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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的制度优于民主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球风险社会的条件下,整个人类社会都处在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状态中,只有合作而不是民主才能够满足人的社会依存性需要。
基于合作的制度优于民主_合作的社会及其治理

三、基于合作的制度优于民主

民主制度所代表的是工业社会的伟大治理文明,今天看来,人类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之所以在所有的方面都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是与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这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有的发明中最为伟大的一项发明。所以,在任何农业社会治理方式还在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都应高唱民主的赞歌。但是,在是否坚持捍卫民主制度方面,我们需要基于两点去作出选择:第一,人类已经启动了后工业化进程;第二,在全球化的条件下,人类社会的进化将是一个整体性的进化,不可能是某个地区率先进入后工业社会而其他地区依次跟进。如果说后工业化意味着一个后工业社会的前景,那么,民主制度能否被我们原封不动地带入后工业社会?我们相信,正如人类社会在进入工业社会时没有把农业社会的治理方式及其制度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一样,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征程中,也将实现对工业社会的治理方式及其制度的超越。所以,根据后工业化的要求去思考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方式及其制度,是我们今天必须承担的一项任务。后工业化是与全球化联系在一起的,全球化决定了我们关于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及其制度的思考是一项具有全球意义的工作。即使不考虑全球化的因素,也就是说,从历史上看,当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凡是建立起了民主制度的地方,在经济与社会等各个方面也都迅速地呈现发达状态,而那些没有建立起民主制度的地方,则被历史进步的脚步越来越远地抛到了后面。同样,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凡是积极地根据后工业化的要求而去自觉探索后工业社会的治理方式及其制度的行动,都属于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尝试,特别是能够使自己所在的地区获得优先发展的机遇。

我们知道,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是简单的和确定的,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则呈现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在整个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依然是一种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地增长,以至于我们今天所面对的是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德国学者贝克也把这种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称作为“全球风险社会”。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民主制度是一种非常优越的制度,它促进社会分化为不同的力量,让它们在民主的框架下开展竞争,既赋予了社会以最大的活力,又能够有效地把各种意见集中起来付诸合理的决策,从而最大可能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这些做法都越来越显现出失灵的状况,并把人类引入风险状态,致使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在全球风险社会的条件下,整个人类社会都处在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状态中,只有合作而不是民主才能够满足人的社会依存性需要。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民主制度的那种做法,即把人们分成不同的人群,让不同的人群在各自的利益追求中开展竞争,藉竞争去获得公共意见,等等,都变得非常危险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去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只有让人们把相互合作作为他们生活内容的基本构成部分,才能共同应对风险社会的压力,才能赢得人类共生的机会。

民主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人人为我”的出发点上的,这一制度要求每一个人从自我的利益出发去开展活动和表达自我的利益诉求,然后在共同的规则(如法律)的规范下形成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再展开竞争,从而使社会的公平正义都不再由某种单一的集权力量来加以提供。就这一设计方案而言,是包含着某种类似于牛顿力学的理想条件的,其一,社会是相对静止的舞台或框架,以至于人们可以从容地规划自我利益实现的方案;其二,人的共生共在不会受到人的利益争夺的冲击,反而会在人的利益争夺中变得更加有序和和谐。从工业社会的情况看,这个理想条件是基本成立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民主制度在工业社会有着无比优异的表现。然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所呈现出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使这个理想条件消失了。在风险社会中,在危机事件频繁发生的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成了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如果人的共生共在得不到考虑,自我也就不再具有现实性。所以,后工业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需要实现出发点的转变,即不是从为我的个人出发,而是需要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从为我的个人出发,所看到的必然是竞争以及为了壮大竞争力量的协作,而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立马就把我们引向了对人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的关注上来了。因为,只有在人的共生共在的视角中,我们才会发现人们之间对等和对称的平等关系,才会发现以往的协作设定都是与这种关系相矛盾的,才能在人们的合作互动中发现真实的自我。

其实,即使在工业社会的条件下,根据一项经典试验的结论:“竞争和合作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是与没有任何社会相互作用时的情况相比,两者都显然提高了绩效,也就是说优于个体孤立工作时的绩效。我们一定会问,竞争和合作哪一个对任务绩效的贡献更大呢?试验以及现场研究发现,竞争集体的绩效低于合作集体的绩效。……这种差异并不是表明竞争从本质上来说抑制了绩效,而是竞争的一些副产品降低了绩效,尤其是缺乏社会支持以及在竞争特别激烈的集体中无法追求共同目标。”[15]在组织这一微观领域中的观察结论是可以推广到整个社会的,当民主制度用竞争去唤醒社会活力的时候,也不可避免地使这个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中效率方面的损失还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民主制度都会引发这样的问题,那么,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其缺陷也就会暴露得更加充分,甚至会成为我们为了人类的共生共在而开展行动的障碍

