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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一)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管理规定

1.依法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开展诊断、治疗活动。

2.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治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超出诊疗范围。

重点提示

超范围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情形之一,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3.按标准收取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处。

4.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非经专业学习和资格认定不能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5.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单据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冒用、出借和转让。

(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执业要求

1.加强教育和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医疗质量管理,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利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近亲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3.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果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死因检查后方能做出死因诊断。

重点提示

医学证明文件不仅是患者接受诊疗服务过程和健康状况的有力证明,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定证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医疗机构必须如实、慎重地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4.及时救治危重病人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5.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重点提示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自行加工制剂,药柜仅限常见病治疗和急症抢救药品。

6.病例保存管理 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7.医疗废物分类贮存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8.防止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传播。

9.承担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卫生工作。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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