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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是指行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能的机构、审计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察督导,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依法进行和健康发展。目前,资产评估法律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刑法》以及财务制度、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

一、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概念

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是指行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能的机构、审计监察和司法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察督导,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依法进行和健康发展。

1.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主体

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指实施法律监督的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司法体制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主体应是作为资产评估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检查机构的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法院、检察院等。

2.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客体

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指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对象是指在资产评估的全部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资产评估人员以及与资产评估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在资产评估中的一切行为都应接受监督。

3.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依据

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目前,资产评估法律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刑法》以及财务制度、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4.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目的

实施法律监督,是要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纠正资产评估中的种种偏向,同时打击资产评估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学校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内容

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内容应是与资产评估有关的一切行为是否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公允准则和国际惯例,是否实事求是。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中是否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提供假账、假情况、隐瞒实情等;评估人员评估结果是否真实;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人员有无为个人好处、小集体利益和部门地区利益而串通结盟、营私舞弊。

2.资产评估中是否有泄密行为

资产评估人员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不允许公开或不适宜公开的资料数据是否保守秘密。

3.资产评估中是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评估人员是否钻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变向地流失到集体、个人或外商手中。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滥用职权、制造障碍、假公济私和各种渎职行为

5.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设立、管理和发展

6.资产评估中所依据的资料是否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资料必须全面、真实、可靠,评估判断、推理、分析、加工必须科学严格,合乎逻辑。

7.评估是否符合公允准则和国际惯例

二、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作为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一切都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无论是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还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个人,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3.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评估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资产评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资产评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5.处罚权力的行使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其授权部门)工作人员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按行政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按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后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资产评估法律监督的完善

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还不尽完善,资产评估的有关单位人员、外国商人往往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现阶段我国资产评估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刑法》对资产评估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监督也作了新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看,实施法律监督的依据不尽充分,手段不够强硬有力,因此加快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力度,特别是尽快制定出一部完整全面《资产评估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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