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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的阴阳发病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伤寒论》里外感疾病之“发于阳”和“发于阴”的问题,历来说法不一,有的注家认为,病发于阳是指三阳,病发于阴是指三阴。有的则认为,此二者是直指太阳和少阴。因为伤寒为病,六经皆可直接发生,但作为一般规律,绝大多数发生在太阳。根据上述对阴阳发病的认识,也就可以对愈期作出分析。六经的阴阳发病,皆应在表即太阳所主之部。如《伤寒论》中“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即指病发于阳而言。

(一)阴阳发病

对《伤寒论》里外感疾病之“发于阳”和“发于阴”的问题,历来说法不一,有的注家认为,病发于阳是指三阳,病发于阴是指三阴。有的则认为,此二者是直指太阳和少阴。因为伤寒为病,六经皆可直接发生,但作为一般规律,绝大多数发生在太阳。因太阳与少阴互为表里,且得少阴主助而主于表,包罗全身,所以认为病“发于阳”,即为太阳;病“发于阴”,当指少阴。我们不妨作如下的理解:即太阳根于少阴,太阳气旺,必少阴气盛;反之,太阳气衰,必少阴气虚。然而除非少阴虚到一定程度,则虽受外邪,亦不至于开始即表现为少阴病,而仍为太阳病。不过有恶寒、发热同时并见的,也有只见恶寒而不见发热的,但无论怎样,病皆在表,所以脉浮、头痛等俱在。仲景在第一条太阳为病的总纲中,只言“恶寒”,不提发热,也恐怕是认为太阳病一定有恶寒,而发热则未必明显表现。因此,在第三条伤寒主证中又有“或已发热,或未发热”之说。由此可见,所谓阴阳,主要是指正气虚实而言。既然太阳根于少阴,所以也就是“实则太阳,虚则少阴”。其实皆当是部位在表的病证,只不过在性质和病情上有所不同罢了。

(二)愈期

根据上述对阴阳发病的认识,也就可以对愈期作出分析。按《伤寒论》所说:“发于阳,七日愈,发于阴,六日愈。”其解释是“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本来寒热是阴阳的属性,水火是阴阳的征兆,七、六之数,可能始于古代朴素唯物论的五行生成之说,即“天一生水,地六成之;地二生火,天七成之”(见《河图》)。天代表清阳,属无形之气;地代表浊阴,属有形之质。火成于天七之阳,为热;水成于地六之阴,为寒。仲景结合临床实际,运用于此。但我们仍然应当按照六经之气相传的理论来理解。

六经的阴阳发病,皆应在表即太阳所主之部。由于经气相传,六日经尽,七日来复为一个周期,因此,六至七日,若正气来复,基本为一愈期。但病发于阳而有发热的,是其正气反因抗邪而亢盛,所以至六日经尽邪退,恶寒已除,但亢阳所化之热,却未即放散,必又过一日,气转太阳,随其气机上升、外出之开,而得散其余热,所以七日才能痊愈。若病发于阴而无发热的,则是正气难与邪争而不足,所以必待六日正气渐复,邪气渐退,恶寒亦除,因原无亢阳所化之热,而终得寒热两平,阴阳和调而愈。如《伤寒论》中“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即指病发于阳而言。还有“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之语,十二日是两个六日,言风家,必其人平素卫阳不足,又表解热退,亦即病发于阴之理,所以其愈期即以六为数。无论病发于阳抑或病发于阴,都是指邪轻正胜而能自愈者而言。若邪胜正伤,则不能自愈,又要复传下经,再过一至二个周期。甚至病至危重或邪气深入,就成了由阳转阴或过于他经之证。所以仲景又有至七日以上不愈的,“若欲作再经(复过六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之语。

(三)寒热表里

“表”,是指皮肤;“里”,是指骨髓。皮肤为太阳,骨髓为少阴。本来太阳、少阴皆有寒热两化的性质,但以两经相对来说,各应以其本气所主为根据。太阳本气为寒,基于肾水和心阴;少阴本气为热,在于心阳和命火。肾水、心阴外济,成为太阳的本气之寒(阴);心阳、命火外达,成为太阳的标气之热(阳)。据此从二经关系来看,又是少阴为本,太阳为标。如二经本气为病,则太阳之寒在骨髓,其热即在皮肤;反之,则少阴之热在骨髓,其寒即在皮肤。这正是太阳“本寒标阳”和少阴“本热标阴”的具体反映。二经本为一体(一个系统),从标象和本质来看,皮肤的寒热是他觉的,为假;骨髓的寒热是自觉的,为真。因此,结论是表浅里深,表假里真。他觉为标,自觉为本,标在太阳,本在少阴。以此辨证,方不失“治病必求于本”的精神。当然,若寒伤少阴本热,热伤少阴标阴,也可使少阴的标本之气,反外呈于太阳,而成为假象。此不可不详加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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