人口流动和迁移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为流动儿童学校的存在提供了制度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但如果考察办学者的根本动机,那么可以看到流动儿童学校的各种弊端之源泉在于其办学者的经济利益驱动。因为办学者的真正目的在于经济盈利,所以他们就不会投入更多的资金来改善学校设施与环境;因为其为了经济盈利,所以就不会聘请更多的优秀教师来学校任教。而各流动儿童学校做出的各种相对于别的学校的更好的条件(如配备计算机室和学校班车等),甚至以相对其他学校更为低廉的学杂费等,其目的仍然在于经济盈利。因此,各学校之间事实上逐步形成了在市场规则下的恶性竞争,但这种竞争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以牺牲学生的教育质量、教学环境为代价。因此,如何规范与引导流动儿童学校的发展、以确保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则应该继续大力提倡“义务教育”的观念与理念,必须在规范流动儿童学校的办学条件(如允许部分合乎标准的流动儿童学校继续办学,而关闭部分相对较差的学校),并将这批学校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对流动儿童学校的教师予以一定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与教学水平;同时,为与政策(即流动儿童入学问题以公立学校为主)相配套,则必须在公立学校中开展教育活动,改变公立学校师生对流动儿童的歧视心理。事实上,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迁移地的城市中的主要教学资源都由于本地儿童规模不断减少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教育资源闲置的状况。因此,如何改变现行的教育财政分配制度,给予接纳流动儿童的公立学校部分必要的财政支持,也是进一步解决与改善流动儿童教育状况的重要举措。

(三)迁出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口老龄化与人口迁移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两大人口现象。到2000年时,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了6.96%,而到2002年年底时,则已经达到了8.16%。而作为人口迁出地区的农村,其人口老龄化水平远高于城市(具体数据请见表6-5)。由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到,在县(农村)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在2000时已达到了7.50%,比城市的老龄化水平高出0.83个百分点;比城镇的高出了1.41个百分点。当然目前存在的较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与流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削峰填谷”的作用,(19)即:城市人口的老龄化水平由于人口的迁入而有所降低,而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则有所下降。试想,如果将1.44亿流动人口中的60%全部计算到农村人口中,那么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水平下降为6.76%,而与此同时,城市与城镇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则将会有所提高,并进而超过农村地区。因此,除了农村地区生育水平快速下降以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于人口的迁出。

表6-6 1990年到2000年间市镇县人口老龄化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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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90年的数据根据范菁菁编,1995,表4-2,4-3和4-4计算得到;2000年数据同上表。(20)

表6-6给出了1990年与2000年两次普查中市镇县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及两次普查的差异。在这十年间,市镇县人口的老龄化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与市镇县的人口老龄化水平所表现的特征相同,在这十年间市镇县人口老龄化水平的增长速度也以农村为最高,这十年间增长了1.76个百分点,相当于每年增加0.17个百分点。但不同的是,在城市人口中,人口老龄化的增加幅度却较小,这十年间仅增加了1.29个百分点。这种以农村较快的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使得农村本身业已沉重的负担系数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将显得更加沉重。

表6-5 全国城乡人口年龄结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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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编,国家统计局,2002,表3-2a,表3-2b,表3-2c,计算得到。(21)

同时,根据有关研究的预测,假设我国今后的城市化水平在2050年达到50%、60%和70%的情况下,全国总人口的老龄化水平可能维持在22%—25%之间。但在不同的城市化发展速度的情况下,农村与城镇的人口老龄化水平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城镇地区在高方案(即高生育、高迁移)的条件下,其人口老龄化水平最低,到2050年仅为21.29%;中方案中,到2050年时老龄化水平则为23.61%;而在低方案中,2050年的老龄化水平则达到了26.67%。但是,对于农村地区而言,三种方案的结果排序正好相反。到2050年时,高方案中其老龄化水平达到了26.47%;中方案则为23.99%;低方案则仅为22.76%。因此,从老龄化水平从低到高的排序来看,城镇地区是“高中低”;而农村地区则是“低中高”。由此可见由农村向城镇迁移与流动人口对于城乡人口的年龄结构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22)

当然,随着中国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老年人的增多,老年人的养老费问题、医疗问题、照料问题、孤独问题、社会参与问题、精神健康问题等,都会逐步显化。(23)而相对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在各方面都处于劣势,家庭经济能力相对较弱,社会养老资源供应不足。更为重要的是迁出或流出的人口中以年轻人为主,而他们则是提供家庭养老的必要保障,即使他们能够通过外出打工赚得部分资金,但这也仅能解决部分的家庭经济问题与养老经济保障,但更多的生活照料与情感呵护,在社会养老、助老资源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却只能通过家庭成员而获得,进而使农村地区的家庭养老问题更为凸显。因此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与支持。

