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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以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学术规范为基础,以内容解读和案例分析的形式,阐释学术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下面按照现有学术研究规范基本内容,根据学术研究的基本顺序,对原始文献的获取、尊重原创成果、学术成果的呈现、学术成果的评价等方面的规范进行归纳和说明。韩国科学技术部2005年召开了最佳科学家委员会,将黄禹锡选为该国第一位最佳科学家。此种形式是目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本章以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制定的学术规范为基础,以内容解读和案例分析的形式,阐释学术研究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学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学术研究涉及研究者、管理者、评价者等相关主体,这些主体都应本着真实和负责任的原则从事相关学术活动。下面按照现有学术研究规范基本内容,根据学术研究的基本顺序,对原始文献的获取、尊重原创成果、学术成果的呈现、学术成果的评价等方面的规范进行归纳和说明。

(1)从事学术研究应在充分掌握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虚构、篡改文献和数据,不得伪造注释。严禁学术造假行为。

①应尽量全面掌握原始文献、资料和数据,对资料的分析、使用应客观、准确,不得根据主观需要对资料片面取舍。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研究者需要了解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寻找进行创新性研究的视角或出发点以及形成研究者自己的观点。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所研究问题的产生背景及相关数据和资料,特别是要追踪该问题的原始出处,以凸显对以往研究的尊重。在进行研究综述以及寻找以往研究对自身研究的支撑时,应力求全面、客观、准确,不宜只根据自身需要选取有利的资料,忽视反面观点和评价。

科学实验应合理设计并按照程序进行,应详细、准确记录实验的过程及相关数据,保证其完整、真实和可靠,以备查考。

数据的正确性与研究结论的公正客观密切相关。不论是自然科学研究,还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可能运用数据来增强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数据的采集应严格按照程序,尽量保证完整、真实,并妥善保存。重大研究成果所依据的数据更应客观、准确,并保存完整。

③学术研究应以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实际研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所参考的资料是二手资料的问题,这时应尽量搜集第一手资料。如果确实困难,需要做转引说明,以体现原作者的贡献。

④不得提供虚假的文献引用证明、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数据、片面选取符合自己设想的研究结果、舍弃与设想矛盾的研究结果等。

在学术研究中,文献的引用是非常重要的。因各种原因,研究者或无意或有意在文献的引用方面脱离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甚至直接编造引用文献,是学术不端行为。

篡改数据是在研究中操纵资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捏造数据是制造数据或结果,将其记录或报告出来,这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案例】

美国《科学》杂志2006年1月12日正式宣布,撤销韩国首尔大学科学家黄禹锡等人两篇被认定造假的论文。《科学》杂志发表声明说:“鉴于首尔大学的最终调查报告确认两篇论文均系假造,《科学》杂志的编辑们认为有必要立即且无条件地撤销这两篇论文。同时,我们通告科学界,两篇论文所报告的研究成果被视为无效。”

2004年2月黄禹锡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在世界上率先用卵子成功培育出人类胚胎干细胞;2005年5月,他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宣布攻克了利用患者体细胞克隆胚胎干细胞的科学难题,其研究成果一时轰动全球。

首尔大学调查委员会发表调查报告宣布,黄禹锡这两项突破性研究的实验数据是伪造的。

评析:

黄禹锡是韩国首尔大学教授,1995年研制出超级乳牛,1999年培育出克隆牛,2005年培育出全球首只克隆狗。这些成果,令他成为国际生命科学领域的权威人物,也成为韩国的“民族英雄”。韩国科学技术部2005年召开了最佳科学家委员会,将黄禹锡选为该国第一位最佳科学家。从黄禹锡所取得的成就看,他确实在生命科学领域做出了优秀的成果。

然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宣布科研成果的先机,有些研究者不待研究完善就抢先发表论文,甚至不惜伪造数据,这就造成了严重的学术不端,黄禹锡也为这种急功近利的不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相比之下,我国优秀科学家王淦昌在20世纪50年代曾在试验中发现一种特殊的现象,有可能是重大的物理新发现,当时各方面都很兴奋并催促他尽快宣布这一“重大发现”。但毕竟由于研究尚不充分,他在发表时如实地报告观察结果并指出不同的可能性,没有夸海口说过头话。后期实验证明,那个现象确实不是重大新发现。由于王淦昌坚持了科学态度,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笑话”,为学术界所称道。

