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试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试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王贵宸 魏道南目前,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本文拟从经济关系方面对此作初步分析和探讨。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是1960年11月明确提出来的。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既能发挥生产队的作用,同时有了公社、大队的经济,有很大的灵活性,生产队无力兴办的事,可以由大队、公社来办。
试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试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王贵宸 魏道南

目前,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本文拟从经济关系方面对此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是1960年11月明确提出来的。当时作为“基础”,即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队,指的是生产大队(有的地方叫管理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则是1962年确定的。

1958年,由于我们对生产力水平和与之相适应的农民的觉悟程度作了不切实际的、过高的估计,由于在认识上存在组织规模越大越好的倾向,也由于我们缺乏经验,在农村普遍建立了一乡或数乡组成的,包括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高级社,拥有几千户以至上万户的大公社,并且实行“政社合一”,把基层政权机构乡政府和劳动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农业社合并在一起,以它作为统一的核算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由于这种生产关系大大超越了当时生产力的水平,很快就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党中央觉察到这些问题,并逐步进行了调整。在1958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就已经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但当时只提出管理机构要分三级,即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公社还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核算单位,全公社统负盈亏。到1959年3月,中央指出:“应当看到,目前人民公社内的生产队(或管理区)的小集体所有制发展到公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有一个过程。”为了正确处理公社内部大集体和小集体的关系,确定相当于原来高级社的管理区(生产大队)或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明确提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强调加强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有的地方叫管理区或者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制。指出公社和生产小队(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都应该分别从上下两方面来维护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经过实践,证明以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还不能解决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1962年2月,中央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应该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解决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的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这里所指的生产队,是生产大队下面,由二三十户组成的队。这是调整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决策。近20年来,撇开“四人帮”搞“穷过渡”不谈(那时“过渡”的队现在大部分已经恢复原来的规模),我们一直坚持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

怎样看待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到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又到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一系列的调整?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倒退”,即从高级形式退到低级形式,从较先进的形式退到较落后的形式。我们认为,看一种生产关系是先进还是落后,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看它对生产力起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是先进的、进步的,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就是落后的。离开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离开对生产力的作用,来谈论哪一种生产关系先进,哪一种生产关系落后,必然陷入空谈。从实际情况来看,究竟是哪一种生产关系更接近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促进作用呢?是以公社、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还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较之公社化初期是一种进步,不是“倒退”、落后。

在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的时候,公社的规模一般没有变动,依然实行“政社合一”,并且强调人民公社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经济整体,公社内部仍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仍然是公社、大队经济的组成部分。当时,以为这样做有许多好处:①实行“政社合一”,便于国家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同时在理论上,认为“政社合一”,“政”渗透到经济之中,使集体经济具有了全民所有制因素。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既能发挥生产队的作用,同时有了公社、大队的经济,有很大的灵活性,生产队无力兴办的事,可以由大队、公社来办。③认为小集体没有大集体优越,将来必然过渡到大集体,而大队、公社经济的发展,就为由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创造了条件。因此,认为实行“三级所有”,由小到大的发展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甚至认为这是理论上的新发展。

从20年的实践来看,公社和生产大队在组织筹办一些一个生产队无力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企业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政社合一”和人民公社内部存在这种三级关系,弊病很多。

首先,由于实行“政社合一”,把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为一体,政作为社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上层机构直接指挥和管理整个经济,社实际成为政的从属部分,从而形成了上下级隶属的几级关系。由于国家从集体经济内部对生产队进行直接干预,造成了许多强迫命令、瞎指挥。权衡得失,利少弊多。至于说实行“政社合一”就使集体经济具有了全民所有制因素,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其次,由于强调公社仍然是统一的经济整体,强调生产队是整个公社经济的组成部分,强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使公社、大队可以直接指挥生产队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在一些对外联系方面,需要通过大队或公社一级。有些地方规定生产队不能直接和银行发生结算关系,生产队需要的生产资料,要由公社统一分配,生产队生产的农副产品,要经过公社有关的管理部门向外销售等,因而削弱了生产队作为独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影响生产队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由于强调公社统一领导,强调公社、大队经济是人民公社的光明灿烂的未来,强调由生产队向大队,再由大队向公社过渡,即由低级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向高级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过渡,在一些地方为了增加大队、公社两级经济在三级经济中的比重,为“过渡创造条件”,公社、大队往往以上级的身份从生产队平调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等,来兴办公社企业和大队企业,生产队作为下级,常常只有服从而无法抵制。同时,一些地方为了“过渡”,不准生产队经营工业以及其他生产项目。这些不仅限制了生产队经济的发展,也侵犯了生产队的经济权利。

