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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几大障碍

时间:2022-03-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自组织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几大障碍总结前面的讨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系统的进步取决于社会系统合理的组织形式和适当的组织结构。由于,在自组织过程中,社会系统积极作为的群体往往获得更多的利益,并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超级女生”和“快乐男生”是一种互动型的娱乐节目,采取的方式是,选手自愿报名,通过唱歌和舞台表现进行角逐,最终评选出选手的名次。
自组织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几大障碍_社会系统学的基本原理

第六节 自组织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几大障碍

总结前面的讨论,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系统的进步取决于社会系统合理的组织形式和适当的组织结构。也许有天真的读者会说,既然如此我们干吗不一步跨越到适当的组织结构,不是既快又好吗?这样的读者又一次犯了用简单思维的方式看待复杂社会系统的错误。这里我们再次强调,一个社会系统在其某一发展阶段,适合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是由其自身内部条件,以及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不能也不可能由任何人按照其主观意愿设计或强加给该系统,我们并不反对根据系统条件做出改善组织形式的种种努力,但这种努力必须符合系统的能力许可,这叫因势利导,否则就是揠苗助长。鉴于自组织生成和发展的特点,在社会系统组织结构中自组织比例的提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因为自组织是社会系统成员广泛参与的组织形式,组织得好坏涉及到每一个系统成员,而系统成员素质的普遍提高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只能是逐渐适应,逐渐提高的过程。虽然我们不能排除通过大幅改变系统条件和环境的方式,让自组织在跳跃后的条件下逐渐适应的可能,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由此产生的风险同样也是跳跃的,甚至比这样做以期带来自组织比例快速提升的主观利益更大。总之,它是一个风险明确,但利益未知的选择,起码不应该成为系统的优先选择。除此之外,所有的自组织形式还要面对一些共同的障碍,这也是本节主要讨论的内容。

一、集体不作为

这个问题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中首先提出来的。我不太赞同中文采用“集体行动”的译法,而倾向于本文表述“集体不作为”,因为不作为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有“应该采取行动,而未采取行动”这样的含义,虽然在集体不作为中,这种应该的行动不是按法律或者规章产生的,而仅仅是根据常理产生的。

集体不作为是这样一个概念,即假设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个人,而且每一个人都知晓这个利益,也清楚自己若积极地参与行动会促进利益的实现从而使自己也获益,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会想当然地认为,这个系统的所有成员都会自发地积极行动起来,使共同利益更快、更好地实现。但不幸的是,经验证明很多人倾向于“搭便车”的选择,除非集体非常小,以至于每个人都无法“搭便车”,或者给予那些行为者额外的好处,否则集体行动就不会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源自人的本能,或这样一种意识:既然利益大家共享,任何人都不能从该利益中获得额外的满足感;既然我不比别人多得,自然有比我更需要这份利益的人会去行动;我若为共同利益付出劳动,其结果必然是我的所得扣除了劳动付出后,比别人相对减少了;传染效应,当有人看到别的人对公共利益并不积极时会被传染,“他都不积极,干嘛我要积极”。

集体不作为导致了自组织过程发育初期参与率低,参与积极程度低,组织效果不理想等困难。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必须不断在选择和利益的相关性上下工夫,用效果来吸引公民自觉参与。最根本地,还是要以自组织形式解决自组织面临的问题,如通过自组织方式产生一个方案补偿为公共利益付出劳动的人,以使公共利益尽早、尽好地实现。由于在社会系统中,这种集体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自组织过程的发展需要有一个不断调整,反复组织的过程。而且不同的系统,其具体表现形式也必然不同,相似问题的可行解决办法自然也可能是很不相同的。

前面讲到集体不作为的缘由是人的本能意识,即也是人的主观感觉,它势必受到意识者的知识水平和对事物认知程度的限制,这就难免发生这样的情况:把实际上不均等的共享利益当作均等的共享利益而不作为;或者把有先后次序的共享利益当作没有先后次序的共享利益而不作为。我们称这种现象为无知性集体不作为。无知性集体不作为更容易发生在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的群体中间。由于,在自组织过程中,社会系统积极作为的群体往往获得更多的利益,并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因此,无知性集体不作为的结果是,在自组织过程中产生一个由于参与度不够形成的弱势群体,而这一群体恰恰又是最需要社会关心的群体,是决定社会稳定最关键的群体,也是最容易产生社会问题的群体。当然,在具体某种自组织形式产生之前,社会系统就已经存在一个弱势群体,它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其他原因,但在自组织形式发挥作用的初期,无知性集体不作为,会加重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