(2)应尊重和维护研究对象的正当权益,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①在涉及以人为对象的研究中,研究计划应事先通过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管理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实验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人员来操作,不得侵犯被试人的生命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合法权益。

②在涉及以动物为对象的研究中,动物的福利应当得到维护,不得无故虐待动物,或使之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③实验还应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不应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案例】

黄禹锡的研究领域是生命科学,这恰恰是涉及伦理的敏感领域。2004年黄禹锡宣布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克隆出人的胚胎,从中分离出干细胞。克隆人胚胎的目的不是为了克隆人(所谓生殖性克隆),而是为了研究如何利用它来治疗疾病(所谓治疗性克隆),这就必须从中分离出能够分化成各种细胞的干细胞。黄禹锡宣称分离出干细胞的成功率很高,比较实用,仅尝试了242个卵子就成功克隆出1个胚胎干细胞系。然而,他被指控违规使用了科研组人员的卵细胞,并有细胞买卖的违法行为。韩国检察机关对黄禹锡提起的诉讼中,指控他在干细胞研究中犯有欺诈罪、侵吞财产罪、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

评析:

黄禹锡的干细胞研究成果及其造假行为受到美国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干细胞研究在美国是一个受到高度关注、争议又非常大的话题。科学界一直在强调干细胞研究将会造福人类,在医学上会有广泛的应用,会成为治疗许多不治之症的强大武器,限制干细胞研究是愚蠢的。然而,黄禹锡为急于获得研究成果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更加重了人们对干细胞研究的怀疑。

黄禹锡事件体现了现代社会急功近利伦理文化对学术研究的不利影响,使科学家面临道德形象的重压,再加上科学研究中伦理监督的缺失以及科学家违背职业操守,更使有关的科学研究遭遇困境。

(3)学术研究须以原创为原则,体现作者本人独立的观点、视角或者方法等。禁止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抄袭和剽窃是不加指明地利用他人想法、方法、结果和文字为自己攫取荣誉。此种形式是目前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

【案例】

2003年,曾在摩托罗拉公司做测试的工程师陈进,在上海交通大学主持开展数字信号处理器的研究开发。为急于宣告成果,将一片从美国买来的芯片,雇请他人磨掉原有标识,然后加上自己的“标识”用于成果演示,变成了所谓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汉芯一号”。借助“汉芯一号”,陈进又申请了多个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上亿元,并为他本人攫取了“长江学者”等荣誉。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的调查,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造假和欺骗行为,以虚假科研成果欺骗了鉴定专家、上海交大、研究团队、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欺骗了媒体和公众。

评析:

陈进负责的汉芯团队所研制的“汉芯一号”,是一款208只管脚封装的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测试芯片,由于其结构简单,尚不能单独实现指纹识别和MP3播放等复杂演示功能。然而为了在新闻发布会上能够达到所需的宣传效果,陈进等通过预先安排,在“汉芯一号”演示系统中使用了印有“汉芯”标识的144只管脚的芯片,代替了真正由团队研制的208只管脚的“汉芯一号”芯片。这是一个罕见的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事件,其直接诱因依然是急功近利,基于出“轰动”效应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利益。

(4)学术研究应合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凡借鉴或使用他人观点、论断、命题、方案、数据、图表、公式等,不论是否已经发表,也不论是纸质出版物、电子文档或口头宣讲等其他形式,均应规范引用或注释。未经说明而使用他人学术成果,构成抄袭与剽窃。

①引用他人成果须注明其真实出处,并尽可能追溯到该成果的原创者。引用未公开发表的论著、观点、心得体会、口语实录等应征得原作者同意和授权,并保障作者权益。

②引用、评介他人成果应尊重原意,应力求客观、准确、公允,不能根据自身研究需要选取,而忽视原作者的真实观点与思想。尤其不能断章取义,形成歪曲原意的解释,或通过片面引用,达到自身目的。

③除了综述已有研究成果的专门著述及某些特殊领域的研究外,引用或注释的内容不应取代研究者本人的论述而构成研究成果的主体或核心。如果引用比重过高,可以认定为抄袭或剽窃。因为引用的比重过大,会影响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和独立性,使学术研究失去意义。复制比可以作为一个较为实用的评判指标,复制比高,说明引用甚或抄袭的比例高,研究成果的独立性相对就差。

