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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融资模式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担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监管人,并收取一定的监管费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包括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融资和拟购买货物仓单质押融资两种形式。由于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与静态质押融资模式类似,本书不再单独阐述。

仓单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融资企业的存货后向融资企业开出的说明货物情况的单证,是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有关货物存储关系的证明性文件,持有仓单的融资企业随时可以凭借仓单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取存储的货物。由于仓单不是单纯证明性质的单证,还具备某些特殊的功能和重要作用,因而逐渐具有了“有价证券”的特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仓单不仅仅是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存货凭证,基于仓单的交易也逐步发展起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质押,实现资金融通,辅助完成现货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因而仓单还具有价值发现的功能。

由于开具仓单的主体不同,仓单一般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两种形式。标准仓单是指符合交易统一要求,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融资企业的用于提取商品,并经过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提货凭证。非标准仓单是在业务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凭证,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给融资企业用以记载存储货物所有权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随时可以凭借仓单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取所存储的质押物。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融资企业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并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作为融资质押,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质押仓单向融资企业提供一定数量贷款的业务形式。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担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代理监管人,并收取一定的监管费用。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包括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融资和拟购买货物仓单质押融资两种形式。在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下,融资企业将用于抵押的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放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凭借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评估存货价值向融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担任银行的代理监管人监管质押物。拟购买货物仓单质押融资是一种先票(款)后货运作模式,它是在融资企业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出全额货款给融资企业,使得融资企业能够向上游的核心企业采购货物,核心企业出具全额提单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质押物;随后,融资企业分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提货保证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分次通知核心企业向融资企业发货;核心企业根据发货不足部分的价值多少承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退款责任

不管是现有存货仓单质押融资模式,还是拟购买货物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其运作流程基本相同:首先,融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书》 (见附录表1)、《账户监管协议书》 (见附录表2);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仓储协议》 (见附录表3),同时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见附录表4);融资企业按照约定的数量将商品存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库中, 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到收货通知后验货确认,然后开具专用仓单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当场对专用仓单做质押背书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盖章,融资企业凭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核实融资企业储存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商品情况,决定是否向融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以及质押贷款的数额,然后将质押商品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代理监管。其操作流程如图2.1所示。

图2.1 仓单质押业务模式操作流程

根据是否能够以货易货操作,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静态质押融资和动态质押融资两种模式;根据仓单是否为标准仓单形式,仓单质押融资可分为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和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两种模式。由于非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与静态质押融资模式类似,本书不再单独阐述。

1.静态质押融资模式

静态质押融资是这样一种业务模式,即融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动产,如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存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凭借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仓单的有效性后向融资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当融资企业偿还贷款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再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令,融资企业可以取回动产。其操作流程如图2.2所示。

图2.2 静态质押融资模式操作流程

静态质押融资适用于除存货之外没有其他质押物的融资企业,而且这类融资企业一般都采取批量进货、分次销售的购销模式。在这种购货模式下,融资企业可以一次偿还贷款,取回全部质押物;也可以偿还部分贷款,取回部分质押物,比较方便融资企业的资金周转

2.动态质押融资模式

动态质押融资是指融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物,存储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凭借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企业质押物价值设定最低限额,允许在该限额以上的质押物出库,也可以以货易货。采用这种融资模式时,要求融资企业提供的质押物价值比较容易核定,库存比较稳定,而且用于交换的质押物品类较为一致。其操作流程如图2.3所示。

图2.3 动态质押融资模式操作流程

3.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模式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是指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该仓单提交给期货交易所办理质押手续,然后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当融资企业偿还完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再将标准仓单归还给融资企业的一种融资模式。如果需要实物交割的话,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标准仓单直接交割给期货经纪公司,授权其代理参与实物交割,交割款项首先偿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没有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而是通过期货交易市场实现融资业务运作,质押手续较为简单,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风险也较低;当融资企业发生违约行为时,质押物也比较容易处置。其操作流程如图2.4所示。

图2.4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模式操作流程

(1) 融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署《仓单质押融资三方合作协议书》 (见附录表5);融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书》;融资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2) 融资企业将质押物运至银行等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验收并开具仓单;同时,融资企业为质押物办理保险,并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第一受益人。

(3) 融资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递交仓单和保险单,申请贷款。

(4)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确认仓单是否真实有效。

(5) 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仓单通过后,与融资企业签署贷款合同,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然后向融资企业按照质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6) 质押物质押期间,第三方物流企业担任银行的代理监管人,质押物的使用权归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第三方物流企业只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指令进行相关操作。

(7) 当质押物出现损毁时应由保险公司赔付。赔付款偿还贷款本息后如果仍有余额,则划付给融资企业;如果赔付款不足偿还欠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则需要向融资企业追偿剩余贷款。

(8) 当质押物价格下降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向融资企业追加保证金,或者要求融资企业偿还贷款。

(9) 当融资企业履行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结束仓单质押,将仓单归还给融资企业,融资企业通过仓单从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回质押物。

(10) 如果融资企业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发生违约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并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处置指令。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到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属性可以对其进行拍卖或者回购处理。

4.仓单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仓单质押模式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主要的协议关系,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部门负责质押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方面的选择,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处于从属地位,主要按照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简单运输和仓储管理,一般不产生增值效益。在这样的三方关系条件下,传统的仓单质押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能合理地做出质押物的正确选择。

在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下,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作为质押物,用于仓单质押的质押物需要满足许多条件。一般来说,质押物的价格和质量可能在某一段时间内随时发生变化, 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仓单质押融资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更何况有效评估质押物的市场行情和价格情况并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和业务专长,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也不可能组织专业人员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市场行情和质量状况做出详细分析与预测。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理选择融资企业的质押物方面存在着巨大风险。

(2) 较难控制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的操作风险。

在传统的仓单质押模式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主要承担质押物的监管责任,并不能创造出额外的价值,因此可以说这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普通业务。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不会派出专门队伍协助融资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完成仓单质押业务的履行;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有可能与融资企业相互勾结,通过开具不合格的仓单骗取银行贷款,这种违法行为在传统的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中经常发生且难于控制,这正是导致“上海钢贸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3) 无法有效控制融资企业的资信风险。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融资企业的业务量、业务能力、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都会存在潜在的风险,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派出专门人员对融资企业进行调查以控制风险。但是,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传统仓单质押业务模式无法有效控制融资企业的资信风险,需要进一步完善或开发新的金融物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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