与无知性集体不作为类似,还可能有与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甚至性别、宗教信仰相关联的集体不作为现象,即当有一个涉及共同利益的事情,如果它与该系统成员的兴趣点不同、爱好有差异、所从事的职业有区别、年龄段不吻合、宗教信仰无关联等等,都可能产生与之相关的集体不作为。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自组织的作用,在自组织发育尚不成熟的初期,有必要借助某些他组织的方式帮助减轻这种由集体不作为现象衍生的机会不平等和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尽管集体不作为对某一特定的群体,或对某一特定事件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但集体不作为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告诉我们,如果把组织的效果寄托在,大家都知道这样做对所有人都有好处,这个集体行为就一定能够成为现实,结果往往是令你失望的。

2006年和2007年,湖南卫视播出的“超级女生”、“快乐男生”节目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关集体不作为的鲜活实例。“超级女生”和“快乐男生”是一种互动型的娱乐节目,采取的方式是,选手自愿报名,通过唱歌和舞台表现进行角逐,最终评选出选手的名次。这两台系列节目都含有观众参与的环节,即观众可以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发短信投票的方式支持自己喜爱的选手,在一些关键场次以观众票数的多寡决定选手的去与留。节目主要针对十几、二十几的青少年男女,并在这个群体中间受到了普遍的欢迎,争取了广泛的参与。比赛期间,涌现出风格迥异,表演形式截然不同,甚至个性特征异类的各种选手,决赛期间特点突出的选手也都赢得了各自忠实“粉丝”的拥戴。按照人们常规思维,像这种唱歌比赛,评选结果应当与选手唱歌水平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即唱歌水平高的名次也应当靠前,起码不应有太大的出入。而且,公众特别是爱好者对通俗歌曲的欣赏标准还是比较趋同的,何况其间还有专家的点评。但节目最终的评选结果却与很多观众的预期有较大的出入,往往一些受到观众普遍看好的选手早早就被淘汰了,而一些明显技不如人的选手却常常能够在“PK”中获胜。事后很多观众对这种现象难以理解,每每把原因归结为“人为的操纵”,其实这就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不作为现象。在类似这样的集体行动中,越是大家普遍看好的选手受集体不作为的影响也就越大,因为人们更容易这样去想,他或她表现这么突出自然会有很多的人投他们的票,结果是实际真正投票的人反而更少;相反,对那些技艺水平不怎么高,但受到一部分人偏爱的选手来说:由于一方面,他们的“粉丝”具有一定偏爱倾向,参与的积极性往往高于普通人;另一方面,他们多少意识到自己属于少数群体,因此也更具有参与的凝聚力。这就导致在这个群体中间,集体不作为的影响相对就小,投票率较高。这样一进一出,就出现了普遍认为应该当选的选手没有当选,而不被大多数人看好的选手却当选了的现象。虽然,我们不敢保证像这样商业色彩很浓的比赛,没有人为操纵的现象,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集体不作为的影响是不能小视的。