人类的社会生活,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把人们组织起来过一种共同体生活的问题。合作是起组织作用的最基本形式之一,即使在历史上出现过以其他方式来组织社会的做法,其中也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合作的内容。互助、协作和合作其实是三种把人们组织起来的方式,组织人们开展共同活动是它们的功能。对于西方资产阶级学者来说,把民主制度看作是永恒的,这一点本来就是一个近代不变的传统,但是,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往往面向未来而把民主定义为永恒的,罗尔斯的不同则在于回溯以往来定义这种永恒性。罗尔斯说:“一个民主社会通常被视作为一个社会合作体系。”[16]可是,古希腊的雅典被公认为一个民主的社会,但是,不用说奴隶主与奴隶的合作不存在,就是自由人与外邦人的合作也不可能发生。所以,古希腊的雅典作为一个城邦共同体,即使在政治生活的范围内也根本不存在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合作。即便是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发生和存在的这个历史阶段来看合作体系,也需要指出,它还仅仅是一个低级的社会合作体系,只能称得上是一个协作体系。虽然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所拥有的合作已经是理性的合作,却是建立在契约原则基础上的合作,需要由契约原则及其一系列外在性的规范来加以维系。事实上,在这种社会合作体系赖以存在的社会中,时时处处都存在着破坏合作的因素,而社会结构本身却总是倾向于产生破坏合作的因素而不对合作提供直接的支持。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首先需要改变的就是这种状况,需要在合作行为模式的建构中去解决人类当前面对的一切问题,而为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合作行为的发生提供制度空间,更是一个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我们的一个最起码的判断是,民主制度不能适应于普遍的社会合作体系的建构,不能为合作行为的发生提供充分的支持,因而,新的制度构想恰恰需要在对民主制度的扬弃中才能找到出路。

从20世纪后期以来的情况看,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两个需要给予充分关注的现象,一个是非政府组织的迅速成长,另一个则是社会自治理念的恢复。20世纪后期以来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称作为“新社会组织”或“非营利组织”)迅速成长起来,这一历史运动包含着双重意蕴:第一,非政府组织与工业社会早期的社会自治组织已经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它不再是由于政府的社会管理不周延而不得不用来补充政府社会管理的力量,而是对政府干预过多的矫正,它要求政府退回到有限政府的状态中去,而不是扮演“全职全能”的角色;第二,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预示着工业社会那种以政府为中心而以社会自治力量为辅助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因为,社会的复杂性达到了整个工业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曾遇到过的地步,而且这种复杂性的增长速度也是极快的,工业社会的那种在管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政府与社会自治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复杂条件下的社会治理需求了。所以,必须以全新的社会治理结构来回应这种复杂性。所以,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意味着人类正在探索一种具有更多灵活性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就是说,它不只是对政府与社会自治力量强弱对比关系的重新调整,而是一种探索新的治理方式的运动。如果说工业社会早期的社会自治力量是对政府治理行为的补充,那么,在20世纪后期新兴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却是一种平等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在合作治理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对于这种治理来说,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并不需要明确的分工、分治的界限,而是作为平等的治理主体而存在的,它们都需要怀着合作的愿望和作出合作行动的选择。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能准确地把握非政府组织兴起的真实意蕴,针对非政府组织所提出的规范路径也就是不适用的了,甚至会阻碍它们的发展,把它们误导入工业社会早期的那种以政府为中心而以社会自治组织为辅助的治理模式中去。结果,不仅无法解决我们当前所面对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反而会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甚至有可能使政府与社会自治力量陷入经常出现的对立和冲突之中去。

当代西方学者较多地倾向于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去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为这样能够达成政府与社会自治力量的合作。比如,登哈特认为:“更多的参与能够为一些新型合作关系的产生创造可能性。”[17]其实,这仅仅是一个推断,其逻辑设定是认为参与有利于确立或能够发展出合作关系。但是,这个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它的前提是参与就是合作或合作的一种形式。“积极参与是一种与政府合作为基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18]就参与行为的性质来看,它是从属于中心—边缘结构的,在这种结构中去开展参与活动,只能是:更多的参与只是对这个中心—边缘结构的强化。然而,从理论上说,只要存在着中心—边缘结构,就不可能出现平等和自由的合作,至多也只会生成一种协作的状况。所以,倾向于强化中心—边缘结构的参与不可能有利于合作关系的生成。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要求不应把新兴的社会自治力量与近代早期的社会自治相混同,它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价值是不同的,新兴的社会自治不是参与政府所实施的社会治理,而是以独立自主的合作治理主体的面目出现,在它与政府的关系中,政府并不是中心,它也不是边缘性的存在,它所扮演的是与政府一道合作治理的角色。

