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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的现实局限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外有别”在对外传播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今后也还将成为我国对外传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内外有别”不但成为中国整个传播体系的鲜明特征,而且成为中国对外传播实现预想目标的必然选择。二是把“内外有别”解读为对媒体报道权利的人为限制。这些对“内外有别”原则的误读和曲解,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传播的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媒体形象乃至国家形象。
“内外有别”的现实局限_中国媒体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战略

“内外有别”在对外传播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今后也还将成为我国对外传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内外有别”的内涵和外延是有一定的限制,而不是可以无限扩展的;随着社会形势和传播环境的剧变,“内外有别”的适用性也受到了一定影响。更重要的是,在对外传播的实践中,“内外有别”常常被有意无意地误读,产生了一定的负效应。所有这些越来越清楚地说明,“内外有别”现实局限客观存在,必须正视,并对它有一个冷静客观的认识。

(1)新形势对“内外有别”的消解

如前所述,“内外有别”原则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由于各种原因,当时中国与世界基本上处于隔离状态:一方面,中国出于意识形态原因,实行自我封闭;另一方面,中外缺乏沟通渠道,彼此互不了解。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内外有别”不但成为中国整个传播体系的鲜明特征,而且成为中国对外传播实现预想目标的必然选择。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对外传播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剧烈的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这些变化正慢慢地然而持续地消解“内外有别”的价值和意义。

对外开放与全球化

1978年之后,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力度与日俱增,对外开放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外开放”意味着打开国门、拥抱世界,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中外交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先进成果;“对外开放”也意味着解除保守封闭的观念障碍和政策限制,努力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除了意识形态之外的各个层面与国际接轨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势不可当,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虽然全球化并不排斥在尊重各国独立性和特殊性基础上的文化多样性,但遵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和游戏规则肯定是全球化时代的基本共识,否则,无论是文化交流还是经济交流都可能因为各国标准不一而举步维艰。

总而言之,无论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还是全球化趋势的愈演愈烈,都要求作为世界各国交流基础和枢纽的信息传播遵守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和通行规则。从根本规律和规则上说,中国的信息传播必将与世界通行的国际话语体系对接,对外传播尤其如此。也就是说,从长远来看,传播上的“内外有别”必将逐渐淡化,其内涵和外延将逐渐内收。

新媒体与全球传播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新媒体的发展改变了世界传播环境和传媒生态。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整个世界连成了一张信息网,使信息传播突破了时空的疆界,实现了全球同步、全民分享。因此,发生在世界上任何角落的事情都不再只是地方新闻,任何地方的传播都有可能成为全球传播。这意味着,至少从传播范围来讲,地方传播、国内传播、对外传播的“别”正在逐渐消融。

新媒体技术还打破了传统机构媒体对于信息传播的垄断,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多媒体记者和自媒体,使得信息传播成为人人都能参与的全民传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这意味着,媒体机构控制信息传播的能力将越来越弱,根据主观认定的各种“别”来调节信息传播的效果将越来越弱。譬如说,许多热点事件发生时,我们常常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只让一两家中央媒体去采访,不许其他媒体尤其是外国媒体去采访,以为这样就能避免负面信息的传播。无数事实表明,这样做不但不能如愿,很多情况下反而适得其反。

(2)“内外有别”内涵和外延的局限性

任何一项原则的适用性都受到其内涵和外延的限制,而任何一项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可能是无限的。“内外有别”原则也是如此。我们必须要敢于正视并且客观准确地认识“内外有别”内涵和外延的局限性,因为这样做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性,在对外传播中更恰当、更自然地运用这一原则,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前面谈到,“内外有别”的内涵就是要求对外传播根据传播对象、目的、内容、方法和语言等不同,采取与对内传播不同的传播策略和方法。显而易见,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外传播的具体实践,是一种对外传播业务的方法论和对外报道的技巧,对于提高对外传播尤其是对外报道的贴近性和落地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过去如此,今后仍将如此。

如果我们同意将“内外有别”的内涵定位于传播策略和方法,外延定位于具体的传播业务(如对外报道),也就等于明确了“内外有别”原则的适用范围。换句话说,“内外有别”不是万应灵药,其适用性是有限的,不能将这一原则无限拔高,更不能生搬硬套甚至强行推广至对外传播的所有层面和所有环节。

(3)对“内外有别”的误读与曲解

在对外传播实践中,“内外有别”原则常常被有意无意地误读和曲解,其正面价值大打折扣,客观上成了一些人或机构违背新闻传播规律甚至胡作非为的挡箭牌。这类现象并不少见,仅举三种:

一是把“内外有别”解读为“家丑不能外扬”,对外传播只报喜不报忧。对于一些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有关部门认为会影响国家形象或当地形象,采取瞒、捂、盖等手段,禁止媒体对外报道。在日常报道中,往往热衷于向媒体展示各种业绩和成就,刻意遮掩或回避存在的问题,有时甚至弄虚作假,对已经发生的“负面新闻”矢口否认。2003年“非典”初期有关部门迟迟的信息发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二是把“内外有别”解读为对媒体报道权利的人为限制。有的新闻只让国内媒体采访,不许外国媒体采访。在信息发布和获取空前便利的今天,这种限制毫无意义,反而会影响中国对外开放的形象。

三是把“内外有别”解读为对传播范围的随意限制。有的新闻只让对内报道,甚至只限某地媒体报道,不许其他地方媒体报道,更不让对外报道;有的新闻只许对外报道,甚至只允许用某种文字对外报道,而不许对内报道,甚至不许用其他文字对外报道。

这些对“内外有别”原则的误读和曲解,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传播的效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媒体形象乃至国家形象。从原因和动机上说,这些误读和曲解有的是对“内外有别”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把握不当所致,有的是思想保守、因循守旧、食古不化所致,有的是对信息传播的规律,尤其是新环境下信息传播发展新趋势缺乏敏感和深刻认识所致,有的则是出于从根本上只顾个人和局部利益、无视党和人民根本利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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