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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的婚姻风俗

时间:2023-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社会性这种社会性首先体现在风俗具有地域性上,即它是区域社会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亦是在这区域社会中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婚姻风俗的社会性的另一表现是婚姻风俗必然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制约。掠夺婚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一族抢夺另一族的女子成亲。冥婚俗称鬼婚,它是男女双方的家庭为已死的儿女联姻婚嫁。
婚姻风俗_家庭社会学

五、婚姻风俗

1.婚姻风俗的定义

婚姻风俗是社会关于婚姻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是在婚姻上历代相沿而成的风俗习惯。婚姻风俗就其内容来说,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在于婚姻关系本身,比如择谁为偶、从谁而居等。像传统的“叔接嫂”、“从夫居”、“招女婿”、“童养媳”、“换亲”、“拉帮套”等,都可归入这一类,所以,它是不成文的婚姻制度。

另一类是属于婚姻礼节方面的,比如以婚姻成立为例,它可以包括从定亲到完婚的全过程。这类风俗,在世界各国和各民族中可谓千姿百态,像中国就有“六礼”、“四礼”之分。

2.婚姻风俗的特点

1)继承性

这是因为文化传统作为一种遗产,必然被后一代所继承。风俗是积久而成的,是一种习惯性的力量;它既然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本身又较稳定,所以基本还会按照原来面貌传下去。比如举行婚礼时新郎新娘饮“交杯酒”这—风俗,在我国就至少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2)社会性

这种社会性首先体现在风俗具有地域性上,即它是区域社会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亦是在这区域社会中被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以方糕作为婚筵请柬分送亲友这一风俗,则可能仅在江苏吴江市江村一带才有。婚姻风俗的社会性的另一表现是婚姻风俗必然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和制约。任何一个社会(这里的“社会”不仅是指人类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而且还包括一定的地域社会),都会根据在这一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反映其文明发展程度的主导价值观念对过去传下来的婚姻风俗进行比较和选择,逐渐淘汰已经不适应社会主导价值观念的那些风俗,同时还会按照这样的主导价值观念建立新的婚俗,或对某种婚俗的功能作出新的解释。[5]

3.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

中国古代的婚姻形式非常复杂,多种形式错综并存,而非只流行某一单一的结婚形式。脱离群婚以后的个体婚,按主导形式划分,可分为前期嫁娶形式、礼制建立以后的礼聘婚以及与礼聘婚并存的一些落后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的单偶婚制从周秦时代开始,两千年来,一直是中国婚制的主流,但同时,婚姻的构成又呈现多样性。就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风俗来说,在婚姻缔结方面大致有掠夺婚、师婚、服役婚、买卖婚、表亲婚、交换婚、转房婚、招养婚、典妻婚、童养婚、指腹婚、冥婚等形式。

掠夺婚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一族抢夺另一族的女子成亲。师婚在古代指作战胜利后掠妇为婚。服役婚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子到女方家服役为结婚条件的。买卖婚是男方家庭用相当数量的财物为代价换取女方为妻的婚制。表亲婚又称姑舅表亲婚,是一种近亲之间的婚姻,即姑表、姨表、舅表兄弟姐妹之间缔结婚姻。交换婚是两个氏族男方协议互换姊妹为妻或互换女儿为媳。转房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姊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其特点是兄亡嫂嫁给弟,姊亡妹嫁给姐夫,嫡子继承父妾等。招养婚,民间俗称“招养老女婿”,即男方婚后进入女方家庭生活,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的责任。典妻婚又叫“承典婚”,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童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家中有子,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养女,长大后与本家儿子成婚;二是婚后暂时无子,抱养或买进养女,待生子再将养女转为子媳。指腹婚俗称胎婚,当两家女人怀孕时,便指腹相约,若以后产下一男一女,便结为夫妻。冥婚俗称鬼婚,它是男女双方的家庭为已死的儿女联姻婚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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