二、群体现象

群体现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从众,从众源自生命体的社会性特征,是为了预防天敌的袭击和环境的变迁演化而来的一种本能。在动物世界我们很容易观察到这种现象,例如一只正在与同伴一起吃草的羚羊,当同伴突然跑动起来时,它也会随之立即跑起来,因为同伴的突然跑动很可能意味着这个同伴首先发现了狮子或其他天敌正在向它们发起攻击,如果此时它等自己判清了情况再跑的话,它就会成为落后者,进而变成狮子的口中餐。再例如,每当旱季来临前,非洲草原上的角马都会集体迁移,几乎所有角马都会本能地加入到这一行动中,不管前途有多么艰险,它们都毫不犹豫地向前,再向前,形成一个势如排山倒海的运动群体,唯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有更多的角马顺利地到达新的草场,此时独立的思考是要不得的,不随众迁移,或者掉队都意味死亡。人首先作为一种生命体,当然也具有这种本能。只不过随着人类的进化,它具有了更高级的能力——智慧,使从众这种本能不再是那么的必需了,因此从众对人类来说是一种退化或将要退化的本能。尽管是一种退化中的本能,从众现象还是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如果仔细观察一个处于迁移状态的角马群,你会发现很多一反常态的现象,如个体意识的钝化、在天敌面前英勇而无畏、即便遇有路途艰险仍然勇往直前等等。这些特征如果在平时表现出来很可能是致命的,但在迁移中表现出来却又是最合理的,恰恰起到了最有效保护自己的作用。从动物世界我们清楚地看到从众行为与适应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合理和可以解释的,而且这种行为就通常而言既符合群体的整体利益也符合群体成员的个体利益。但对人类而言,它的进化已经发展到相对高级的阶段,不再需要从众这种本能来适应环境了。从众与环境两者之间在越来越多的场合已经不存在因果关系了,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低级的本能与高级的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因此,从众行为的作用也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积极变成了消极。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把从众现象放在这里当作自组织的重要障碍提出来的原因。

实事求是地说,在本书的初稿中作者也未充分意识到群体现象在自组织形成过程中的危害性。有三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纠正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一个人是北大国际关系学院的潘维教授。作为受过系统和严格的专业训练的政治学专家,潘维教授对公众的政治行为和行为能力是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的,他认为涉及像国家一级复杂事物的管理只有经过严格训练和经过大量实践积累的专业人士才有条件驾驭,公众普遍地参与不说是不可能,起码在初期也是有高度风险的。很难设想将国家的核按钮交由一群没有处理国际关系经验的人去管理,你能保证他们不会因为别人一个小的触犯而按下这个按纽吗?群体的理性往往没有个人的理性程度高。虽然核按钮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潘维教授的指正,还是让作者不禁打了一个激灵。第二个在这个问题上起到影响的人是新东方技术总监官冲先生。他在阅读了本书初稿后指出,作者关于集体智慧大于个体智慧的观点可能在现实中是不成立的,起码在某些环境下是不成立的,并向作者推荐了勒庞的书《乌合之众》。在这个问题上影响了作者的第三个人,当然就是古斯塔夫·勒庞了。

法国人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最早从现代社会学角度分析了群体现象的种种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11]。群体现象虽然是勒庞观察的主要对象,但遗憾的是勒庞没能给出群体的较为准确的定义,他只是从表观上对群体作了一些限制性描述,按照作者的理解勒庞所说的群体是为了一些不成熟的目标,准备采取非深思熟虑的行动而临时聚集起来的人群。勒庞发现这种临时聚集起来的民众在群体情况下才会表现出来的特征:

1.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在思维方式、行为特征、道德品质、感情色彩等等方面表现出与正常状态下的人明显不同的特征。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个人有意识的自主行为被群体的无意识的盲目行为所取代,即从众现象;

2.在感情和道德方面,群体表现为:一方面易冲动、善变和急躁,另一方面又偏执、专横和保守;性格单纯而夸张,不允许怀疑和不确定;道德上极端地反复无常,群体既可以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也可以为目标献身、牺牲,不计名利;

3.在思维方式上,群体表现为:不受理性的影响,只有非常低下的推理能力;只能识别表面上的相似性或连续性;只会形象思维,而且形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但具有不可思议的想象力,这种想象力的归宿往往是神。

虽然勒庞对群体特征的归纳并不是很有条理,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他对群体特征是持彻底的否定态度的,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这些特征,那就是除了破坏以外,群体起不到别的作用。暂且不对勒庞的观点做理论上的评述,仅仅从他列举的群体行为的种种表现上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起码勒庞的观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这些现象不仅从勒庞当时观察的法国大革命过程,还是从我们自己所经历过的文化大革命过程都可以一一找出它们明显的痕迹。勒庞也注意到,在不聚集的情况下,即分散的群体也具有以上特征,只不过表现得没有那么明显,或者没有机会、没有空间来进行表现。

