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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起源与演变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公社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出现大锅饭问题,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农村集体经济严重受制。多数远郊区县乡镇撤销了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建立了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1.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49年新中国成立是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首次变革。在这次变革中,废除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种土地收归农民所有,建立了农村土地私有产权制度。

这种农地私有产权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不相符。在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始阶段采取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稳步推进的方针,在保持了农民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前提下,以农民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推行合作社组织。其本质是个体农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以合约为基础形成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1]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如果说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的一种经济组织活动的话,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演变成一种政治强力主导之下的集体化运动了。受政治因素主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设立了高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变了农民私人所有,自愿合作的组织局面。强制农民让渡其私有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给合作社集体所有。因此,可以说,自高级合作社始,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正式确立,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对于在短时间内确立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有学者认为它对于防止私有制下的占地不均问题,保障和实现农村社会成员地位平等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跃进式的集体化,主要是为国家取得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建设提供了最有效的组织保障。这里也赞同第二种观点,并认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集体经济确立之时,就胎生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含混不清,农民个体权利和意志受到抑制的问题。

3.农村人民公社

跃进式发展而产生的高级合作社,并没有稳定维持多长时间。1958年开始,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正式确立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人民公社是一种集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于一体的集体经济形式。也可以说,人民公社本质上是一种极具命令性的政治组织,它依据行政权力对各级经济组织进行干预,使集体经济服务于、服从于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目标。因此,人民公社制度事实上是否定农民集体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的,与集体经济要求背道而驰。

4.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出现大锅饭问题,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农村集体经济严重受制。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村民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新篇章。1983年,中央通知,实践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正式宣告解体。解体的人民公社分为两部分,政治职能分离产生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经济职能分离出来复归[2]到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中。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但是却创设了农民的一项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村土地上产生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产权组织结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当然地行使统一使用生产资料、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功能。它更多的是保留了土地、山林以及一些劳动积累等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的代表,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实现由统一所有到分散经营的权利让渡。

北京市于1983年取消了人民公社制度,实行政社分设,在乡镇一级建立乡镇政府的同时成立乡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行使原公社级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处置权,形成了“党、政、社”三套班子。1991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郊区多数乡镇依据此决定对乡镇级合作组织进行了规范,有些地方建立了乡镇合作经济联社,也有些地方仍然沿用农工商总公司的名称。

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实行“三改二”,撤销乡农工商总公司。因此,在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时,北京市近郊区县和远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调整。多数远郊区县乡镇撤销了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建立了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资产管理委员会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而多数近郊区县乡镇均保留了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但部分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重新归属于乡政府,回到了政社合一的老路。至此,北京市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呈现出了较为复杂混乱的局面。

5.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面上,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非常薄弱。这一方面是因为从强调集体统一经营向个体家庭经营转变中,强调家庭在经营中的重要作用,为稳定这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法律制度层面充分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地位,不免在制度设计层面对集体统一经营方面的规范有所缺失。另一方面,因为人民公社解体,政社分离过程中,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基本上是由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转变过来,人员和功能基本没有变化。而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却并不完善,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建立起来。很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乡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仍然延续着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功能,既控制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控制着土地等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胎生性弊端,在城镇化推动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刺激下,更为突出地显现出来。因此,很多农村地区开始探索产权制度改革,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其典型表现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把组织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参照股份制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部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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