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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时间:2022-04-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办医政发[2010]60号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一)感染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如下。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其他感染性废物

(1)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2)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3)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4)废弃的血液、血清。

(5)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的尸体等。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如下。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三)损伤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如下。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如下。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①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菌素、环磷酰胺、苯丙氨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②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③免疫抑制药。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如下。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六)重要说明

(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1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皮肤清洁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黏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

(3)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4)根据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5)根据卫办医政发[2010]60号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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