如此等等,归结到一点,就是生产队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束缚了生产队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妨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反复强调要维护和尊重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生产队的处境比以往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政社合一”和公社内部存在三级关系,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农村人民公社究竟是怎样一个经济组织呢?正确认识它的性质和面貌,并按照它的性质和本来面貌去对待它,这对于农业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事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人民公社除了50多个实行全公社统一核算,即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外,绝大多数并不是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而是如人们平常所说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如果我们抛开“政社合一”所带来的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说,单就经济而言,在农村人民公社中,存在着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拥有土地、耕畜、农具和中小型农业机器等生产资料,支配着本队的劳动力和产品。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本队的生产、交换和收益分配。生产队是本队社员群众联合组织的独立的集体企业,其真正的主人是本队的社员群众,队内有关生产计划、交换、分配以及选择干部等一切重大问题,均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包括大队办的企业,农田水利建设设施,以及大队拥有的农机具等。它不属大队这一级办事机构所有,成为这一级的经济,更不是大队部几个人的企业或财产,而是生产大队范围内所有生产队联合兴办的企业和事业。它的真正主人是全大队范围的社员群众。因此,它的一切重大问题均应该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队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而不能由大队少数干部决定。

公社集体所有制经济:它包括社办工业、农场、林场、饲养场、果园、排灌站、农机站等。它也不是属公社这一级所有,形成公社一级经济,不是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它是全公社范围所有生产队联合兴办的企事业。它的主人是全公社的社员群众,它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或公社各生产队队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可见,目前,农村人民公社范围内包含的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经济组织。这三种集体经济组织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的企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1)从经济上说,它们不是上级与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彼此不同的集体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它们之间发生的经济联系只能遵循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它们之间,建立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是同不同范围联合的独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和要求直接相违背的。

(2)由于三种经济是不同范围联合的经济,它的主人是组成各种经济的社员群众,因而各个集体经济单位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各该集体的社员讨论、决定,别的范围的集体,均无权干涉。我们平常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但民主集中制原则只能适用于各个集体企业内部,而不适用于各该企业的外部。例如,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只能决定公社企事业的问题,不能决定大队企业和生产队的经济问题。不然,就侵犯了大队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这些年来,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公社、大队不尊重生产队自主权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在实践中往往把公社范围内本来是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独立的企业当做一种独立企业(即人民公社)内部的分级管理体制,把所谓公社领导、管理大队,大队领导、管理生产队,把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全社范围各生产队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等重大问题,当做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种做法,只有在单一的公社所有制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但是,它同目前实际存在的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独立的集体企业的现实,不相符合。

(3)既然公社企业、大队企业和生产队,都是独立的企业,都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与社会上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关系,那么,在实践中,就必须按照独立的企业去对待它。具体地说,国家或国营企业对集体经济应以各个独立的企业为单位,无论是农副产品收购、物资供应,还是信贷、税收,都要以各个企业为单位,而不要以公社、大队为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生产队,既然它是独立的企业,就必须尊重它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的权利,国家、公社、大队都不能侵犯。从兴办事业来说,生产队有权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的一切企业,它根据本队的条件和生产需要,可以自己兴办某些工业、经营些商业,也可以同国营企业或其他集体单位联合举办各种企业,而不受任何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样,即使在一个公社范围内,也不只是三种不同范围联合的企业,而是多种范围的多种形式的联合企业。

