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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内容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主要是通过医护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实现的。护理人员若不能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知情同意的内容

(一)护方的告知

知情是指患者有权利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护理措施以及可预见的后果,也就是医护人员针对患者的病情及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护理过程中,应当向患者告知相应的诊疗方法、护理措施、治疗效果和患者所将要承担的医学风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在这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病情告知情况,医护人员可以记录在病历、护理记录中,如病情介绍和下达病危通知等,不必要求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每一次告知行为给予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这种知情虽然强调了医护人员的告知,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每次告知行为都需要患者或代理人的签字。

(二)患方的同意

同意是指患者经过医护告知其治疗、检查、手术的医疗风险以及用药的副作用等之后,需要做出选择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规定明确提出医护对患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可以由患者自己决定,从规定中也可以体会出法律的另一个含义,即医护不能强制性地强迫患者治疗,哪怕是对患者健康有益。这说明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是由医护掌控对患者治疗的决定权。这项规定体现出了现代法治所普遍承认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之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患者自己才有权决定怎样处置自己的疾病,患者可以决定治疗,同时也有权拒绝治疗,医护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医护人员只有在患者疾病危及生命且其神志不清,无家人在场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对其进行抢救,当需要做出选择处理时,也要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三)履行告知是护方的义务

保证患者知情同意权主要是通过医护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实现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利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而义务则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没有随意性。对于护理人员而言,告知的义务是作为护患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医护人员)为满足权利主体(患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的行为。护理人员若不能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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