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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医疗伤害,妻子获精神赔偿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牛某中与双流医院协商赔偿未果,于2006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伤残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同时认为范某彩不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婚姻权受侵害而得到精神赔偿,况且其丈夫已经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范某彩的精神赔偿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流医院对范某彩精神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在丈夫受到医疗损害而导致性功能障碍时,妻子婚姻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伤害是不言而喻的。

【核心提示】

医疗损害侵害婚姻权,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赔偿。

【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21日,成都双流人牛某中因阴茎包皮过长到双流医院进行治疗。该院门诊医生何某检查后,对牛某中行阴茎中段包皮切除术。手术后,牛某中于当日回家,后发现阴茎水肿,且疼痛难忍。11月28日,牛某中阴茎异常勃起,疼痛加剧,手术处水肿、变形,并呈阳萎状态。牛某中多次前往双流医院诊治,虽然疼痛、水肿消失,但一直不能勃起。经法医鉴定,牛某中呈阳萎,并且系双流医院对其作包皮切除手术误伤神经所致,构成八级伤残。牛某中与双流医院协商赔偿未果,于2006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伤残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牛某中之妻范某彩以双流医院的错误手术行为致使其夫牛某中丧失性功能、侵犯其婚姻权为由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流医院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法院受理后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审理中,双流医院提出答辩意见:对牛某中的赔偿请求予以认可。同时认为范某彩不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不能以其婚姻权受侵害而得到精神赔偿,况且其丈夫已经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范某彩的精神赔偿请求。

合议庭审理后对牛某中向双流医院提出的索赔依法支持。对范某彩的精神赔偿请求,合议庭认为:婚姻权是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婚姻权的应有之意。范某彩与牛某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流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牛某中性功能障碍,不仅侵害了牛某中的婚姻权,同时也直接侵害了范某彩的婚姻权,因此作为妻子的范某彩是该医疗损害案件的直接受害人当属无疑。范某彩因婚姻权受害损害其受到的精神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其精神赔偿应得到支持。民事责任本质是对民事权利的救济,该救济不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酌情赔偿原告范某彩精神损害2.5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流医院对范某彩精神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1.婚姻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婚姻权是公民享有的婚姻自由及其依法对其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的各种利益的总称。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感情为基础的结合,在夫妻关系中,夫妻情爱是夫妻关系的重要方面,夫妻性爱也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夫妻情感的升华,因此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公民得到情爱与性爱的满足是婚姻权的应有之意,应得到肯定与保护。在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丈夫受到侵害而导致性功能障碍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显然也是对夫妻双方婚姻权的直接侵害。

2.婚姻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得到精神赔偿。

在丈夫受到医疗损害而导致性功能障碍时,妻子婚姻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伤害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范某彩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得到相应的精神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双流医院对范某彩赔偿精神伤害2.5万元是正确的。

【相关导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权责任法》

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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