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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疾病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按照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公约》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又规定为52周。
疾病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_社会保障学

二、疾病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疾病社会保险的项目结构

疾病社会保险的项目结构,一般分为两类:

1.疾病津贴,即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进行治疗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工作时,能获取法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计发的依据是被保险人患病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目前,我国将其称为“病假工资”。

2.伤残津贴,即被保险人非因公伤残,经鉴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应享受的待遇。按照国际惯例,非因公致残人员超过领取疾病津贴期限后,退出劳动岗位,改发伤残津贴,待符合养老保险的资格条件后,改发养老金。伤残津贴是领取疾病津贴和养老金的中间阶段。

(二)疾病社会保险的给付

1.疾病社会保险的给付条件

享受疾病社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必须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并出具医生证明后方可停止工作进行治疗。

(2)受保人患病前已经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并且是因为患病而不能获得正常工资。

(3)受保人必须缴足规定的最低期限的保险费。如英国规定,受保人享受疾病补助,必须在生病的前一年交足50周的保险费,或在本年内交足26个月保险费。

(4)受保人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工作期限。如法国规定,受保人在受益前3个月之内,必须工作满200小时;如果享受领取延续的疾病补助金,则应具有12个月的保险期限,并在此之前工作满800小时或在病前12个月内非自愿失业。

2.疾病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

(1)现金给付。①疾病现金给付。给付标准一般为被保险人平均工资的50%~75%。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规定,疾病津贴不低于正式工人工作的工资收入加上家庭津贴之和的45%。1969年又要求达到60%。②残疾给付。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给付标准与因工伤所致的残疾和死亡给付相比一般略低一些。大多数国家规定,如果被保险人领取现金给付已达到最高期限而疾病尚未痊愈时,现金给付改为伤残年金。

(2)医疗给付。世界各国提供的医疗服务的种类及水平是由各国的经济发展和医疗发展的状况决定的。一般说来,医疗服务包括各科的治疗、住院治疗及必要的药物。也有一些国家提供专门人员服务(包括家中护理服务)和病人使用的辅助器具。

3.疾病保险的等待期和支付期限

享受疾病保险待遇,一般规定有2~7天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发给疾病津贴。但有的国家也规定,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持续两周或三周以上者可以补发。等待期的目的在于,职工短期患病,收入并不减少,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困难,不给予补助可以节省开支,又可以减少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量。

疾病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按照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又规定为52周。目前,多数国家规定为39~52周,少数是26周,也有2~3年,也有不规定年限的。

4.疾病社会保险的管理

有的国家对疾病社会保险实行单独管理,有的国家将其与其他的社会保险合并管理。在合并管理的国家中,多与医疗保险或老年、伤残保险合并管理。有的国家,如加拿大规定疾病保险与失业保险一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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