【案例】

某高校研究生2009年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的第三章因为引用过多(第三章共计约1.5万字,直接引用约1.3万字),被外审专家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根据外审专家的意见,对该论文进行复制比审核后,决定不同意为该论文组织答辩。该同学对此非常不解,认为自己对所借鉴的成果进行了引用,不存在学术不端现象。

评析:

在学术研究中,对已有成果的了解是必需的,对已有成果的借鉴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是否适当引用就成为判断抄袭或借鉴的关键。正确的引用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凡借鉴就要引用,引用就要对原出处进行明示;二是引用只能反映研究者对本研究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了解和借鉴,或是反映已有成果与自己研究的关系,不能构成自己研究成果的主体内容。虽然人们对引用所占的比例应该为多少尚无统一尺度,但很显然的情况是,该同学所提交的学位论文的第三章共计约1.5万字中,直接引用内容达1.3万字,占到85%以上,这一章也就不成其为该同学的研究成果,而主要是别人的研究成果。因此,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学校的处理决定是有道理的。

(5)在研究成果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是维护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并为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社会影响等承担责任的必要手段。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地反映参与研究者的实际情况。

①署名者应当是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未参加实际研究,不应在成果中署名;只是对研究的开展起到辅助性作用,而未在研究方案的制定、资料的搜集和分析、研究成果的撰述等研究的关键环节或整体研究中做出实质性贡献并能对成果内容负担相应责任的人,不应在成果中署名;原作者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不应在成果中擅自加署他人姓名;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势、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在未参与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以谋取利益;或作者本人出于增加成果发表机会、增加成果获奖几率等动机,盗用他人名义发表研究成果,均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②合作研究成果一般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也可以按照最终呈现成果中各自完成部分出现的先后顺序署名,还可以按照有关领域和出版的惯例或合作者之间的约定确定署名顺序。已经发表的成果,再版时如果未经修订或修订后原有贡献比例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任何作者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署名顺序。

③除本人要求或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而署上自己的姓名,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④署名人对所呈现的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分开独立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开独立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被他人在成果中加署本人姓名者不承担所署名成果的相应责任。

【案例】

1992年8月,侯教授所在的医院收治患者甲某,就甲某所患之疾,侯教授写就《常染色体显性遗传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症》(简称“常”文)一文,于1994年6月发表于《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所署作者为侯教授、金医生、陈医生、吕医生、邱教授、张医生、王医生、陈医生。张医生写就《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国内首例家系研究及其分类问题的探讨》(简称“良”文)一文,于同年发表于《临床》杂志,所署作者为张医生、邱教授、侯教授、金医生、吕医生。而在1996年在台北《遗传学与分子生物学》杂志发表有《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病例研究及其分类》(因与“良”文基本相同,简称“良”文英译稿),该文作者署名为张医生、邱教授、潘先生,没有了侯教授。侯教授认为,虽然没有参加“良”文和“良”文英译稿的构思、起草、定稿等写作过程,但参加了该文涉及的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病例的研究,应该成为“良”文和“良”文英译稿的合作作者。

评析:

此例在内容基本相同的中英文两稿中,侯的署名一有一无,确可存疑。如果因为侯对于“良”文英译稿没有实质贡献不应署名,那么侯在同样内容的中文稿中也不应署名。此外,此例还涉嫌一稿多投,同样针对甲某所患之疾,侯和张各自在不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且出现不同的合作者,这是应该受到质疑的。即使在署名及其顺序上没有争议,也要看两文是否有充分的各自独立成文的实质性不同的研究成果,当然,其中还有合作者是否对自己在另一文章被署名的“知情同意”的问题。此例反映了在学术论文署名上的乱象,说明有关的规范不被了解或不被遵守。

(6)研究成果的呈现有多种形式,包括会议报告、期刊刊载、著作出版等,经正式出版的,应尊重出版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不能擅自将成果重复发表。

①合作研究成果在呈现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受资助或委托的研究,其成果呈现应遵守与资助方或委托方的约定。

②研究成果不宜一稿多投。只有在收到前一次投稿的出版者拒绝用稿的通知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出版者的用稿通知,才可以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在规定期限内研究成果确有需要转投其他出版者的,应向之前投稿的出版者申请撤销并获得确认。

③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呈现,如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或收入会议论文集但未正式出版的,在正式出版时应予说明。

