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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次的人才培养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或变革就其实质来说,是反映了国家人才培养的理念。新加坡最具特色的教育分流制度,就其外在形态来说,推进了人才的分层次培养,就内在特征来说是其力求“使人人成功”,努力培养“社会精英”的人才培养观的体现。实现第四次分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制度不断完善,为分层次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十一章 分层次的人才培养

分层次的人才培养,从制度层面来说,是基于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安排和要求来实现的。

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它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培养目标、修业年限及它们之间的纵横衔接关系。是国家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实现战略发展目标作出的制度安排。如德国的教育制度规定,对所有6岁以上儿童实行9年的义务教育。通常小学学习4年,开始分流到主体中学、实科中学、文理中学。主体中学包含5年级至9年级,是必修阶段,第10学年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实科中学从5年级至10年级,获实科中学文凭。文理中学分别至12年级或第13年级。中学阶段进行第二次分流,根据成绩和个人素质优势申请进入相应的大学或进入职业培训、参加工作。文理中学的毕业生大多获得大学入学资格。德国大学有综合性大学(致力于纯学术领域的研究,开设包括古典学科直至国民经济的所有学科),工业大学(专注于工科和理科专业,重视基础研究),应用科学大学(以应用为目的,贴近工业生产,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等,学制3至6年不等,与学校的培养目标相配套。一般应用类的大学为3至4年,学术类大学5至6年。分别承接中学毕业后进入大学继续学习的学生。各类大学根据自己的目标定位培养不同层次的人才,满足各行各业人才的需求。具有德国特色教育制度的推行,成就了德国的崛起,铸就了德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德国的制造业立于世界前列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学校教育制度的建立或变革就其实质来说,是反映了国家人才培养的理念。新加坡最具特色的教育分流制度,就其外在形态来说,推进了人才的分层次培养,就内在特征来说是其力求“使人人成功”,努力培养“社会精英”的人才培养观的体现。新加坡整个教育体系结构可分为小学教育(6年)、中学教育(4~5年)、中学后教育(2~3年)和大学教育(3~4年)四大部分。在整个过程中,学生要经历四次分流。(1)小学段分流。新加坡小学实行4+2学制,学生在四年级期末要进行第一次分流考试,根据双语考试成绩结合数学道德教育成绩,被相应地分到三个不同的学流: EM1、EM2以及EM3。 EM1和EM2学习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前者学习速度稍快、学习内容略深。而EM3则是另外一个系统的课程,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将进入职业教育学院学习,培养技术工人。(2)中学段分流。 EMl和EM2两个学流的学生在小学六年级时参加全国统一的“小六会考”(Primary School Leaving Exam-ination, PSLD)。约10%成绩最优秀的学生可进入特别课程,学制四年。 40%左右的学生将可能进入特快课程,学制也是四年。第三种课程为五年制的普通课程,学习内容与特快课程基本相同,只是教学时间更长一些。3.中学后分流。学生在4~5年的中学学习结束后,将参加普通教育文凭0水准会考(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Ordinary Level Examinations, GCE“0”,简称0水准),再次进行分流。中学后教育是新加坡中学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的一个过渡期,分为初级学院、理工学院和工艺教育学院三类。考试成绩比较优秀的学生,将进入初级学院继续学习两年。成绩尚好的学生将进入升学就业两者兼顾的理工学院学习三年,毕业后获得大专文凭,直接就业,也可通过考试升上大学,接受大学教育。成绩一般的学生进入工艺教育学院,学校主要提供1~2年的工艺或职业课程,为就业做准备。4.大学入学分流。初级学院的学生和理工学院的部分学生经过2~3年的学习后,参加普通教育高级水准考试(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Examinations, GCE“A”,简称A水准),申请进入新加坡的大学或申请国外的大学,或者选择直接就业。实现第四次分流。

新加坡教育分流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精英与大众兼顾的教育思想以及因材施教的儒家教育思想。分流制度以“学生适合的目标”为方向,引导学生不断趋向于自己适宜的目标,让学生能够受到相应于自己所具备的学习能力的教育,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掘自己的潜能。从机制上确保了各层次学生有尽可能多的学习机会,使分层次的人才培养理念落到了实处,提高了人才培养的效率与质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教育制度不断完善,为分层次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我国的教育制度,其最明显的特点,也是通过多次的分流,实现了分类教育和分层培养的有机结合。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学前幼儿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一次分流在初中升高中的过程中。按中考成绩和学生志愿分别进入:普通高中、综合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培训学校等。第二次分流发生在高中学习期间。综合高中学生在高二年级实施分流。一部分进入普通高中课程学习,准备考普通大学;一部分进入职业高中课程学习,准备就业或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中学生在高三年级实行分流。一部分继续学习普通高中课程,准备考大学;一部分学习职业高中课程准备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就业。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后,也进行分流。一部分继续学习文化基础课程,准备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一部分进入实习培训、岗位见习,准备就业。第三次分流出现在高考后。按高考成绩和学生志愿分流。有的进入研究型大学,有的进入教学研究型大学,有的进入教学型大学,有的进入高等专科学校,有的进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有的进入成人学院和培训学校。第四次分流出现在大学阶段。普通高校大四年级学生出现分流,有的学生参加实习和岗位培训,准备就业;有的学生准备继续求学,考研或出国。高职学生在大三出现分流,有的准备继续求学,参加“3+2”考试,升入普通高校再学习2年;有的参加就业实习,准备直接就业。

同时,我国的学位制度也得到了健全。 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以及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等六种专业学位。形成了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的并驾齐驱。学术性学位是授予在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领域里从事学术研究人员学位的统称。如文学士、理学士、文学硕士、理学硕士等;专业性学位是在专业领域所授学位的统称,也可以称之为职业学位,如教育学学士、建筑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医学博士等。专业学位的最大特点是,获得这种学位的人,有明显的某种特定的职业背景。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是针对律师、公证、审判、执法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要而设置的,面向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运行中涉及法律监督与服务各专业领域的中高级业务和管理人才。学位制度的完善,为各层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动力。

分析我国教育四次分流的特点,可以看出,每一次分流都为分层次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条件。第一次、第二次分流为初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可能。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有一技之长的生产一线的技术工人。第三次分流为中高级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高职高专,有各自明确的功能定位。“不同的院校由于其发展历史、资源条件、服务领域等的不同,在一定历史阶段处于不同的能量级别之中。”(1)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等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或潜在的能量级别也是不同的。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要更多地体现在围绕国家目标培养一批拔尖创新性人才和产出一批原创性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向社会输送高质量的各类专门人才,肩负起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各类专门人才”的重任。教学型大学以培养有特色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主,力求在人才的实践能力方面显现特色,在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上体现特色,在应用型上反映特色,填补我国人才市场结构上的缺口。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主要为当地培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实用性人才。第四次分流主要为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条件。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是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3+2”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模式。通过高职三年的学习,学生已经具备了较强的专业技能;再进入普通高校接受基础理论的教育,使其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成为既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又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分层次的人才培养,实际上是一种政策效应。由于政策的导引作用,实现了人才个体意愿和国家战略要求的有机结合,个人需求和社会需要的有机统一。但对学校教育来说,更多的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变革教学方式、教育手段、管理方法来适应各层次学生的需要,推动各层次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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