其实,公众参与是民主制度的行为特征,或者说,民主制度正是通过公众的参与而转化为治理过程的。从近代以来的民主制度运行中看,社会成员中也只有少部分人能够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只是消极被动的被治理者。所以,参与不是合作。后工业化正在给我们展现的是一个多元共存的社会。而多元共存的社会在结构上将是一个网络化的结构,这种社会网络结构完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线性决定模式。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人,完全成为自由的创造活动的主体,它有充分的自主性空间去挥洒自如地展现自己的创造力。我们知道,农业社会的等级化决定了这个社会以线型结构的形式出现;在工业社会,虽然社会多元化使单一线型结构发生了变化,以多线的线型结构取代了单线的线型结构。但是,多线的线型结构毕竟还是线型的结构,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依然表现为一种压抑人和泯灭人的主体性的结构形式。社会网络结构则不同,它不是一种压抑人和泯灭人的主体性的结构。也就是说,以往的社会线型结构都以一种绝对的客观性把人编织在其中,特别是近代社会,把每个人都变成被动的单子,使他们失去自由,因而也失去自我。网络结构无疑也是社会存在形式的一个方面,它的客观性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作为合作治理的客观基础,它是由人创造的,人在创造这种社会结构的时候将其主体性物化于其中而保证它不被异化。人所创造的这个网络结构无非是人的活动空间,正如蜘蛛织网而不被网所束缚一样。所以,就人的主体性而言,以往的社会结构只能比喻成“蚕茧”,而合作治理赖以生成的社会网络结构则可比喻成“蛛网”。

线型结构中必然包含着决定与被决定的作用机制。进一步地说,只要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决定与被决定的社会机制,人的行为就会受到工具理性的支配,属于工具理性所型塑出的行为模式。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模式重建,将实现对工具理性的超越,并用合作理性取代之。合作理性是在理性地把握了主体与客体二分的前提下而实现的重新融合,或者说,是对主体与客体二分的超越。其实,在工业社会后期,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共在性越来越对人提出了超越主客体二分的要求,我们已经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一切外在性的压力都迫使人必须把他人视作“我”的一部分,他人与“我”的共在既是生存的需要,也是自我实现的途径。如果说工业社会的主客体二分有着广阔的容纳空间的话,那么现在这一空间已经变得极其狭窄,以至于我们无可选择地必须确立共在的原则,选择合乎共在需要的行为模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理性会迅速地生成,并在这种理性的统摄下而产生合作行为模式。

合作本身就意味着它是差异的共存,而合作治理则以差异性的多元主体的共存为前提,同时,合作治理又是催生多元主体的基础性力量。我们知道,集权治理必然要建立在主体单一化的前提下,同时,集权的治理又必然会扼杀多元主体出现的一切可能性。民主治理在形式上扬弃了集权治理,但在实质上只不过是改变了集权的方式和拥有者,它用代表性的设置把权力一级一级地集中到某个岗位和职位上,用某个党派或利益集团去代替农业社会的君主集权。合作治理将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治理,它与任何形式的集权都是不相容的,它把一切社会因素的平等共在作为合作治理赖以成立的基础。合作治理是互动的而不是使动的,所以,合作治理的框架也是具有充分包容性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在社会治理中的一切新的变动,特别是非政府组织加入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事实,决定了人类社会治理将走向合作治理的方向。历史的发展越来越清楚地证明,现代社会正在变成一个共生共在的共同体,普遍的合作正在取代竞争,此起彼伏的冲突正在被和谐社会的追求所抑制。总之,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工业社会在走向自己顶点的时候,开始向后工业社会迈进,与后工业社会同时登上人类历史舞台的是合作的社会,合作理念、合作精神不仅把人类导向道德价值恢复和重建的征程,而且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基于合作的新的制度设计。如果说民主的制度是规范竞争和利用竞争的制度,那么,新的制度设计应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是为合作提供规范性空间的制度,它是适应全球化、后工业化而提出的构想。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它是一种优于民主的新制度。

【注释】

[1][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0页。

[2][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1页。

[3][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2页。

[4][美]迈克尔·贝尔雷等:《超越团队:构建合作型组织的十大原则》,王晓玲等译,前言,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5][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6][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7][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8][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等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9]同上书,第71页。

[10][英]A.J.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沈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11][德]哈贝马斯:《超越民族国家?——论经济全球化的后果问题》,载[德]乌·贝克等:《全球化与政治》,王学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12][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3][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4][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5][美]彼得·M.布劳、W.理查德·斯科特:《正规组织:一种比较方法》,夏明忠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1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页。

[17][美]珍妮·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18]同上书,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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