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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的探讨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成为整个教育资助体系的一个缺陷。这些特点说明,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势在必行。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应将农村和城市的贫困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因此,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所需资金,仅靠市、县财政筹措是不够的。

一、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势在必行

目前,在我国整个教育事业中,除普通高中教育之外,其他各类教育都先后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有效地解决了贫困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贫困学生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成为整个教育资助体系的一个缺陷。

其实,普通高中贫困生更应得到资助,这是由其本身特点所决定的。一是普通高中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学生,大都集中在县城学校就读,住宿、交通、生活等费用开支较大,而且高中学生实行缴纳学费制度,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比,经济负担大大增加;二是在各类教育的学生中,普通高中的学生竞争最为激烈,学习压力最大,需要有强壮的身体予以支撑,需要有较为充足的生活供给;三是高中教育属于非学历教育,不像大学生那样毕业后有经济回报,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得到及时补偿;四是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对学生的上学行为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得贫困学生更容易失学。这些特点说明,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问题亟待解决。近几年来,各地和学校在资助贫困生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学校从收取的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资助基金,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学生捐款,举办面向优秀贫困学生的“宏志班”等。但总的看,资金投入少,资助面窄,资助力度小,资助政策不完善,效果也不够明显,使得普通高中贫困生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势在必行。

普通高中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它对于义务教育起着带动和牵引作用;另一方面,它肩负着为高等教育输送人才的重任,对高等教育起着基础和支撑作用。因此,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建立贫困生的资助体系,则是普通高中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首先,建立普通高中教育贫困生资助体系,能够有效地解决贫困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保证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利于加快普及高中段教育进程,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其次,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资助体系,使各级各类教育的所有贫困学生都能够得到资助,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第三,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维护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

总的思路是:建立起以政府资助为主,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与其他层次教育资助体系协调一致,符合当地教育和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助范围

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应将农村和城市的贫困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主要理由是:目前,除普通高中教育之外,其他各类教育都建立了贫困生资助体系,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不断增强,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和范围将越来越大,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无论是农村的贫困学生还是城市的贫困学生,都将纳入教育的资助范围。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应适度超前,一步到位,不必走“先农村,后城市”分步实施的路子,但在资助的数额和所覆盖的面上,城市学生和农村学生可区别对待。

(二)资助比例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普通高中贫困生的人数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就整体而言,农村高中的贫困生人数要明显高于城市,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贫困生人数要明显高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特别是那些山老边穷地区,贫困生的比重较大。根据综合测算,普通高中贫困生占总学生数的比例约15%~20%,其中,特别贫困的学生10%左右。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贫困生是指家庭比较困难,不能够完全为其子女提供上学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特困生是指家庭基本上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为子女上学提供任何费用,如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丧失基本劳动能力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者等。

(三)补助标准

大体掌握在每人每年1500~2000元。以在校住宿的高中学生为例,每年需要各种费用约2000~2700元(学费800~1000元、生活费1000~1500元、住宿费200~250元)。在资助的力度上,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应有所区别。特困生补助的最高标准,应能够基本解决其学费、生活和住宿等费用;一般贫困学生的资助标准,至少应达到其在校期间所需费用开支的一半以上。各地可根据贫困生的数量和财力状况,对具体的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四)资金分担

以我省为例,如按每生每年2000元、贫困生所占比例15%计算,每年需要资助20多万人,需要安排资金4亿多元。依次推算全国的总资金需求量,还是一个较大的数字。由于大多数市、县财力状况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实施一系列教育重点工程后,市、县已拿出不少配套资金,这给市、县财政造成很大的经费压力。因此,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所需资金,仅靠市、县财政筹措是不够的。除经济条件较好的东部地区外,对于其他省份应实行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的办法。此外,经济条件较好的学校,也可从收费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助资金。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各地的经济状况与贫困生资助任务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即越是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贫困学生越少,所需资金越少;越是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贫困学生越多,所需资金越多。要解决这一矛盾,主要由中央和省级的财力来加以调控。

(五)资助形式

大体可以分两种资助形式,一是奖励性资助,其侧重点是对那些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资助;二是补助性资助,主要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国家和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设立奖励性资助;市、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性资助。此外,要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向贫困生捐款,贫困生还要搞些勤工俭学,这些可作为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的一个补充。在实际工作中,几种资助形式应统筹考虑,但要尽量避免重复资助的现象,特别是不能搞“上下级捆绑式”资助(即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资助范围的,市、县也必须同时资助),以防止出现奖励面过小、数额太大等现象。

三、正确处理几个方面的关系

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做好资助贫困生工作,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奖励性资助与补助性资助的关系

奖励性资助和补助性资助都是用于解决贫困生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补助性资助主要是解决贫困生的经济困难,并以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标准,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情况并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奖励性补助主要是奖励和补助那些品学兼优的贫困生,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家庭经济困难,二是品学兼优。对于奖励性资助的发放,应首先认定受资助者必须是贫困学生,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等情况择优确定。两种资助形式,既有共同点,又有明显的区别。前者主要解决学生能够上得起学,后者不仅体现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且还要起到对其学习的激励作用。因此,要正确运用两种不同的资助形式,做到使贫困生各得其所,保证资助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二)统招贫困生资助与择校贫困生资助的关系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学生收费制度。在招生方面采取统招生和择校生两种形式,其收费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统招学生分数较高,收费标准较低;择校生分数较低,收费标准较高。以我省为例,对于高中择校生招生实行“三限”政策,择校生占招生总数的比例为30%,收费标准每生3年共计不超过2万元,相当于统招生收费标准的六七倍。这样就面临着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在贫困生的资助对象中,是否应包括择校生?从一般意义上讲,择校生作为整个普通高中学生的一部分,应该与统招生执行统一的资助政策。但是,由于择校生是降分录取,招生对象大部分是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对这些学生实行较高标准收费,主要是为了弥补学校的经费不足,如果在资助贫困生方面对择校生随意开口子,将择校生和统招生同等对待,就会违背实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的初衷,导致实际的不公平,并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全面和准确地把握政策,正确处理统招贫困生与择校贫困生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明确资助的范围主要是统招生中的贫困生;另一方面,又要采取适度灵活的办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在从严控制的基础上,对择校生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也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三)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与其他教育资助体系的关系

各级各类教育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既相对独立,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在制定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时,既要考虑高中教育的实际,又要将其放到整个教育资助体系的大框架中去考虑,借鉴和参照其他教育资助体系的做法,来界定其资助范围、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以保持各种资助体系的协调一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尤其要注意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两个资助体系之间的相互衔接。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同属于高中段教育,保持两者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目前,在中考学生中还普遍存在着“重普高、轻职高”的倾向。因此,在建立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时,其资助标准要适当低于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以发挥资助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更多的学生选择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整个高中段教育的协调发展。

(四)政府资助与社会资助的关系

在普通高中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应坚持政府资助为主,强化政府行为,也就是说,所需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来承担,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但同时也应注意发挥社会资助这一辅助渠道的作用。我国有扶贫济困和爱教助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主动向社会捐助者将不断增多。因此,应制定相关政策,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款,通过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对普通高中阶段的贫困生给予资助,以逐步形成“国家资助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良好局面。

《河北教育》2007年第6期,张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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