老实说作者并不欣赏勒庞的思维逻辑,他所说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往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当他下结论时难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作者也不认同勒庞的方法论,他的观察是杰出的,但他不能将这些观察结果组织成体系,进而给出整体性描述。他只是把这些美丽的珍珠混乱地串在了一起,使你既无法穿也无法戴。不能否认的是,虽然勒庞的一些观点受到的批评可能比肯定还要多,但他在这一领域所做出的贡献是谁也抹杀不了的。特别是,他在他那个年代就预言了,人类将越来越向大众化方向发展,这是很了不起的。当然,我们不希望这个正一步步向我们走来的大众时代,是一个充满了群体现象的时代。

按照社会系统学理论,勒庞所说的群体其实是指一种组织程度很弱的临时社会系统,这种社会系统处于非常无序的状态,因此它比其他组织程度相对较高的社会系统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它的行为往往带有原始本能的烙印。对于这样一个系统,勒庞观察到的所有群体特征就不难得到合理的解释了。面对今天已经处于高度组织的社会系统,当你试图依靠原始的本能去解决它所遇到的问题时,好比是用弓箭打飞机一样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其起到的只能是进一步的破坏作用。

勒庞的观察对于今天的我们之所以还具有意义,是因为人类社会仍处于一个组织形式的调整过程中,群体现象及其产生的危害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我们挥之不去的梦魇。特别是对于处在由他组织为主向自组织为主的社会系统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大规模群体现象发生的风险性,是它们必须认真给予预防的重要课题。即便对那些已经组织得不错的社会系统,一旦出现什么非常事件导致组织的暂时缺位,也仍然会发生群体现象。

应当指出的是,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如组织严密的群众游行,甚至有组织的暴乱都不是典型的群体现象。但任何这类集体行动都包含有群体现象的某些特征,只不过这些特征随组织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地减弱。一旦这类集体行动失去了组织,就很容易演化为典型的群体现象,产生超出组织者事先预期的破坏力。

当社会系统发生了大规模的群体现象后,虽然并不意味该系统走向灭亡,社会系统必然还会重新组织起来,但那已经是在一个变坏了的条件下的重新组织,社会系统为重新组织所付出的代价很可能比群体现象造成的直接破坏结果还要巨大。

勒庞有一个观点,作者是颇为赞同的,即他强调群体现象在异质人群中表现得比较突出。所谓异质人群和同质人群是勒庞对群体进行的一种分类。异质群体是指该群体中的个人在政治信仰、从事的职业、兴趣爱好等方面没有明显的共同点,而所谓同质群体则相反。同质的人群在他们共同的领域内,群体现象之所以表现得没有那么明显,作者认为主要是在同质人群中普遍存在竞争意识,即所谓文人相轻的道理。这个观点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在大规模转型的国家更容易发生严重的群体行为这种现象。同时也提示了我们一个在自组织过程中克服或减轻群体现象的一个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同质人群在他们所熟悉领域内的组织作用。

三、社会系统的反向组织

由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社会系统的熵是通过社会系统组织程度的提高而降低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只要任何一个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组织程度的提高都必然会导致该系统的整体熵降低,这是因为在社会系统的组织结构中存在一种反向的组织形式,它作用的最终结果是使社会系统总的熵水平增高。例如,由权和利相互勾结形成的利益集团,各种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他组织者整体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类小的社会系统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会优化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使之能够更加适应环境,提高效率,增强防御能力。当这类社会子系统通过组织的优化,能力得到提高时,即意味它们的私心得以更有效地实现,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整个社会系统熵的增高,我们将与之相关的组织过程称为反向组织。应当注意,任何社会子系统都有通过组织的改善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但在正常情况下,它们追求的利益是合法的,它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实现的。而产生反向组织的子系统则不然,它们追求的是非法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通过非法或者违背社会系统成员普遍的道德观的手段实现的,如贪污、腐败、诈骗、造假、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等等。