生产队作为独立的农业企业参加兴办各种联合企业,是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的。但是,目前却只有三种不同范围的联合。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有关。多年来,我们把“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当做人民公社的一项根本制度,并提出长期稳定不变,用意是要稳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不要急于向以生产大队、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它积极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三级”应该只是三种不同范围的联合。不可否认,三种联合的集体经济,使生产队无力兴办或兴办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事业,可以在大队或公社范围兴办,有它的灵活性。但是,过去把这种灵活性夸大了,没有看到划定这三个等级,不准越雷池一步,即只准有这三种联合,不准有其他形式的联合,实际上限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实践中不宜强调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在生产队基础上实行多种联合的集体经济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究竟怎样发展并采取何种形式发展,也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多年来,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村人民公社将逐步由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即由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到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然后,再过渡到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我们认为,在公社和生产大队已经兴办不少企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是一种可能的形式。但是,是否一定要沿着现在划定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阶梯式的一级一级地发展,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根据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外国的一些经验,可以预期,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将会有多种形式。

现在,有的地方正在进行一种试验,就是提倡生产队与生产队,生产队与公社,公社与公社联合起来,兴办某种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参加联营的各个单位,仍然保持各自的所有权和独立性。

还可以设想,生产队直接与国营工业或国营商业企业挂钩,就某一种产品、业务或多种产品、业务进行联营,按股份(资金股、劳力股、原料股)分配利润。在这种联合企业中,生产队依然保持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保持自己作为一个企业的独立性。

公社化初期,有一些国营农场曾经吸收周围的一些社队参加国营农场,组成统一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由于条件不具备,后来又分开了,但又没有完全分开,即在国营农场范围内有一部分是全民的,一部分是集体的,实际上是采取了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与国营农场联合的形式。

此外,还可以有其他的形式。

总之,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形势,可以有多种设想,可以做多种比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不要被事先划定的框框束缚住自己的手脚。

从上述多种设想中,可以看到以下几点:①生产队作为独立的企业,它的进一步发展不一定非要否定自己不可(即不一定非要采取同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并的办法),可以在不触动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生产队作为独立的企业同其他经济单位联合经营某些企业。它可以同这一些企业联合经营工业,也可以同时与另一些企业联合经营商业。因此把由生产队向大队,再由大队向公社一级一级地过渡(实际上是一级一级地合并)作为唯一的理想的模式,看来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②既然生产队作为独立的企业,可以同其他集体单位联营,也可以同国营企业联营,可以社队联营,也可以社与社联营。因此,把现有公社为范围的联合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最高形式,也是不妥当的。从理论上说,集体所有制经济不管大小,都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分工协作的关系,没有高低之分。再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他们的农业已经现代化了,但也不是说农业企业越大越好。相反,倒是有的国家的大农场的数量有减少趋势,比较普遍的是大、中、小农(牧)场同时并存。因此,多年来形成的似乎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企业规模就越大,而企业的规模越大就越优越、越进步、越高级、觉悟越高的观念,是不正确的,需要消除。③关于谁共谁的产的问题,过去有一种“队共社的产”的说法,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够科学的。如上所述,既然人民公社所有制经济是生产队联合兴办的,它本来就是各个生产队的共同财产,不存在谁共谁的产的问题,何需再来一次“共产”呢?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能剥夺个体劳动农民,在引导农民走集体的道路时,只能采取典型示范、说服教育的办法,不能用强制的剥夺的办法。同样,对集体农民也不能强制和剥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变化,仍然需要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在集体农民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同任何事物一样,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个生产队的条件也不一样。因此,集体经济的发展一定有快有慢,有先有后,有不同的形式。究竟在什么时候,采取哪一种形式,完全是生产队社员群众自己决定的事。认为可以集中在一个时间,由有关的领导机关提出一个“理想”的形式,用“大搞运动”的方式实现,是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必然出现强迫命令、剥夺农民的现象。

在有生产队参加的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中,要充分维护、体现各个生产队当家做主的权利。即参加联合企业的单位,不仅有参与企业的一切重大决策的权利,而且也有按照股份分配利润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体现这种联合企业自愿联合的性质,为了更好地保障各个生产队的民主和经济权利,各种联合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参加联合企业的各个单位有退出企业的自由。

集体所有制发展的形式和途径,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正像列宁所说,在社会主义这个伟大事业中,“我们从来不曾想到,说我们能够根据某种预定的指示一下子就制定出新社会的组织形式”(《列宁选集》第三卷,第570页)。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实践中会出现新的问题,可能提出新的解决办法,出现新的形式。究竟哪一种或哪几种形式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注意加以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新的道路。

(原载《农业经济丛刊》1980年第4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