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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等。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11条,具体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一、相关的卫生、护理法规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49号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法律体系的主干,是纲领性法规。它明确规定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目前,卫生部已制定和发布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评价指南(试行)》等。

此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31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要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发展,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授权,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包括护士资格考试制度、护士注册制度、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和护士执业监督处罚制度。如“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劳动受全社会尊重。”“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执业护士违反了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或拒不履行护士义务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中所称的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该条例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以及护士的权利、义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另外该条例还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等。具体内容见附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颁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此条例共分七章,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包含了立法的宗旨和立法的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医疗事故分级的内容。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行政规范、部门规章、规范等;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规定;提出了病历资料书写、保管、复印、封存及相关证据保存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规定了尸体存放、处理和尸检的具体时限和要求。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条例的重要部分,共15条,主要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产生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推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鉴定费支付办法。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11条,具体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7条,主要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三条途径: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原则,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及赔偿方式。第六章,罚则,共7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概念、非法行医的处理以及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依据。

(六)《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7年8月18日颁布,1987年9月18日实施。《消毒管理办法》是为了使医疗卫生人员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办法中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伸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械和用品要达到消毒。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回收,由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

(七)《医院废物处理条例》

《医院废物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废物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其主要内容有:医疗废物的概念;医疗废物的存放、转移和集中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未执行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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