除了前面列举的情况,表面上分散的个体非法牟利行为也可以纳入反向组织的范畴。例如,黑客现象可以被视为反向组织,它具备组织的一些基本特征,享有共同的经验,具有共同的偏好,进行信息交流等等,它们行为的结果是通过破坏正向组织的效率和效力使社会系统的熵增加。虽然,有些反向组织的主体,表面上并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只是为了追求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如部分黑客以个人智慧挑战集体智慧,从证明自己更聪明中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但它们的行为结果却是使社会正常组织形态受到了破坏,造成了熵的增加。

由此可以看出,所有正向组织过程都是建立和完善法律和道德行为规范的过程,而反向组织都是破坏和逃避法律和道德行为规范的过程,两者之间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必然关系。在一个社会系统正向组织尚不成熟的阶段,反向组织发展的空间就相对比较大,如果该社会系统正向组织走向成熟的过程拖得过长,客观上就给反向组织的壮大提供了便利,也给日后与它的斗争制造了更多的困难,势必使社会系统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反向组织与正向组织一样,产生的原始动力都是人的本能,因此我们不可能做到从根源上铲除它们。我们只能做到通过正向组织来限制,减少反向组织的生成和发展。由于反向组织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子系统内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系统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违背社会系统的整体利益,否则它就不称为反向组织变成正向组织了。因此,这种组织的结果必然造成社会系统的利益分配不公平,是不可能持久和稳定的,它在力量上也必然处于劣势,这导致任何反向组织只可能得逞于一时,不可能得逞于永远。所谓邪不压正,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就是这个道理。我们还应当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反向组织的动因往往比正向组织的动因强烈,它捕捉时机的能力,反映的速度通常要比正向组织快和灵活。因此,在实践中我们总感觉是被反向组织调动地走,这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道理。

反向组织也可以分为反向他组织和反向自组织两类。谈到反向自组织问题,曾经有一位本书初稿的读者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他问:你怎么解释反向自组织导致社会系统商的增加和关于自组织的三个公理的关系呢?其实,两者并不矛盾:首先,关于自组织的三个公理对反向自组织过程也是成立的,即对于像黑社会组织这样的反向自组织社会系统,如果它们实行的是以自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它们运作的结果也符合关于自组织的三个公理,即从总的趋势上看系统内部的熵是趋于减少的。其次,我们说反向自组织使社会系统的熵增加是指这类反向自组织系统给它们所在的整个社会系统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它们内部的熵增加了。恰恰相反,反向自组织系统组织得越好,它们内部熵就越低,获取组织利益的能力就越强,同时对外部的损害就越大,对其母系统产生的增熵影响也就越大。

四、超程自组织

在第三节中我们指出,自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与系统成员利益关切、系统成员所熟悉的具体知识以及他们对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成正比。这也等于说,当自组织的组织对象超出上述必要条件很多时,不仅自组织的效率非常低,而且还会大大提高其作出错误选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我们将超出社会系统成员利益关切所在、系统成员知识水平和系统成员所掌握的信息程度之外发生的自组织称为超程自组织。容易想见,超程自组织具有低效、不负责、盲目、容易出现方向性错误等特点。既然组织的内容与我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因此作出什么选择都是可取的,反正对与错都不会对自己产生损害,将导致组织结果的不负责任;实际上是水能灭火,但参与组织的人却错误地认为油能灭火,其结果可想而知;相关信息反映的是A方面的问题,但组织参与者却只掌握B方面的信息,或者了解的仅仅是A方面部分,甚至错误的信息,组织结果必然是盲目的。如此这般,组织结果不出错才怪。超程组织现象不仅对自组织存在,对特定的他组织也是存在的,一般专制程度越高的他组织就越容易产生超程组织现象。就普遍而言,在超程组织问题的解决上,他组织比自组织更有优势。因为,在同是利益不相关情况,职业的他组织者仅从讲求绩效这点看,他们要比非职业的自组织者可能更负责任。另外,他组织者在组织经验上和信息掌握的程度上也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当然前提是所组织的对象与他组织者自身利益不那么的相关。早在古希腊城邦时期,苏格拉底就注意到超程组织现象,他针对城邦民主的衰败现象指出,正如制鞋需要制鞋的专门知识一样,治国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只有具备了治国的知识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政治生活[12]。虽然他的话说的比较绝对,但却是直接的经验之谈。因为别看苏格拉底是在古代说的这句话,但他所经历的高自组织程度是我们这些现代人都不曾经历过的。