④在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如果研究成果需要在别的地方再次发表,或翻译为另一种语言发表,应事先征得原出版者的同意,并应注明原来的出版信息。再次呈现的研究成果在统计学术成果等情况中不能被重复计数。

⑤同一个研究成果,如果只做简单改动些许补增,而内容无实质性差异,拿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出版单位发表的,仍属于重复发表。但成果出版后,被其他报刊按照规定转载、摘录或作为资料刊登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案例】

陈某某于2008年在某经济学刊物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在将该论文标题和内容的个别文字做了更改后,又于2009年在另一经济学刊物上刊出。经查,这二者实际上是同一篇文章。为此,后一刊物编辑部做出处理决定,认为陈某某属一稿多投,并在明知前一刊物已经发表其文章的情况下不通知该刊,致使该刊重复刊登他的同一篇文章,其行为构成严重的学术违规。本着维护学术道德的精神,决定撤销陈某某的发表,停止陈某某投稿资格五年,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评析:

近年来,出于增加科研成果数量等动机,将科研论文重复发表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多见的学术不端现象。所谓重复发表,是指将同一篇论文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版者来发表。重复发表的形式有多种,将论文原封不动地重复发表,是最明显的一种。还有以更改论文标题、更改论文少量不影响实质内容的文字、重新排列组合已发表论文的内容等方式,将论文交由其他刊物再次发表,这实质上也是重复发表。未经首次发表者的同意或违背相关规定而擅自重复发表成果,甚至故意充作多个学术成果,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不端行为。

(7)学术评论和介绍对于评估研究成果的价值、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学术评论和介绍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故意歪曲评估对象的思想内容,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其价值。

①同行评议是科研项目申报、成果验收、论著出版、学术奖惩、职称晋升等活动的重要环节,它要求评议专家评估出评议对象的价值,为上述活动提供评判的依据。评议应遵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力求获得客观、公正的评议结论。组织评议的单位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要求评议专家做出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的评议结论。评议专家本人应恪守职责,独立自主地提供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客观公允、论据充分,不得以学术观点相同或不同、个人恩怨等因素刻意褒贬评议对象;不得在最终评议结论出来前泄露相关信息;严禁利用评议机会,剽窃评议对象的思想、内容。评议者要自觉遵守回避规定。

②以学术争鸣、书评等形式呈现的学术评论和介绍,应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断章取义、歪曲作者原意,禁止假学术批评之名行人身攻击之实。学术争鸣应得到保护和鼓励,反对学术霸权、门户之见,严禁对批评者或被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案例】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外交史学界出现了一个“修正学派”,这个学派就冷战起源等问题提出了与正统学派针锋相对的观点。他们认为,美国而非苏联应该为冷战的形成负主要责任,对斯大林也有比较正面的评价。修正学派的观点遭到一些保守派和自由派历史学家的批判,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罗伯特·J.马多克斯。马多克斯在1973年出版了《新左派与冷战的起源》一书,这本书避开修正学派观点的正确性和学理的科学性,而关注其证据引用上的诚信问题。在对7部修正学派代表作的脚注和史料运用进行了部分审查后,马多克斯认为,这些著作都是建立在对史料的滥用之上的,它们对史料做了篡改。马多克斯此书把美国外交史学界的“反修正主义”声浪推向顶点,右翼杂志称赞它揭发了一桩“学术水门丑闻”,暴露了修正学派“思想的妖术本质”。双方由此展开激烈争辩,但由于彼此之间特别是批评者一方带有政治倾向性,这场本应该是学术性的论辩开始出现一些非学术性的争吵、谩骂。随后,主流史学家介入这场论争,在审查双方著作后,他们撰文表示,马多克斯仅以证据和脚注方面的不足就全盘否定新左派史学的方法是有缺陷的,而且他还存在概念界定不严密、逻辑混乱等问题,其主要结论是站不住脚的;马氏此书引发的双方辩论,并未促进正常的学术批评,而不过是使争论中非学术层面的花言巧语和相互辱骂愈演愈烈。主流学派的介入,对遏制反修正主义潮流的继续发展并使这场学术批评回归正常轨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参见曲升:《重温20世纪70年代美国外交史学界的一场学术批评风波》,《社会科学论坛》2006.6(上)(学术评论卷),第89-100页。)

评析:

