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不仅是生物医学伦理学也是一般伦理学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与此含义相对应的是生命神圣论。生命并不是绝对神圣的,生命有价值大小之分,生命本身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残废新生儿处置是生命价值原则面对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在这样的难题面前,生命价值原则内部也会发生矛盾。从生命价值原则来看,安乐死是合理的。

3.1.1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的含义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或简称生命价值原则)不仅是生物医学伦理学也是一般伦理学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了两层意思: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尊重生命的价值。这两层含义体现了结果论与非结果论在这条原则中的结合。

第一,尊重他人的生命。这点早已被古今中外的医学伦理思想所证明。与此含义相对应的是生命神圣论。我们所承认的尊重他人的生命,或主张生命神圣是将人的生命与世界上其他万物相比较,人的生命及价值是至高无上的。生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尊重他人的生命,维护人生的权利。

第二,尊重生命的价值。生命并不是绝对神圣的,生命有价值大小之分,生命本身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就病人来说,其生命价值与社会需要、医疗需要、生命质量、治愈率、预期寿命成正比,而与维护其生命所花的代价成反比。这些因素可构成病人生命价值的非定性公式:

alt

生命质量是一综合标准,不仅指生命现象存在或有较好的生理功能形态,而且指能过愉快、健康、有意义生活的人的生命;医疗需要指对发展医学科学的作用;社会需要指一个人对社会过去、现在和将来、现实的和潜在的贡献。代价指医疗、社会的负担等。尊重生命价值的一个方面意味着对那些生命质量极低,社会为维持其生存所花代价太高的生命,医学可以不承担特殊救治的义务。例如,对严重残废新生儿的处置。因此,我们说尊重生命指的是尊重有价值的人的生命,而生命质量是生命价值的最基本前提。

3.1.2 生命神圣与价值原则的运用

生物医学伦理学面对的最为尖锐的伦理问题均与生命价值原则相关。无疑,这些问题多集中在人的生死两端。现代医疗生活面对的极低体重新生儿处置、残废新生儿处置、急诊病人救治、安乐死、临终病人、病人自杀等问题都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关。

(1)急诊病人救治

急诊病人多是病情紧急、生命受到威胁的人,对他们的医疗应该区别于一般的病人。然而在现实的医疗生活中,由于经济问题,使急诊病人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丧失生命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感到在医疗实践中坚持生命价值原则的重要性。在任何时候,这一原则都应该是医疗活动最基本的出发点。

【案例】3-1 押金与救命

深秋某日凌晨4时左右,某市内一骑自行车者甲被一辆大卡车撞倒在地,剧痛使他动弹不得,当他稍缓过气来时,发现大卡车已逃之夭夭。过了约10分钟,一位骑三轮车经过的老工人见状,即上前连拉带抱地把他扶上了三轮车,急速送到市医院候诊室。

甲半靠在候诊室的长椅上,值班医生过来问:“你怎么啦?”甲闭着眼睛,有气无力地回答:“被大卡车……撞了……”值班医生又问:“带钱了吗?”甲摇摇头,随后费力地说:“我能报销……”话音未落,昏了过去,医生去打电话,打给甲所在单位,总机回答没有人外出,医生没有回候诊室,拐进一屋子睡觉去了。

黎明时分,在这个清冷的候诊室里,甲终于慢慢地闭上了眼睛,再也没有睁开。

(2)残废新生儿处置

残废新生儿处置是生命价值原则面对的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在这样的难题面前,生命价值原则内部也会发生矛盾。其出路在于对生命本体问题的讨论,即残废新生儿残废的程度多大,是否会影响他的人性素质,或者说残废程度决定了他是否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等。对于无脑儿的处理,可以理解为对“非人”的处理,从而摆脱道德原则上的纠缠。

【案例】3-2 是否应该生存?

1987年11月2日,北京的某医院妇产科为一产妇行剖宫术,娩出一男婴呈青紫窒息。经气管插管,加压给氧,呼吸好转。出生后24小时,新生儿又全身发绀,啼哭加重。医生进一步检查,发现心音在右胸骨缘较胸骨左缘清楚,于是怀疑右位心合并复杂畸形。又经儿科会诊,做X片、心电图、超声心动检查,最后诊断:右位心;纠正型大血管转位;左心发育不良;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医生向家长交待了病情,说明对此病目前无根治办法。开始家长提出会诊,争取能够治疗,万一不能根治,也希望留在医院,经费家长愿意自负。后来,家长走访别的医院,确信在我国目前无根治办法,才提出不必积极处理,并希望产妇先出院,孩子留在医院或转院。医生同意产妇先出院,孩子一定要接走,医院不能久留。产妇出院后,医生又催促家长将孩子接回,家长申明困难,并签字让医院处理。

此案例中,医生行为选择始终处在矛盾中,理性上不愿让此婴儿继续成活,实际上又不敢放弃对婴儿的救治,最后形成难堪的局面。然而,这婴儿活下来对家庭、社会,对其本身又有什么好处呢?医护人员为何最终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3)安乐死

从生命价值原则来看,安乐死是合理的。对生命的尊重并不在于延长病人痛苦的时间。无望地看着苟延残喘的生命在痛苦中挣扎,并不能证明是对生命的尊重。真正的尊重生命在于接受生命,有时也接受死亡。而这也是生命价值原则所表达的一种对待生命的全新的态度。

【案例】3-3 绝症病人是否有死的权力?

病人男性50岁,干部,因发烧去某医院就诊,X线骨片显示左肋顶破坏,颅骨穿刺见骨瘤细胞40%,4个月后确定多发性骨髓瘤,用多种治疗方案后病情缓解。1年之后,因骶尾部、会阴部疼痛再次住院,缓解后出院。后因疼痛第三次住院。病人血尿,咳血,牙龈出血,且发生泌尿系统感染。病人知情后情绪不佳,进食甚少,痛苦难忍,写下遗书,希望医务人员注射药物让其死去,医务人员虽然认为此病人已经无望,但仍收入院给予支持治疗。

此案例的病人由于痛苦方分,要求医务人员加速其死亡。但病人的这种要求往往遭到医务人员的拒绝,有些病人因此选择了自杀的手段,那么作为这种特殊的病人是否有选择死的权利?作为以救死扶伤、减轻病人痛苦为责任的医生,是让病人在极端痛苦中苟延残喘?还是尊重病人意愿让其安静死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