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超程组织现象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何谓利益相关度、知识水平、信息了解程度都没有定量的标准,也难以定量描述。但这不等于说,我们不能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一些。着眼点无非是:a.增强利益的相关性,先小范围由直接利益相关方提出组织方案,该方案势必派生出间接利益,再扩大范围,如此这般反复论证和探索;b.充分发挥专家和智库的作用,弥补自身知识水平的不足;c.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信息的流通。在当今社会中,那些自身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的社会系统,如果强行推进自组织进程就难免大量产生超程组织现象,使社会付出额外的代价。

五、自组织的发散和畸变

像人会出现畸形,发生癌变,得精神病、抑郁症一样,社会系统如果组织不当也可能出现发散现象和患上各种疾病。在社会系统中,如果普遍或在某些方面组织程度较低,社会系统成员的自由度过高,就会造成行为本能的迅速扩张,乃至超出社会系统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称为发散。法国大革命、上个世纪初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经济大萧条、当前世界正在面临的金融风暴、以及在中国发生的文化大革命都是典型的社会系统发散现象。由于社会系统的组织程度往往是与环境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所说的组织程度较低总是相对当时的环境条件而言的,如果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社会系统的组织未能及时地响应这种变化,就会出现组织程度相对较低的情况,从而引发系统的发散。在经济活动中,股票在一些诱因作用下疯狂上升,就是这种情况。发散产生的直接结果是,社会系统的熵陡然增高,社会迅速从有序向无序转变。同样,在社会系统中,如果在某些领域组织程度超前发展,打破了组织体系中应有的平衡,占据了其他领域的组织空间,做了它本不应该做的事,这种现象称为畸变。我们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反向组织从容,甚至超前发展产生的畸变现象,因为这种畸变产生的是恶性肿瘤,它将严重地危害社会体系的健康,而且难以治愈。经济活动中的垄断现象就是畸变的典型事例:在原本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由于某一个或某几个公司竞争能力强于其他对手,对市场形成了垄断,使它们有条件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市场进行他组织,挤压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获取超额利益。显然,在垄断情况下自由竞争局面被打破了,熵增加了。

最近发生在美国的金融风暴是一个新的自组织发散和畸变的明显事例。导致危机的原因,既有自组织发散因素,也有畸变因素。首先是金融工具的畸形发展,使得监管远远被抛在后面;其次是对利润的贪婪追求,过度使用杠杆工具,使得风险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被成倍放大。相信待这场风暴尘埃落定后,经济学家们会很好地进行总结,从要么过度自由,要么过度控制的极端思想中走出来,正确认识经济系统的组织规律。有些人简单地将此次金融风暴看成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的终结,其实也是另一种极端认识,我们再一次强调自由作为社会系统组织的一个必要吸引子是不可或缺的,但如果我们在自由的方向走过了头就必然会引发类似金融风暴这种发散和畸变的情况。同样的道理,我们在总结金融风暴的经验时,也要防止片面强调监管过度损失自由的矫枉过正。只有当我们放弃了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视为水火不容的对立面这种错误意识时,才可能产生好的经验总结。

在具体社会实践中,发散或畸变的发生往往很难提前预感。这首先是因为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某种社会现象的发生具有自身的不确定性。其次,在导致发散现象产生的反向组织在发散产生之前,常常与该系统的正向组织有一个作用叠加期。在这个作用叠加期,社会系统的组织者很难区分正向组织和反向组织,或者说此时反向组织并未表现出使社会系统的熵明显增加的特征,甚至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积极组织作用。这个特征在此次金融风暴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有人说本书早在数年前就预言了这次金融风暴的发生,这显然是不对的。虽然,社会系统学明确指出,一个社会系统如果沿着某一吸引子方向组织过度,必然会出现发散和畸变现象,但社会系统学并不能准确预见这种发散或畸变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否则,就违背了它自己赖以建立的基本原理——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请读者谨记,我们已经不止一次指出了类似错误。