开展学术批评有助于在学术争辩中促进研究的深入,也有助于反对学术不端、净化学术风气。进行学术批评不仅仅是学者表达个人学术观点的正当权利,更是学者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学术批评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但学术批评本身是学术工作,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确凿,辩理明晰,而不能故意曲解、诋毁或以偏概全,更不能逾越学术论辩的界限构成侵权行为。在项目申报、成果鉴定等活动中的同行评议,实际上也是一种学术批评,这同样要求遵循真实、准确的原则,罔顾事实的刻意夸奖或贬损都是不对的。

(8)在各种项目和成果的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申报者应如实地提供个人相关信息,不得以虚构学术经历、捏造学术成果、伪造专家意见、夸大学术成果价值等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以及向主持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行贿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活动结果。

【案例】

经核实,程某某在2004年申请书(本书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实际是1973年)、职称为“副教授”(实际职称相当于讲师)、大学毕业时间为“1993年”(实际是1995年)、硕士毕业时间为“1997年”(实际是2000年)、博士毕业时间为“2000年”(实际是2003年);项目组主要成员“陈阳”和“赵新”系其伪造。鉴于程某某在申请书中假造个人信息和伪造项目组主要成员及冒替其签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考虑到他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的表现,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已获资助的项目,收回所有已拨经费,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2年(2005和200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工作简报》,《中国科学基金》,2005年,第374页。)

评析:

申报基金资助时提供虚假信息,这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9)项目和成果的评审、鉴定等活动的组织者、推荐者、评审专家等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坚持客观公正的标准,遵照既定程序,正确行使其权力,不得有违反程序泄露评审专家信息、泄露评审意见、泄露或窃取被评审者的原创成果、收受被评审者任何形式的报酬等不当行为。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案例】

2005年,某教授在报纸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称自己在参加某基金几个项目的评审时,对其中一个项目写下了否定性的评定意见。不料数月后的一天晚上,被否决项目的主持人打来电话,说他已经看了全部五份评审意见,自己承认其申请书写得有问题,对该教授的否定意见表示感谢。该教授对此大为震惊,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基金项目的评审是匿名进行的,那么项目申请者是如何知道他是评审人,如何看到评审意见的呢?该教授认为评审有欠规范,因此要求将自己的名字从某基金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去。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一场关于评审人与评审意见是否应该公开的讨论。

评析:

为了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各种科研基金都有相应的保密规定。如2002年11月22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与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而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再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会议评审细则》第七条规定:“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和严格的保密措施。……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准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准复制、抄录或留用申请书。”根据类似规定,专家评审意见应该由基金管理机构整理后向申请人提供,这是有助于学术进步及保证评审公正性的,但未经公开前,不得披露。而评审专家的信息则应当遵照程序保密,否则就有可能滋生影响评审公正性甚至学术腐败的行为。当然,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名评审,但必须使评审人事先知情同意。

(10)禁止违反国家与相关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或研究主体间有关保密的协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数据、实验程序、学术成果或相关事项。

【案例】

1992年3月某研究所一位实习研究员伙同其丈夫(该所研究人员),将研制的机密级××口服液中药,向境外商人介绍该样品的研制过程及服用效果,并由其丈夫向对方提供40公斤药浆,造成泄密。(参见张志航、唐启刚:《科研泄密与科技管理研究》,《科学学研究》,1995年6月,第62-63页。)

评析:

科研活动中的泄密行为不仅关系到相关主体的科研成果优先权、经济收益等各项权益的实现问题,甚至还关系到国家安全问题。造成科研泄密的原因,既有相关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导致的无意识泄密行为,也有为着个人利益的故意泄密行为。对此,应加强教育,强化科研活动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感,还应努力完善保密制度建设,规范科研活动的进行。

违反学术研究规范行为,总体上分为学术不端和一般失范行为(指有别于学术不端的、未曾违背科研诚信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的不规范行为,如标点符号的使用不规范、成果呈现的格式不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是严重的、有悖学术诚信的行为,应受到严重的惩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是维护学术诚信的重要保障,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①学术研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学术规范,处理诚信问题。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学术研究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可以是实名举报,也可以是匿名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应事实具体充分,不得蓄意诋毁他人。

③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严格按照程序展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要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申请复议。

④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有效保护。尤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⑤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举、批评和配合有关的调查,也是学术人员维护学术道德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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