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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经典导读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治学经典导读一、洛克其人约翰·洛克,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1683年流亡荷兰,是英国要求荷兰引渡的24名政治犯之一。此后便成为英国政界和学术界的重要人物。洛克一生著述颇丰,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等,涉及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多个方面,在当时和历史上均有重大影响。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政治学经典导读_社会科学导论

政治学经典导读

一、洛克其人

约翰·洛克(1632~1704),17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他出生于商人家庭,父亲做过律师,是清教徒,在英国革命期间,站在议会一边,曾以骑兵大尉身份参加克伦威尔的军队。洛克天资聪颖、兴趣广泛,1652年,进牛津大学基督教学院学习,但对传统课程不感兴趣,开始研究哲学、自然科学,特别是医学。1666年洛克34岁时,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医病而结识了这位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并成为好友。从1667年起,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的秘书,之后又跟随他做政府中的其他工作,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影响很大。1675~1679年,他旅居法国,考察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1683年流亡荷兰,是英国要求荷兰引渡的24名政治犯之一。1689年2月,同玛丽女王同返英国。此后便成为英国政界和学术界的重要人物。

洛克一生著述颇丰,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等,涉及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多个方面,在当时和历史上均有重大影响。其中,《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是洛克政治学方面的代表著作。

该书初成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发表于1689年。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发表,其直接的目的是为前一年的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而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由于切中时代要求,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但不像一般的流行著作,只能风行一时而不能流传久远,该书在洛克身后影响更为巨大,一举确立了洛克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更重要的是,该书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但其实从篇幅说,《政府论》只是两册薄薄的小书,类似我们今天所说的“小册子”,却胜过历史上诸多虽轰动一时,现在早已湮没不闻的千言万语,鸿篇巨制。

二、《政府论》导读

《政府论》分为两篇,按洛克自己的说法,是两篇互相独立论文,但由于内容上的连贯性,我们通常把它们放在一起,称为上篇和下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下篇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重点是“立”。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上面所选择的,就是下篇中的精华内容。

先简单地概述一下上篇,否则下篇的开头就会不知所云。上篇是对世袭权力说的批评,它是给罗伯特·菲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一书作的答辩,该书出版于1680年,但是在查理一世在位时写成的。菲尔默讲政治权力的由来本末,不从任何契约讲起,更不从关于公益的什么理由出发,却完全追溯到父亲对儿女的威权。他的见解是:帝王威权的本源在儿女服从父母;《圣经·创世记》中的那些先祖们就是君主;做国王的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最低限度也该把他们以这等人看待;国王的当然权利与父亲的当然权利一样;在本性上,儿子永远脱不开父权,即便儿子长大成人,而父亲已老朽不堪。在近代及以前,这种说法远不像现在看起来那么荒谬和不值一驳,古代的埃及人,被西班牙征服以前的墨西哥人、秘鲁人,都信奉过这说法。在人类演进的某个阶段,这种说法自然而然。

但可惜17世纪末期的英国已经过了这个阶段,洛克要摧毁菲尔默的议论毫无困难。他指出,即便要讲的是亲权,那么母亲的权力也应当和父亲的相等。他力言长子继承法的不公道,可是假使要拿世袭作君主制的基础,那是避免不了的。所谓现存的君主们从某种实际意义上讲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洛克嘲弄这种说法的无知可笑。亚当只能有一个后代继承人,可是谁也不晓得是哪一个。他问道,费尔默是不是要主张,假若能发现那个真继承人,现有的全体君主都该把王冠奉置在他的足前?倘若承认了费尔默讲的君主制基础,所有国王,至多除一个而外,全成了篡位者,完全无资格要求现实治下的臣民服从。他说,何况父权也是一时的权力,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财产。

照洛克讲,其余的基本根据且不谈,即其以上这种理由,就不能承认世袭制为合法政治权力的基础。因而在下篇中,他要寻求比较守得住的基础。因此,在下篇一开始,洛克就指出,他既然已经说明了从父亲的威权追寻政治威权的由来行不通,现在要提出他所认为的统治权的真正根源。

