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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局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完整的“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登记卡”,统一办理验收手续,并出具“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办人员持上述手续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能交付使用,会计核算中心亦不予以报销。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出具的“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发票或调拨单等送由会计核算中心记账。

关于印发《沈阳市教育局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教发[2007]80号

2007年6月25日

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直属高等院校:

现将《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门的固定资产是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各项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沈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教育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本级、机关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含沈阳大学、电大、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设备等。划分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单价不足规定标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时掌握固定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动态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有效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负责局本级、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局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局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查各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实现固定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等办学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单独设置资产管理处(科);中等学校由总务处、后勤处负责,也可设置资产管理处(科);办学规模较小、固定资产数量不多的单位,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或行政办(科)负责。

中等学校以上的单位,最少配备一名专职人员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其他单位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

单位负责人系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全责。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总务处、后勤处等),是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出库、维护、保管等工作;登记固定资产信息,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指导、考核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人员。

(七)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等进行分类管理,也可以按照使用部门分部门管理,如:图书馆管理图书、教务部门管理教学设备仪器、体育组管理体育器材、卫生室管理卫生设备等等。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固定资产责任人。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完好性负责;

(二)登记相关的固定资产信息,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三)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提出购置、调剂、报废、报损的建议;

(五)接受本单位以及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也要相应设专人负责,并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办理交接手续,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十一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编号目录》分类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盲目购建。

第十六条 购建固定资产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以市教育局本级名义采购固定资产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采购(含政府采购项目)、结算、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属于设备购置的,要相应办理入库、调拨、验收等手续。

以各个单位名义采购固定资产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财务处审核批准。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维修类项目,涉及资金1万元以上的,报发展规划处立项后,由财务处审核预决算。货物类单价2000元以上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报财务处审核。

第十七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各单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由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完整的“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登记卡”,统一办理验收手续,并出具“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增加单”。经办人员持上述手续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能交付使用,会计核算中心(或财务部门)亦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人员出具的“沈阳市教育局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发票或调拨单等送由会计核算中心(或财务部门)记账。另两份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留存,据以登记账卡。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或“资产盘盈审批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待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由财务处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凡属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财务处进行调剂,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免积压浪费,禁止单位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实不能修复、已经丧失效能的,应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应按报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管理使用不当,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应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单位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确认过失程度,由当事人赔偿或做适当处罚。各单位做报废处理时,要将上述材料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连同“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七条 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审批后,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沈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八条 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批送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具体安排在6月和11月份。所需材料如下:

(一)凡需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部门审批。

(二)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时,需依据《沈阳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分别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一份教育主管部门存查,另两份财政部门留存。

(三)对外捐赠时,填写“无偿划转审批表”一式五份,划出单位、划入单位、划出单位主管部门、划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四)加盖单位公章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七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要经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出租房屋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批。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要签订契约,登记备查账簿。不得签订无偿出租、出借契约。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税赋后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捐赠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单位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三十八条 单位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离任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出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清查工作每年最少开展一次。清查后需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报告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停办、合并单位的财产移交。停办、合并单位要保证资产完整无缺,不得借撤销之机私分,侵占或转让。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将财产清查分类,编造清册,并同财务报表一并到财务处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财产由财务处负责处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直接分配、调拨或转让。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奖罚制度。对精心保管、使用、修旧利废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恶意破坏、浪费、盗窃单位财产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全面推行固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软件”进行固定资产日常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选择资产分类编号应为最末一级,不能直接选用一级和二级资产分类编号。固定资产的名称、购置日期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一般不能用资产的分类名称替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身份证”管理,做到一物一卡。大批量、低价值(如学生桌椅、图书)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批量管理,资产管理员留存明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需要对系统用户即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和业务操作权限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系统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定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数据安全。

(一)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应定期备份,在资产增加、变动、处置业务处理密集时期,可每日备份一次,平时应每周备份一次,备份应按日期编号、异地妥善存放。

(二)确保服务器的物理安全,具有防火、防盗措施,配备长效UPS,设置开机密码、屏保密码以及数据库用户密码,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6位,并应定期变更。

(三)系统管理员、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等用户应当设置登录密码,密码长度一般不少于6位,而且应定期变更。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管理基础信息录。

第四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应定期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个区县(市)教育局、中小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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