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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关系的结构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患技术关系是指护理人员与患者在护理技术活动中建立起来的行为关系,是维系护患关系的纽带,是非技术关系的基础,是护患关系的专业内容。要充分调动护患双方的积极性,达到护理效果的最优化,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因此,上述三种护患关系模式的优劣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特定的适用范围内,才是正确的、有效的。患者也应履行道德义务,尊重护理人员的人格和权利,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共同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

三、护患关系的结构

护患关系的结构可归纳为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个层面。

(一)护患技术关系

护患技术关系是指护理人员与患者在护理技术活动中建立起来的行为关系,是维系护患关系的纽带,是非技术关系的基础,是护患关系的专业内容。在护患技术关系中,护理人员起主导作用,是服务的主体;患者是服务的对象,是服务的客体。

1976年美国学者萨斯(T.Szasz)、荷伦德(M.Hollender)提出的护患关系基本模式可以较好地解释护患技术关系。按照护患双方在医疗护理措施的决定、执行中所处的地位及主动性大小,护患技术关系表现为三种类型:

1.“主动—被动”型(纯护理型) 这是一种将患者置于被动从属地位,护士处于主动的主导地位的传统模式。护患之间没有相互作用,事实上患者丧失了表达意愿和主动行为的可能性,在这种模式下,患者就好像是不能自助的婴幼儿,护士则如同他们的父母。该模式只适用于新生儿、全麻、昏迷、休克、精神病等不能表达主观意志的患者。对于大多数患者而言,此模式把患者在护理活动中的主动配合和提供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全部排除,不仅影响护理效果,甚至在发生护理差错时,也难以得到及时的纠正与补救。因此,在应用时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2.“指导—合作”型(指引型) 这是一种一方指导,另一方有限度地合作的过渡模式。在这个模式中护士是主角,患者是配角。护士对患者进行生理、心理方面的帮助指导,包括常规指导、随时指导、情感指导。适用于清醒的急性、较严重患者。此模式属于一种不完全的双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护理效果,有利于建立融洽的护患关系。

3.“共同参与”型(自护型) 这是一种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护患关系,护患双方具有同等的主动性,彼此都具有促使健康恢复的共同愿望,共同协商治疗疾病的方案和措施。其作用特点:①双方有同等的权利;②彼此相互需要;③从事双方都满意的某些活动。护士应偏重于从科学理论上来指导、安排患者的抗病措施,包括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人际关系的改变与调整,目的在于调动患者的积极性,即帮助患者自护。而患者不仅主动配合诊治,还可根据自己治病的体验和感知,帮助护士做出判断。并对与自己疾病有关的涉及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心理因素和人际关系等,围绕着有利于恢复健康的目的主动进行调整。适用于慢性病、轻病或恢复期患者,一般的心理治疗也适用这种模式。

三种模式的特征、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表4-1:

护士应充分依据患者的不同情况和疾病的类型,辩证地、科学地选择对应的模式。要努力倡导指导—合作型和共同参与型的护患关系。既要尊重患者的意见,又不能在护理上放弃正确意见,听凭患者的自由选择或迁就患者。护士应在认真听取患者反映的意见后,给予正确和及时的解答,坚持护理中的正确意见。要充分调动护患双方的积极性,达到护理效果的最优化,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动—被动型是不可取的,假如护理人员面对的是一位休克昏迷的患者,必须勇于负责,当机立断。而在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医学知识不够普及的情况下,患者的参与程度也是很有限的。因此,上述三种护患关系模式的优劣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特定的适用范围内,才是正确的、有效的。

表4-1 护患关系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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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患非技术关系

护患非技术关系是指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除护理技术关系以外,受社会经济、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所形成的道德、利益、价值、法律和文化等多种关系,是对护理人员的医德要求。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共同影响着护理质量。

1.道德关系 道德关系是非技术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护理人员要以患者为中心,在关注疾病的同时,更要注意观察患者的心理、社会、精神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尊重和爱护患者,引导其积极参与护理治疗,全心全意为患者健康服务。患者也应履行道德义务,尊重护理人员的人格和权利,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治疗,共同构建良好的护患关系。

2.利益关系 利益关系是护患双方在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平等、互助、双向的。一方面,护理人员通过自己的技术服务和劳动解除了患者的病痛,从而获得精神上、心理上的满足和愉悦,这是护士的精神利益;同时,也得到工资、奖金等经济报酬,这是护士物质利益的体现。另一方面,患者支付了规定的医疗费,得到了医疗护理服务,身心康复,重返工作岗位,也满足了其精神、物质利益的需要。护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反映,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即消除疾病、维护人类的健康发展。

3.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是在护理活动中护患双方在实现各自社会价值中形成的关系。护理人员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患者重获健康,实现了崇高的社会价值。患者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后,又为他人及社会作出贡献,继续实现了自身有意义的社会价值。这种双向的价值关系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之间价值关系的高度体现。

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护理活动中,护患双方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依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其一,护士的护理资格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护理活动,护理违法要追究护士的法律责任;其二,患者享有平等护理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但违法闹医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三,在护理活动中,护患双方都必须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保证护理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5.文化关系 护理的对象可能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护患双方存在文化水平、素质修养、人生经历、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语言等方面的较大差异,这就会导致对生命与健康的不同认识,对死亡与疾病的不同理解,对悲伤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对护理的不同需求。因此,人类文化的多元性、医学模式的转变、患者需求的多样性,要求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并运用一定的跨文化知识,注意自己的语言、举止和表情,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和习俗。针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个性的患者,护士应因人而异,灵活运用不同的语言、手势,亲切、准确、巧妙地表明自己的意见,为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多元化的护理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护患关系。

护士的工作对象不是冰冷的石头、木头和纸片,而是有热血和生命的人类。护理工作是精细艺术中之最精细者。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护士必须有一颗同情的心和一双勤劳的手。

——弗罗伦萨·南丁格尔

(三)护患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的相互作用

现实中的护患关系总是在技术和非技术两个层面上同时展开的,不存在单纯的护患技术关系或单纯的护患非技术关系。患者对护理满意度的高低,反映了护理质量的好坏,而良好的护患关系,是患者满意的前提。如果护患之间不信任、不和谐,甚至是紧张的或发生冲突的,护患技术关系就难以维持,直接影响护理工作的进行,甚至损害患者的健康利益。因此,护理活动的完成是通过护患双方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技术关系是非技术关系的基础,没有技术关系,就不可能发生护患关系的其他内容。非技术关系则是技术关系的保证,在某种意义上显得尤为重要。

临床护士应具备的十个“一点”

一是微笑多一点 笑脸相迎,适度得体,“请”字当头,“谢谢合作”不离口;

二是言语亲一点 态度谦和,语言文明,主动沟通,尊重患者及家属;

三是脑筋活一点 用心工作,换位思考,遇到问题善于解决;

四是理由少一点 为患者服务,履行职责,不与患者论长短、辨是非;

五是脾气小一点 遇事冷静,不浮不躁,礼让三分;

六是肚量大一点 用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误解和不公正评价;

七是做事勤一点 做到眼勤、嘴勤、腿勤、手勤、脑勤;

八是动作轻一点 讲话轻、操作轻、走路轻、关门轻;

九是行动快一点 分诊、接诊、抢救及时、果断、有效;

十是技术高一点 科室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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