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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物流监管模式创新的建议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高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绩效水平,就要加强金融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持续监管”。同时,适时总结我国金融物流监管的实践经验,真正实现以监管模式创新促进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以合理有效的“持续监管”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风险,外应市场,从而促进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成果的扩大与发展,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没有创新推动,只在同一水平上规模扩张,就不可能有层次地提升金融物流的快速发展。通过各种金融物流工具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物流的服务效率;通过金融物流工具的对冲作用,可以减少风险的发生,因而如何处理好金融物流监管与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

金融物流监管与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属于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金融物流监管能够支持和引导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消除负面效应;另一方面,金融物流监管有时也可能抑制了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效率和速度。因此,金融物流监管既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运作安全,又要注重提高金融物流的效率,促进金融物流的集中发展。这就要求金融物流监管应该掌握适度和有效原则,使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成为各种规范引导下的监管创新,使金融物流监管成为支撑和鼓励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正面监管,从而实现两者的对立统一,共同发展。

1.审慎监管下的适度创新

随着金融物流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金融物流监管体制逐步完善,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物流监管体系还不成熟,这不利于金融物流运作模式的创新。

目前,我国金融物流监管体制逐步建立,但监管理念还比较保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很难调动我国金融物流的运作模式创新。我国金融物流的监管政策在具体业务运作方面也有可能限制其创新发展,但适度监管保证了金融物流融资业务始终保持在一个规范合理的轨道上运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风险,提升了我国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绩效水平。

从一定程度上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力度与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关系属于正相关,适度监管能够促进创新。因此,我国的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控制机制,对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进行循序渐进的诱导,做到审慎监管下的适度创新。

我国金融物流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期。随着金融物流领域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来华设立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和投资参股的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我国金融物流市场与国际金融物流市场的关系日趋紧密。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内企业应当主动出击,通过各种形式与外资企业合作,尽快熟悉海外市场,逐步向国际惯例和标准靠拢,通过与外资企业同台竞争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事实上,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在推进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过程中,有效监管不能以妨碍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为前提,应该对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形成促进作用。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掌握不同市场的变化情况,针对金融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实施全面监管,使各项监管措施真正成为推动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动力,从而为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持续监管”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

提高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绩效水平,就要加强金融物流业务运作过程中的“持续监管”。首先,从监管的技术角度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关注国内外金融物流监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以开放的心态引进、吸收、消化并创新监管思路。同时,适时总结我国金融物流监管的实践经验,真正实现以监管模式创新促进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以合理有效的“持续监管”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内控风险,外应市场,从而促进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成果的扩大与发展,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保证“持续监管”执行到位,就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物流监管体制,做到监管程序的清晰化、透明化、公开化,实现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型监管转变,改变以往过于严厉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程序,减少金融物流运作模式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因素。

为了适应金融物流改革、创新、发展、开放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物流业务参与各方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行金融物流的监管职责,鼓励金融物流更好更快地发展;逐步放开金融物流监管企业注资、补贴、收购兼并以及监管机构的日常审批、机构设立、业务开拓等方面的限制,确保金融物流监管企业以风险可控为基础,与风险监管能力相适应,积极采取先进的监管技术与手段,不断提高金融物流的监管质量和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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