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多方参与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

多方参与的学位质量保障制度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学位质量保障包括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予的相关制度,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负责保障学位授予机构和所在学科达到应有的基本条件,学位授予制度保障对每个学位申请者达到学位授予的要求。因此多数学校会选择向教育长提出给予学位授予权的认定。州政府的许可证大多数不限制学校授予学位的权限,对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也不作具体规定。美国的学位质量的另一个保障是学位授予制度,大体有导师审查、论文评审、答辩等程序。

美国的学位质量保障包括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予的相关制度,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负责保障学位授予机构和所在学科达到应有的基本条件,学位授予制度保障对每个学位申请者达到学位授予的要求。

美国学位授权审核是由州政府、专门鉴定机构、大学共同完成。美国主要的教育政策是由州政府制订的,并由各州教育部门及地方约15 000个学区中的教育董事会来负责实施。1980年成立教育部时,美国国会通过了《教育部机构法》,规定教育部没有学位授予权,大学的开设均由州政府颁发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州设有高等教育的协调机构。根据各州的情况,这些机构的职能和影响力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学位授予权,有的州由州长负责,有的州是由州议会管理。例如加州,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必须向州教育长提出申请,并提供办学的教授队伍、课程设置、有关设施、财源和管理能力等。有三种途径可以取得学位授予权:①被区域或专业领域的基准协会审批为学位质量合格;②该大学被教育长认为具有授予学位的资格;③该大学向教育长提交实际教育活动、资产、财产等方面的记录及保证书。第一种情况将无条件地给予学位授予权。第二种情况,基准协会通常要求申请学校有第一届毕业生5~10年的时间。因此多数学校会选择向教育长提出给予学位授予权的认定。州教育长须在接受申请后的90天内,指定一个特别委员会对申请大学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和建议。在收到报告后90天之内,州教育长要在以下三种选择中作出决定:①期限为3年的许可;②期限为1年的有条件许可;③不许可。纽约州对大学申请设立许可证的程序有所不同,通常由州教育部门官员负责实地考查申请学校的设施和课程,并向州理事会报告考察结果,最终由州理事会在每月的例会上作出决定。

州政府的许可证大多数不限制学校授予学位的权限,对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也不作具体规定。联邦政府和民间的一些专门鉴定机构决定大学是否具有学位授权的资格。每一所大学在创办时,必须要接受资格鉴定机构的审查,凭借审查结果确定该校的学位授权层次。比如全国中等后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就是重要的资格鉴定机构。全国中等后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一个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订各种资格审定团体的标准和准则。只有经过它的审批,资格鉴定机构才具有普遍权威。中等后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不直接审查具体学校或专业课程计划,它更多的是帮助各成员组织制订与审定有关的政策,协调审定机构之间的行为。中等后学校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有学校资格审查系统和专业资格审查系统两大系统。学校资格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地区学校的整体条件质量进行评估,给予某所学校的资格,表明学校可以授予相应层次的学位。专业资格审查机构主要审查学位授予学校的具体学位项目的一种资格。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也是非政府机构,负责专业和职业认证组织的协调工作。虽然美国并没有规定教育机构必须通过认证才能办学,但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认证的教育机构对学生才有吸引力。美国共有六个地区性的认证机构:中部协会、新英格兰协会、北部中央协会、西北协会、南部协会及西部协会,每所认证机构负责在美国某个特定区域对学校进行认证。此外,还有许多专业性认证机构负责专业与课程的认证。因此,一所教育机构即使被地区性教育认证机构认证,也并不能保证所有课程均被认证,医学、法律、牙医等专业领域还需要专业性认证机构认证,否则即使完成了专业课程也不能获得执照许可。

如果大学内部讨论增设新学科,则由学习课程委员会提出,先向学校教授会报告,再向校董事会的课程计划委员会报告,最终由董事会决定。虽然州拥有学位授予权,但是由于私立大学长期以来形成的自治传统,大学获得了较大的自治权利。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不论私立大学还是州立大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大学学术事务的控制都遵从大学自治的原则。

由于学位授权审核由州政府、专门鉴定机构、大学共同参与,现有学校的授权来源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同样以加州为例,可授予学位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有不到60%经美国教育部长认可的机构作出鉴定,其余可授予学位的院校由“加州私立中学后教育委员会”签发许可证。在加州被鉴定为可授予学位的195所私立院校中,有125所由地区认证机构西部协会认证。(弗兰斯·F.范富格特,2001:70)与此同时,在专业认证的管理下,学校具有较高的开办率和停办率。《1996年高等教育指南》列举了187个高等教育机构中有停滞发展的机构31个,其中正式关闭的机构有19个,不再颁发学位的机构有6个,不再被有关组织认可的机构有5个。在1969—1993年之间,全美国共关闭高等教育机构346所,其中公立34所、私立312所。公立四年制大学和学院有4所被关闭,而私立四年制大学和学院有174所被关闭。

美国的学科专业目录(CIP)是由统计机构把各学校的学科专业汇总而成,最早于1980年由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研制开发并由教育部颁布,并于1985年、1990年、2000年分别进行了修订,于2002年4月最后定稿(CIP-2000)(见表4.1)。除了总表以外,CIP还列出了各学科群包含的学科和专业范围。CIP适用于研究生、本科、专科、职业技术等各种教育类型,广泛应用于各类教育统计,被高等教育机构所接受。

表4.1 CIP-2000学科群设置情况总表

续表

(资料来源:http://www.nces.ed.gov)

美国的学位质量的另一个保障是学位授予制度,大体有导师审查、论文评审、答辩等程序。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后,学生和教师可以相互选择是否作为论文指导教师,有的学校学生还可以选择论文指导委员会。通常学位论文的选题由导师负责指导,学位论文的开题考试由导师与指导委员会共同负责。论文指导委员会每半年至一年至少开一次会,检查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并提供指导。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送导师进行审查,按导师意见进行修改,再送指导委员会审查。直到导师与指导委员会都认可后,学位论文将提交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从学位论文的评审环节来看,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基本上是由导师和指导委员会完成的。论文答辩一般要求公开举行,但有的学科论文答辩会不允许公众旁听。在论文答辩程序上,首先由学位申请者进行研究陈述,再由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最后考生回答问题。导师是答辩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一般不能担任答辩主席。答辩之后,答辩委员进行投票表决,通常赞成票要超过2/3才能通过。由于担心论文答辩流于形式,一些大学取消了这一要求。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就取消了博士论文答辩,他们认为几乎所有论文答辩都获得通过,因此举行论文答辩缺乏意义,博士论文质量的关键是导师和论文委员会的审核,只要论文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则学校就视为通过。在1990年,美国研究生院协会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40所大学中仅有3所大学规定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可以不参加口试答辩。3所大学中,有的大学要求三位教师评阅就可通过,也有的大学只要求进行口试考试。从统计情况看,大多数学校要求学位申请者进行论文答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