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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放的思想启蒙(—)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人的解放为基点,知识得以解放。1980到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先后通过并实施,学位制度得以重建。康德在这个时刻影响中国思想史,很大程度要归功于李泽厚的解释。以李泽厚的康德解释为原点,学术重建得以启动。知识由绝对性转向相对性,可以被质疑和验证。有计划、按比例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

20世纪70年代末,一批幸存的知识分子重新挖掘人的主题。他们秉承“五四”的社会责任传统和个性解放精神,开始十年的反省。以人的解放为基点,知识得以解放。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10月研究生教育恢复,并开始招收研究生,高等教育呈蓬勃上升之势。1980到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先后通过并实施,学位制度得以重建。

(一)思想启蒙的逻辑

关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80年代的思想归入到启蒙范畴的问题,许多学者有过精辟的论述,本书因主题所限不再展开讨论。但是我们可从启蒙的两个基本主题了解“文化大革命”过后十年思想与启蒙的关联。启蒙本意指光对黑暗的穿透和驱逐,是对事实的揭示。在英文中,启蒙即en lightenment,是直接从light(光)这一词派生出来。1784年,康德应德国《柏林月刊》之请,对“何为启蒙”的问题作了回答: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自己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当其原因不在于缺乏理智,而在于不经别人的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加以运用时,那么这种不成熟状态就是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了。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康德的上述回答,点出了启蒙的两个主题:人本主义和理性。

“文化大革命”后的改革不仅是基本国策的调整,更是大时代的自我革新。新时代无法同旧时代的正统意识形态割裂开来,但又要为革新寻求合法性。知识界发现了青年马克思所作的《巴黎手稿》,其中关于“人”的论述成为革新的逻辑起点。其实《手稿》里的这个概念本属费尔巴哈(Ludw ig And reas Feuerbach),在被引述时又加入了卢卡奇(Ceorg Lukacs)的一些概念。很快,马克思主义者们发现了康德。康德在这个时刻影响中国思想史,很大程度要归功于李泽厚的解释。时代的要求是从“人”这个概念向前推进,经过李泽厚的阐述,启蒙初期以青年马克思对老年马克思的主题就演变成为康德对黑格尔。以康德为媒介,既可以直接继承18世纪的启蒙传统,也可取道新康德主义与现代西方学术进行对话。由“人”的概念出发,李泽厚试图通过对“主体性”的反思探索如何论证并建设现代社会,以及在现代化过程中怎样重新评价中国传统文化。“主体性”概念还颠覆了宏大叙事,肯定了个人的生活意义。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前,思想领域被“社会”“文化”“个体生命”这三个问题所主宰。以李泽厚的康德解释为原点,学术重建得以启动。苏国勋、甘阳等社会学学者译介了一批新康德主义者和相关学者,如卡西尔(Ernst Cassirer)把关注从“理性批判”转到“文化批判”,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得到中国学界的重视。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基础。社会学与经济学共同带动了当代社会科学的复兴。

(二)知识解放的实践

由于改革需要合法的思想解释,社会思想的重新活跃源自中央政府的默许。此时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在“猫论”“摸着石头过河论”等实践认识论的指导下,探索如何在现代化的语境中解决官学体制与知识需求的矛盾。1977年,邓小平发表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文,要求“办教育要两条腿走路,既注意普及,又注意提高”(邓小平,1983:37)。1978年秋,教育部颁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暂行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确立了恢复“6+6+4”学制的思路。同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将现代化的实现确定为教育的主要目标,这就要求扩大适龄青年毛入学率。国家直属大学和省属院校扩大招生,地方创办了一批新的职业技术院校,培养中等专业人才,学制2~3年。从1978到1985年,正规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由62万人上升到170万人,增加了一倍多。研究生的规模增长更为明显,1978年全国招生计划数为8 986人,实际招生10 708人,有210所高校和162个研究机构参与了研究生培养。这个数字是“文化大革命”前招收研究生最多年份的3倍。此外,与西方国家的交流项目重新恢复,国家开始大规模公派留学生出国,世界银行在180多所高校中资助学者出国进修和购置科研设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许多成员国在中国资助了一批发展项目,为大学教师提供出国学习的机会。