六、简单的多数

当社会系统的选择是由社会系统成员以一人一票的方式产生的多数意见决定时,就必然会面临所谓简单的多数问题。这里我们使用“简单的多数”是为了区别简单多数,简单多数是指其字面意思,即超过50%的投票结果;而简单的多数是指,社会系统的选择是依据简单多数票产生的时候,社会系统的组织可能面临的种种问题。简单的多数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社会系统的熵仅仅被转移了。在很多情况下,简单多数所代表的是多数人私欲的扩张,即由它产生的结果是使社会系统的熵由一部分人那里转移到另一部分人那里,最终并不能起到减熵的作用,甚至还可能增加社会系统的熵。传统政治学称之为多数暴政。熵的转移对应的是组织过程的平移,即他组织权利由一部分人手里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里,而组织的深度并没有发生明显改善。一般来说,简单的多数都会产生熵的转移,但并不一定不能产生熵的减少,关键是看相应的组织平移后的他组织过程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系统组织程度的提高和改善。

2.当产生简单多数票源的结构偏重于知识水平较低、创新能力较差这类低素质群体时,它产生的选择往往是不利于减熵的选择,甚至是不利于稳定保持这个多数群体获取更多利益的选择。理由很简单,由这类群体产生的选择很可能不利于社会系统生产更多的利益,而仅仅是暂时“多吃一口”的选择,其直接后果是降低社会系统产生利益的能力。而这类群体恰恰又是改善组织程度能力较低的群体,这就使得社会系统一旦陷入不利选择后,很难从中摆脱出来。

3.由于选择对信息的了解具有很高的依赖,当简单多数是信息掌握的弱势群体时,就可能使由此产生的选择成为它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错误选择,甚至是南辕北辙的选择。同时,简单多数也很可能被信息掌握者利用来谋取自己的私利。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社会系统的熵的增加。

当然,采取简单多数进行决策也具有自己的优点,其优点主要表现为:它可以使决策具备一定的权威,同时比较好地解决了决策错误与责任承担的关系。

七、利益偏执

所谓利益偏执是指,在社会矛盾中的一方顽固地坚持自己的利益,使妥协难以达成的现象。利益偏执显然是社会系统的组织过程必须克服的一种熵增现象,因为在任何社会矛盾中,若某一方不打折扣地获得了自己的利益,就意味着其他方的利益被打了折扣,导致熵的增加。利益偏执在社会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利益偏执现象。在实际组织操作中,利益偏执问题往往很难解决,这是因为:a.在牵扯利益问题上,组织者很难掌握尺度。这是由复杂系统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在任何利益问题上本来就不存在绝对客观的标准。b.利益偏执一般都带有合理性,它明显有别于无理取闹,因此在组织措施的强制性上难以把握分寸。c.利益偏执现象如果处理不好极其容易伴生其他的社会问题。从广义上说,我们前面提到的所谓永动机现象都是利益偏执。而社会的动荡也大都包含有利益偏执的因素,极端的利益偏执往往需要相反方向的利益偏执来加以纠正,如历史上发生的很多惨烈的革命都是这样的例子。

一个社会系统发生利益偏执的多寡和严重程度显然与该系统成员的普遍素质有关,因此对利益偏执预防是比治理更加有效的方法,而社会系统学知识的普及则是现实可行的措施。当一个社会系统越多的成员越多地知道,关于社会系统的所有概念包括合理利益都是相对的,利益偏执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有效地降低,当利益偏执发生后其解决的难度也会有所降低。因为,社会系统学为利益各方和组织者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使他们更加容易达成共识。

前面我们讨论的几个问题,都是今后中国社会由不成熟自组织向成熟自组织演进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几大障碍,虽然这些障碍都不是不可制约的,而且一般地说在组织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总能通过再组织的方式应对,但那已是病后就医了。我们提出问题的目的在于,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由预防变成治病、由治小病变成治大病、由治良性瘤变成治癌症,以减少社会组织的成本。

【注释】

[1]《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5月,第18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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