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

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私立教育法时,并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比较成熟的阶段,当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只有几十美元。我国法律已经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我国法律法规的这些基本规定,都是强调要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

(一)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

我国有民间办学的悠久历史,历史上的民间办学基本上是公益的。我们的祖师爷孔老夫子虽有弟子三千、贤人七十,可谓办学规模空前,但孔老夫子并未成为百万富翁。外国有石油大王、钢铁大王,却没有什么教育大王,至少世界富豪五百强中没有一家什么教育公司。

有人说,我们不能照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私立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私立教育立法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比较高级的阶段进行的,民间资金雄厚,私人企业发展成熟,因此社会资金对教育的支持方式基本上是捐赠,而不是投资。事实是这样吗?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制定私立教育法时,并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比较成熟的阶段,当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只有几十美元。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建立于美国建国之前,是先有哈佛后有美国,当时美国并没有发展到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也并没有形成雄厚的民间资本。英国著名的私立学校耐人寻味地称为“公学”。“公学”者,公益也!

现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大多支持私立学校发展,但都坚持公办学校和公营学校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中小学教育阶段),都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将其纳入非营利组织管理范围。国际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有两条:第一,不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或分红;第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组织的资产转变为私人财产。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这些业务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盈余,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剩余不能作为利润在组织成员或其亲属间进行分配,而只能用于进一步开展公益活动或组织的继续发展;在组织解散或者破产时,剩余资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公共部门(政府或者宗旨相近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归属具有“公益产权”的性质。

我国法律已经作出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产权就不是自然人产权,就不归属于举办者个人。当然,为了保护出资人的积极性,可以给出资人以合理回报,但不能借此牟取暴利。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我国法律法规的这些基本规定,都是强调要坚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方向。

只有坚持民办学校产权的公益性质,才能更好地坚持民办学校的公益方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