扩大招生、增加对外合作、大规模公派留学生为教育体制改革流注入了新的动力。1985年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给予高校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自主权,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有权选择课程与教材,课程的灵活性增强,社会需求对专业与课程的影响也大大增加,应用性社会科学与工程科学招生比例逐年提高。1980—1990年,财经类招生比例从3%上升到13%,法律类从1%上升到2%,工程类从34%上升到37%。与此相反,基础科学从7%降到4%,农学从7%降到5%,教育从30%降到24%,医学从12%降到9%。(许美德,2000:159)

同时,高校不再像苏联模式那样只负责教授绝对真理,科研也成为大学的功能。知识由绝对性转向相对性,可以被质疑和验证。许多高校开始成立研究所,争取扩大学校的声誉和国家的科研资助。1986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和高科技基金(863),1987年设立了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到1990年,高校已成功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金额的70%和高科技基金金额的36.7%。

改革的氛围极大地促进了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探索,可是这种发展趋势到20世纪80年代末遇到了挫折。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的艰难蔓延到教育领域,商业化的倾向与分配的脑体倒挂导致高校人才流失严重。此时的高等教育还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表现在专业设置狭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等方面。1983年,高校专业设置达到1 039种,是1953年的4.8倍。有计划、按比例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与现实需求严重脱节。1987年高校毕业生分配中,有353个专业(占专业总数的41.7%)人才奇缺,数额达19万人;与此同时,又有157个专业人才过剩,人数亦达10万人之多。过于专门狭窄的专业设置和专门技能,与现代社会知识技术迅速更新、职业变换和社会流动加速的要求不符。与计划体制相应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高校管理体制,造成重复设置严重,学校规模极小,高等教育效益低下。例如,1977年至1985年,我国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27.3万人增至61.9万,增加了127%;学校数从404所增至1 016所,增加了151%。高等学校中,学生达5 000人以上的仅50所,占5%;学生1 000人以下的447所,占44%;其中500人以下的学校有179所,占17%。

这个时期高等教育的改革基本任务之一,仍然是继续克服苏联模式的体制弊端。学术自由在思想界和教育体制改革上都有所反应。然而在实践中,学术自由追求异化为知识分子自由的追求。许美德评价当时的中国学者和大学“寻求的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学术自由,而是一种折中的自由,既可以参与国家政事,又可能对政治进行批判和监督”(许美德,2000:176)。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件中断了知识分子追求参与国事和批判政治的道路。大部分人学习法国1968年“五月风暴”后知识分子的选择,退守学术立场,从政治转向学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新的话语方式重新进入思想史。

(三)学位制度的重建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和研究生教育之后,高等教育已迫切需要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政治层面的战略决策为学位制度的重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前提。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关于学校和科学研究单位培养、选拔人才的问题,要建立学位制度,也要搞学术和技术职称”。(邓小平,1994:109)1979年3月,根据中央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管理局联合组成以蒋南翔为首的“学位小组”,再次开始研究在我国重建学位制度的问题。“学位小组”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高教厅以及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意见,先后有1 000多位科学家和学者参加了讨论,于同年12月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此条例自1981年l月1日起施行。为使学位条例更好地贯彻与实施,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荣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论文水平、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等的要求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根据《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1年和1983年先后颁布《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行及其配套文件法规的制订,为中国学位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制化的保证以及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也为选拔人才提供了学术方面的依据,中国学位制度进入了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这些制度成为30年来学位制度的基石,它们规定了我国当代学位制度的走向。30年的当代学位制度发展史其实是这一时期学位制度的延续与修补史,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革新的法令来取代它们。

《条例》及《实施办法》在学位结构等方面沿袭了民国时期《学位授予法》学习美制的传统,在学科目录、学位授予及组织体系方面继承了20世纪6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的设计,其主要内容有:

1.学位结构制度

在学位层级结构上确立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体系。在学位类型结构上比较单一,均为学术型学位,同时也规定了研究生教育分为博士生、硕士生、研究生班三种类型,研究生班的设置为专业(职业)学位的出现奠定了一定基础。在学科目录结构上学习20世纪60年代的草案,将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10个学科门类,门类下设63个一级学科、638个二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在拟订时,考虑到国家建设目前及长远的需要,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的情况并参照现有研究生的专业设置而拟订的。1985年,为了培养军事学高级专门人才,又增设军事学门类,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增设“军事学评议分组”。这样,我国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就从10个增加到11个。本科专业调整从1982年开始,先后进行了文、理、工、农林、医药各科类本科专业目录的全面修订,历时5年,专业种数为671种。这次修订专业目录和专业整顿,从根本上解决了十年动乱所造成的专业设置混乱的局面,加强了薄弱的专业和新兴、边缘学科的专业,专业口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宽。1989年开始了第二次修订,专业种数为504种,形成了体系完整、比较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并于199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重点解决了专业归并和总体化的问题。

2.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各级学位质量的监督主要是依靠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目录。《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明确审定学位授予单位要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并列出学士、硕士、博士各级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同时,《原则和办法》规定了审核程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汇总提出的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加以复核;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为主进行审核。

3.学位授予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各级学位由国务院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授予,不再经过上级部门审批。为了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条例》及《实施办法》明确了学位授予的程序,特别是对博士和硕士学位申请者,详细规定了课程学习、专家评阅、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程序和要求。另外,《条例》相关办法对名誉博士、留学生学位的授予进行了规范。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了部分学位制度,体现了更为灵活的策略,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和完善国家、省部、学位授权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试行建立地方学位委员会的几点意见》,规定了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此后陆续在江苏、陕西、上海、四川、湖北、广东6省市试行。②在学位类型结构上,开始了对专业学位的探索。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确定了有关制度。1991年,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试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制度由此在中国发轫。③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上,开始下放部分权力的尝试。198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要逐步试行下放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增列指导教师的审批权,逐步试行下放在一定学科范围内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审批权。并在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审核时。选定29个研究生院进行试点。④在学位授予制度方面,主要是完善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授予的制度。

通过学位制度的分类描述,我们看到中央集权模式依然发挥着核心作用,学位授权审核细化到授予单位的每个学科甚至导师个体,强化了官学体系对学术标准等知识话语权的控制。这套官学体系由行政系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系统(各级学位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通行的做法是学术系统为行政系统的行为提供合法解释,这是官学最为显著的行为特征。我们也不能忽略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一些变化,向地方和高校的分权努力一直在持续,策略也更为灵活,表现出摆脱苏联模式的趋势。但是,有一个独特的现象让官学体系的效率受到怀疑,那就是学位管理的条块分割。中央政府各部委按产业归类依然享有对本领域部分高校的管辖权,这是生产教育体制的遗留。即使在教育部内部,学位管理也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一部分是学士的管理。两部分的知识分类、管理机构并不完全一致,因而从中央到地方和高校形成了两个学位管理体系。受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本科教育不设学士学位观念的影响,学位制度长期以来与研究生教育结合紧密。因此,从制度设计上学位管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实际上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各自为政。

学位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学位授予工作随即展开。1977年和1978年入学的高等院校本科学生35万人,于1982年初和夏季毕业,其中32万多人获首批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开始于1981年。首批共有8 665人获硕士学位称号。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于1982年正式开始,但在1978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中,有部分成绩突出者于1982—1983年间申请博士学位。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的18名硕士研究生通过了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博士论文答辩,被授予博士学位。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批由我国自主培养和授予学位的博士,在实践层面标志着三级学位制度的实现。为此,1983年5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行了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大会。这一时期总体规模发展较快,以研究生为例,招生人数从1981年的9 636人增长到1991年29 679人,增长了3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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