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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直觉论者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累基、马提诺和巴特勒主教属于这一类。[37]马提诺对直觉论的修正是很特别的。他说,我们相信,关于知觉能力的简明证据,就在知觉的对象和知觉本身之中。假使说知觉是它的对象的向导,良心指示的是义务。马提诺这种观点很特别,是不可能进行分析的。良心就是心灵对这种等级标准的敏感性,就是对较好或较坏的自我知识。[47]到目前为止我们考虑的都是直觉论者——理性的、感情的或知觉的直觉论者。

累基、马提诺和巴特勒主教属于这一类。他们认为良心是直觉的,但不像前面的思想家所说的是一种感情;也不像库德华兹讲的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一种天赋的知觉。

(1)根据巴特勒[35]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一个优越的反省原则或良心,它区分他内心的各种原则和外表的各种行动,并对它们和他本人进行判断。良心断然地宣布某些行动本身是恶、错误、不公正的,它无须找谁商议,无须接受劝告,就可以威势凛然地尽力发挥作用,恰当地赞扬或谴责行动者。正是靠这种天赋的能力,人才成为一个道德的行动者,成为他自身的法律;这种能力不仅被考虑为他内心的原则,和别的原则一样有它的影响,而且被考虑为在种类和性质上优越于所有其他能力的一种能力,它本身具有之所以能这样的权威。如果不包括判断、指导和监督的意义,你就不能构成这种能力(即良心)的概念。统治和支配是良心这个观念的基本成分,它来自人的组织结构。如果良心能像它所表现的权威或权利一样也拥有力量,拥有强力,良心就会绝对控制世界。“我们为什么有义务尊重和遵守它呢?——你服从这条法则的理由就在于它是你本性的法则。你的良心赞成并证明这样一个行动,这本身就是一个义务。良心不仅展示给我们应当走那条路,而且随身带来了自己的权威,良心是我们本性的指示,它依靠我们的本性来安排我们”,等等。[36]“作为确实的规定,全部的道德法则可以说与天启命令是相等的,因为《圣经》也命令实行每一种德性,在这方面,它们是处在同一水平上。但是道德法则还印在我们的心上,交织在我们的本性中,是造物主的一个直接通知,所以作为两者冲突的道德法则更为可取。”[37]

(2)马提诺对直觉论的修正是很特别的。他说,我们相信,关于知觉能力的简明证据,就在知觉的对象和知觉本身之中。“这种双重的确信在于这个公理:我们作为诚实的人,必须承认我们的知觉能力的直接存在,若没有它们,精神就完全不可能活动了,因而这些先决条件具有最高的确实性。”我们的道德心理学,有这一点也就足够了。假使说知觉是它的对象的向导,良心指示的是义务。[38]

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即要求表示赞成和反对,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我们判断人而不是物。我们总是评价行动的内部根源[39],所以,我们首先判断自己,然后才是判断别人。假如别人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动机不曾为我们的内部经验所熟悉,我们就不可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反之,如果一个动机还仅仅存在于意识之中,我们也不可能对它进行判断。许多个内心原则的存在,是进行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条件。[40]必须有某些冲动(而且是不一致的冲动)存在,否则道德意识就要停止活动了。一旦这个条件具备,“我们就感觉到冲动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不只是强度或性质的差别(例如强烈和柔和、红色和苦味),而是需要用相当不同的方式来表示,比如说:这个冲动比其他的地位要高一些,要更有价值一些,对我们来说,它较之其他的冲动显然要合乎正义,等等。这样一种领悟,决非那种我们能够予以解释的间接的发觉,而是直接地融合在对原则本身的经验之中——是一种与经验同时出现不可分离的启示”[41]。马提诺这种观点很特别,是不可能进行分析的。

“伦理过程的整个基础在于:我们能够感觉到我们先天原则中的一种美德的等级标准,这种等级标准明显地区别于原则的强度次序,以及它们的外在效果的排列。”良心就是心灵对这种等级标准的敏感性,就是对较好或较坏的自我知识[42]它是对各种行为原则在我们心中所居地位的批判性知觉。所有的道德辨别在良心中都有它的天然地位,我们首先在自己的行为动机中感到差别,然后把这种知识应用于别人行动所表现的相应动机上。

但是,人们所表明的道德判断之间存在分歧的情况是怎么来的呢?这是容易理解的。“内在原则的全部标准只在最成熟的精神俯视下展开,要完美地鉴赏它们必得汲干人类经验的海洋。对于每个现实的人来说,所熟悉的常常只是一部分,而且常常是小得可怜的一部分。可是不管我们的道德意识的范围怎样有限,只要我们所认识的那个片断是相同的,我们就可以在此达到同样的论断。”[43]

良心以权威的口气说话,这种权威是一种单一的感觉,几乎不容许分析和解释[44],但是它并不单纯是主观的,不单纯是我的自我创造和对自己意志的自我肯定。对于这种权威,我的意志首先要顺从,怎么能说它只是我自己意志的一种自我肯定呢?“它在我们身上显现自己的权威,表现它不仅仅是从我们的意志而来的,而且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的特质的东西。”[45]如果说这种权威感意味着什么的话,它就意味着对比我们更高的东西的察觉,它不只是我们的一部分,而是超越我们人的东西。它不只是我自身的一部分,“它是上帝生命的一个神圣部分,把爱带进我心中,并和我的最高综合能力一块在我之中定居下来。我们在此遇到了一种定居于我们意识中心的客观的权威”[46]。人自己“为自己立法”,这不是靠希腊人讲的“个人自律”,而是靠“无限精神对灵魂的自我交流”。这法律的本身(这个绝对“应当”的观念),是通过良心来表现其权威的,因为,这是一种那永恒的完善向一颗必须成长、必须依靠无限向有限灌输的心灵的派遣。[47]

到目前为止我们考虑的都是直觉论者——理性的、感情的或知觉的直觉论者。根据他们的意见,我们有一种关于道德辨别的天赋知识,道德真理或是刻在我们心上,或是由一种优越的理性能力揭示,或是由我们直接在有关善恶的行为或动机的意识出现时的感觉或知觉。良心是一个最终的、本原的因素,也许除了揣想它是上帝植入人心中这一点之外,不需要做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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