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即从国家、政府、法律产生之前的人类状态的描述开始,论述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何以产生的以及应该是什么样子。但这个开头其实并不新鲜。自古代斯多亚学派提出自然法的观念已降,经中世纪到近代,无论在洛克之前的霍布斯,还是在他之后的卢梭,西方思想史上以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作为自己观点的前提和基础的理论络绎不绝举不胜举。至于在他们看来,自然状态到底是历史上实有的状况还是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的虚构,不得而知。或许是兼而有之吧,古代和近代的思想家们多少在态度上是真诚的,即他们真诚地认为自己在阐述真理。但自然状态究竟是什么样子,应该肯定还是否定,大家说的就不一样了。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很糟糕的状态。霍布斯提出人生来就是恶的观点,他写道:“我把所有人共同的意向,即对权力的永无止境,至死方休的欲求放在首位。”由于我们天性中存在荣誉感、骄傲或是虚荣心而变得复杂,所有非肉体或非感观的愉悦,霍布斯都称之为精神的愉悦,所有精神的愉悦直接或间接地源于“自豪感”。自豪基于一个人获得了别人对自己及自己能力的良好评价,评价总是比较别人而言的。每个人都希望别人珍视自己,如同自己珍视自己一样。因而,对藐视和轻视的表示,他随时都准备反击,铲除藐视自己的人,甚至当人们聚会时,也会通过那些笑料寻求这种自豪。霍布斯认为,笑是由然而起的,自豪感引发的,被自己某些举动所引起。“或是会意了别人身上某些畸形的东西,通过比较,为自己击掌喝彩”。他认为“荣誉正是以某权力或优势,尤其是他可能用心帮助或伤害我们的权力的认同”,他甚至把尊重定义为我们对另外一个人这样的一种信念,他具有为我们自身谋利或伤害我们的权力,但并没有伤害我们的愿望,这种感情的重点不是敬仰和爱戴,而是恐惧。为此霍布斯总结出,三大自然原因——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引起人们之间的纷争,使自然的状态真正成了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他这样描述战争状态:“除了凭借自己和发明所提供的,人在没有其他保障情况下生活着,在这种条件下无从发展实业,因而由此获得的成果是不可靠的,因为地球上不存在文明,没有航运,也没有通过海运进口的商品;没有宽敞的楼群;没有移动和搬运沉重物品的工具;没有时间观念;没有艺术;没有通讯;没有社会,更糟糕的是,充满了持续不断的恐惧和暴死的危险;人活得孤独无依,贫困潦倒,污秽不堪,野蛮不化,人命短暂逝去。”

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则要乐观得多。在洛克的笔下所展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平等的状态”,自然的自由得自于自然的平等。“再明显不过的是,同种同类创造物,不加区分地生来就具有同样的自然优势,和同样的官能,也应彼此平等,而不应相互间有隶属或属从关系”。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但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它却不是一种放纵状态……自然状态自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人的自然的自由不应被理解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因为“在有能力制定法的创造物的所有状态中,无法的地方也就无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只受法的统治”,“除了自然法而它没有任何其他的限制”。洛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处置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是,他无权毁灭自己和他所拥有生命及财产,除非他能找到比保护其生命更重要的目的。他高度肯定了造物主,认为所有人都是全能、无比聪明的造物主创造的,大家都是他的仆人,奉命来到人间,为他做事,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每个人的生命只能由他决定,不由得人类自己。而理性即自然法正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他支持人们: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惩罚罪犯的权力。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直到没有违反自然法,这样,可以制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互相伤害,自然法就得以保存。全人类的和平及生存就有了保障。

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这是对按照洛克行文的顺序,对《政府论》这部巨著的最概要的介绍。对正当政府如何谨慎地行使权力,洛克有更详尽的论述。为方便理解,我们对其中的重要思想略作归纳:

有限契约思想 洛克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人们把权力交给共同体不是霍布斯所说的一个主权者,洛克整书未提主权者;而且这个契约是有限的和具体的。人们只是放弃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而人所保留的自然权利却是限制主权共同体的正当权力。

国家与社会及民主思想 洛克有限契约的共同体理论体系中有一个基本观点:即政府可以解体,而社会依然存在。洛克详细探讨了政府解体的原因和形式并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是两分的,这不同于霍布斯的政府解体社会秩序也随之消亡理论。共同体因为其目的在于人民的福祉,它是应当永远存在的;而政府因违背其设立目的,故是可以更换的。他阐发了国家状态下的政府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每个人在加入社会时交给社会的权力,只要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复归于个人,而将永远存留于社会中,因为若不是这样,就不会有社会,不会有国家,而那样是违背最初的协议的。同样的,当社会把立法权交给了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继续有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掌握,规定了产生后继者的方式和权力,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复归于人民。但是,如果他们规定了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让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拥有这种最高权力,或者如果掌权者因失误而丧失了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到期时,这种权力就复归于社会,人民有权作为最高权力的行使者,继续由他们自己行使立法权,或者把立法权交给一个新的政府,或者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人权与公民权思想 启蒙运动的社会哲学家们在社会契约的思维模式里,令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表现得淋漓尽致。人仅是作为一个体而存在的,就像原子一样;国家社会也不是从来就有。人人享有自由、平等,通过契约—恰恰是社会契约—建立、组织国家;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建立了“公民”的状态,从“人”变成“公民”,“公民权利”取代自然的权利。国家是因目的而建立,目的即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基于此,霍布斯提出了契约的缔结其首要目的是提供安全,只有建立某种绝对的统治权才可能;这样就建立了一种绝对统治,社会契约变成服从契约。洛克则不同意开明专制的理论;基于他的契约理念,洛克则强调,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人的各种自然权利:他的自由、他的财产和人人平等;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建立的国家也受到这些权利的约束;根据社会契约,执政者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原始的人权,是公民的受托管理人:管理自由、平等和财产。

法治思想 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正如洛克所说:

“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所定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既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在论述立法权之后,洛克又论述了其他两种权力,即执行权和对外权。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洛克的思想总体上体现了法治政府所具有的几乎一切原则和精神,虽然它没有完整的明确的制度设计,但他对以后的法治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供了基本标准,为今后各国尤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建设实践奠定了第一块砖。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所凸显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显然在他看来,个人是价值的源泉,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这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精髓之所在,也构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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