(四)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

“孙志刚事件”终结了收容遣送历史,从2240元到215亿元,温家宝总理在调查途中的偶遇揭开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战役”。等等诸如此类的新闻与报道,让人不禁想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都只发生在流动人口身上,而并未出现在本地常住人口身上呢?归根结底,仍然是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因为他们不是本地人,因为他们没有本地户口。事实上,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只有这两个例子,在每个人的身边时时刻刻都会看到这种忽视流动人口权益的事情。如,有报道称:54%的流动人口家庭拿不到独生子女奖励费,79%的流动人口需要自己负担计划生育手术费。(24)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流动人口都无法依法享受其权益,那么,更不用谈及到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保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的各个方面了,也就更不用谈及他们在这个社会中的发展问题了。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曾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相对于城市职工而言,农民工就业权利不平等,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生产劳动中,明显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在被辞退、解雇或返乡后,不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无保障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可以说对农民工实施了事实上的双重劳动标准”。(25)报告同时指出,“双重劳动标准”对农民工来讲,最直接的就是劳动权益被严重侵犯,具体体现在6个方面:(1)就业权利不平等、就业无保障;(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3)工资报酬权受到严重侵犯;(4)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问题严重;(5)社会保险基本缺失;(6)超时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十分严重。报告最后还尖锐地指出:“现行农民工制度使农村把青壮年劳力输送到城市,而城市却把劳动后伤残病弱者退到农村,把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负担都抛给农村,这是一种城乡不等价、不合理的交换形式,是对农民和农民工的剥夺”。显然,这种社会事实正是体现了中国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特征。

而这几个受到侵害的权益所引起的近来最为关注的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用工短缺现象,甚至有人称之为“民工荒”。去年底深圳市在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大检查中,发现欠薪企业653家,占被查企业总数的40%多,涉及员工10多万人次,欠薪总额达1亿多元。一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加班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导致了员工的高流失率。(26)尽管这种“民工荒”的短缺与企业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企业用工模式不断扩张以及员工自身知识结构与技能不适应等因素有关,但调查结果显示主要发生在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等加工制造业聚集地区这种现象,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用工不规范、劳工权益受侵害。企业不尊重员工的权益,就等于不善待企业自己。

因此,当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地方仍然保护本地居民的就业与各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时,他们同时也应该再次清醒地认识到流动人口,或者是农民工的最为基本的权利保障,应该通过改善待遇来吸引员工,通过人性化的管理留住民工,也在企业和政府改变用工模式,真正保障他们的权益。

【注释】

(1)由于利用普查原始数据,界定人口迁移与流动时存在着标准的不一致,因此,可能所得数据与其他来源有所不同。

(2)这里我们将迁移人口与流动人口合并计算,统称为迁移人口。

(3)张善余、朱宝树、丁金宏:《九十年代中国人口分布变动和迁移流动的新形势研究》,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国家统计局第五次人口普查重点课题结题报告》,2003年2月。(未发表)

(4)孟向京:《1990年代中国人口分布变化及成因》,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科学讨论会会议论文,2003年5月。

(5)左学金、杨昕等:《城市流动人口的现状与管理方法研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重点项目,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2003年7月。(未发表)

(6)“外来学前儿童保健与教育调查”课题组,2000年。

(7)福建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流动人口中儿童卫生保健的现状与对策》,2003年。

(8)蔡敏:《人大代表刘豫阳提请关注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的“盲区”》,《中国妇女报》,2002年3月13日。

(9)“外来学前儿童保健与教育调查”课题组,2000年。

(10)周皓,2003年。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

(12)由于我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涉及多项判断人口迁移与流动的问题,既可以按照出生来判断,也可以按照五年前的常住地判断,还可以按照五年内最近一次迁移的时间来判断,不同的判断标准所得到的流动人口规模与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里仅按照五年内最近一次迁移的时间来判断。

(13)段成荣、周皓:《北京市流动儿童少年状况分析》,《人口与经济》,2001年第1期。

(14)除特别说明以外,这些数据均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资料计算得到。

(15)周皓:《流动儿童学校是否应该存在》,《UCRN报告》,2004年12月(未出版)。张黎明、赵顺义主编:《让我们共享阳光——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儿童中心,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3年9月。

(16)周皓:《流动儿童学校是否应该存在》,《UCRN报告》,2004年12月。(未出版)。

(17)韩嘉玲:《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调查报告》,《青年研究》,2001年第8期。

(18)周皓、陈玲:《对流动儿童学校之合理性的思考与建议》,《人口与经济》,2004年第1期。

(19)翟振武统计。

(20)国家统计局,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8月。

(21)范菁菁编:《中国人口年龄性别结构》,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年12月。

(22)涂平、郭志刚等:《中国人口发展趋势和养老负担分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工作论文,2004年3月。

(23)《社科院报告预测明年我国社会发展七大趋势》,2004年12月20日15:06,北京日报,转引自新浪网。

(24)引自:《一半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拿不到独生子女奖励费》,新华网,2004年11月1日,网址:http://www.china.org.cn/chinese/renkou/694393.htm。

(25)引自:《我国1.2亿农民工遭遇不道德双重劳动标准》,新华网,2004年12月10日,转自《中国青年报》,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4-12-10/18115184713.shtml。

(26)《国家发布民工荒调查报告:四原因导致民工短缺》,2004年9月8日5:34,中国青年报,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4-09-08/05343612560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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