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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标准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亡标准,指人们用以衡量与判断死亡的标准或尺度。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死亡的标准也在不断的演变,至今为止,人们提出的死亡标准主要有两个。以后人们都把死亡标准定为心搏、呼吸停止。随着人工心脏救护设备、人工呼吸机的产生,医学高新技术向传统的死亡标准提出了挑战,医学理论家们纷纷寻找新的更科学的死亡标准。我国专家学者也建议目前在临床判断死亡问题上,应将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结合起来。

死亡标准,指人们用以衡量与判断死亡的标准或尺度。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死亡的标准也在不断的演变,至今为止,人们提出的死亡标准主要有两个。

1.心肺死亡标准 又称传统死亡标准,即心肺功能停止就是死亡。人类社会早期以呼吸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后来演变成以心搏、呼吸停止(即心肺功能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1628年英国学者哈维在《心血运动论》中,第一次科学地解释了心脏在血液循环中的功能和作用,从而确定了心肺死亡标准的权威地位。以后人们都把死亡标准定为心搏、呼吸停止。我国出版的《辞海》也将心搏和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主要标准。

在医疗技术不够发达的时期,患者的大脑功能与心肺功能是一损俱损的。脑功能的丧失,会引起心肺功能的丧失;心肺功能的丧失,也会使大脑功能丧失。然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表明,心肺死亡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生物基础是大脑而不是心脏;二是许多临床抢救病例也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心脏骤停之后,脑、肝、肾等器官并没有马上死亡,而是能继续存活一定时间。心搏和呼吸停止的患者经抢救治疗也可以恢复心搏和呼吸,甚至能够痊愈出院。心搏和呼吸的停止不是死亡的本质特征。随着人工心脏救护设备、人工呼吸机的产生,医学高新技术向传统的死亡标准提出了挑战,医学理论家们纷纷寻找新的更科学的死亡标准。

2.脑死亡标准 又称哈佛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提出了以“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作为人的死亡标准,并提出了确立脑死亡的4条标准:①没有感受和反应性,即对外界的刺激和内在的需求完全丧失了感受能力及做出反应的能力,患者呈现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③脑干反射消失,丧失可诱导的生理反射作用,如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运动反射消失等;④脑电波平直。以上4条标准需24小时持续观察并反复测试结果一致才可认定,而且要排除低体温(<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抑制药的病例,即可宣布死亡。

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波·临床神经生理学大会提出了更加详细的定义,即“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延髓的全脑功能的不可逆转的丧失”。

继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判断标准之后,世界上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肺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反映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对生命本身认识的深入。尽管我们认为脑死亡标准是比较科学的,但由于来自传统的观念、科学技术以及家属情感等多方面因素的阻碍,公众还难以接受脑死的概念,脑死亡在临床上广泛的推广也是很难做到的,再加上临床实践中,有些患者脑电图平直后又得到复苏,这又向脑死亡标准提出了挑战。1983年,美国医学会、律师学会、生物医学会与行为研究伦理委员会等组织向美国各州提出建议:可以采取心肺死亡的医学标准,也可以采用脑死亡的医学标准。我国专家学者也建议目前在临床判断死亡问题上,应将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和脑死亡标准结合起来。

链接 易于混淆的术语

大脑死亡(Cerebral Death):指大脑半球的死亡。

皮质死亡(Cortical Death):是意味着大脑皮质的死亡。

不可逆昏迷(Irreversible Coma):尽管是不可康复的昏睡状态,但仍保持呼吸和脑干的其他功能维持基本生命功能。

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①自己不能移动;②不能进食;③大、小便失禁;④眼视物不能识别;⑤对生命不能思维;⑥发音无语言意义。具备6条,连续治疗3个月以上无效果者。

资料来源:姜小鹰,史瑞芬.护理伦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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