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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利益平衡的思想起源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版权利益平衡的思想起源版权利益平衡是一个法学理论,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经济学层面。如现代法学或法哲学中有关版权保护合理性的思想,便是源自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即生命的保障和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知识产权又称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版权利益平衡的思想起源_数字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第一节 版权利益平衡的思想起源

版权利益平衡是一个法学理论,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经济学层面。

一、起源之一: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 ,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是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但是其在政治学领域和经济学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超过了其在哲学领域的贡献。洛克在1689~1690年撰写了论文《政府论》 ,该论文在西方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府论》大致分为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部分,这几个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文中层层深入地阐述了洛克对国家权利的认识。洛克在“政治社会部分”中提出了著名的“天赋人权论” ,这一理念对西方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国的民主政治演化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洛克在“自然状态部分”提出了“财产权劳动学说” ,这一学说对社会科学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如现代法学或法哲学中有关版权保护合理性的思想,便是源自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 。

(一)财产权劳动学说

洛克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提出了“财产权劳动学说” 。他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尽管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自然状态中有一种要求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进行治理,而理性,就是自然法……”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除了拥有最基本的自然人权,即生命本身之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由、财产、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即生命的保障和生命的表征和确认。他指出:“人们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关于“财产” ,洛克认为,如果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在此基础上,洛克进一步论证了共有的东西如何变成私有的过程,并指出,这种变化过程的实现,劳动起了关键性作用。洛克认为,财产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赐予,而是来源于人自身的劳动,劳动使人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财产权因为劳动具有了正当性。洛克还认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主张权利,那么通过人施加的劳动以及相应的劳动产品也应当属于他自己。“我们在以合约保持的共有关系中可以看到,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若不是这样,共有的东西就毫无用处了……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 ”[1]

洛克还认为私有财权的确立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他指出:“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 ” “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所共有……就不能假设上帝的意图是要使世界永远归公共所有而不加以耕植” ,“如果规定任何人在把共有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拨给私用的时候,必须得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明确同意,那么孩子和仆人们就不能割取……应得部分的肉” 。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和天赋权利,即人对自身的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②人对自身的财产权是其他财产权的基础,而劳动是获得财产权的先决条件;③每个人能够劳动并且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个人无论从自然提供给社会中的共有物中取走或者留下了什么,只要他在其中渗入了个人劳动,并且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的东西,那么他对它就拥有所有权,即私有权。

(二)基于财产权合理性上的版权保护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一个人投入了劳动、心智所产生的东西属于他自己,而不是别人呢?“财产权劳动学说”认为,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优先的财产权,一个人拥有他的身体从而也就拥有了他身体所做的东西,即他的劳动。这是说,一个人的劳动和劳动的产品是不可分开的,因而只有在一个人拥有他的劳动的时候,他的所有权才能够被保障。如果一个人拥有他的身体以及他身体的劳动,他就必须拥有他的劳动所添加的东西——他的劳动产品。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虽然关注的是“财产”概念,没有直接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该理论可以渗入“无形财产”的领域,揭开知识产权制度的神秘面纱,赋予“智力劳动”在社会价值创造中应有的地位。也就是说,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解释知识产权的重要理论。根据Peter Darhos在《知识产权哲学》一书中的说法,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已被视为一个理论图腾。

知识产权又称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包括许多不同种类的无形产权,其中之一是著作权,即版权。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人创作作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智力劳动的过程,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成果也就是智力财产。引入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个人通过自己劳动创造出的东西,属于他自己。那么,智力劳动者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果实也应该享有财产权。可见,洛克的学说可以用来论证,创造者对其作品享有版权的正当性、合理性。那么,对版权进行保护也就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版权保护的正当性、合理性可以这样理解:首先,人的创作过程使思想脱离自然状态。借用洛克的自然状态假说,思想处于一种自由的、可平等获取的自然状态,人们通过脑力劳动,使之脱离了自然状态,形成了文字、音乐等作品,从而获得了版权。不经过人的智力劳动,思想永远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不能完成从隐性财产到显性财产的转变,只有经过人脑的智力劳动,思想通过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为人们感知和认识,才能受到版权的保护。根据版权制度,付出智力劳动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重要前提,如果一个人只是为创作提供了物质、技术、资金帮助,而没有智力劳动的参与,就不能成为版权人。

其次,版权的产生时间。洛克认为财产权的取得,在劳动使得一样东西脱离自然状态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他说道:“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在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它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2]据此,版权制度实行是“自动取得原则” ,即版权的效力始于创作完成,一旦作品被创作完成,从思想转化为表达,版权就自动产生了。

总之,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为版权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一个社会的版权保护如果不以劳动为基础和前提,而以“信息自由” 、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公平”等观念为基础和前提,那么,必然导致作品创造者丧失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安娜女王法令》于1709年颁布,说明人类将劳动的自然权利扩展到智力劳动的范畴, “智力财产”首次得到法律认可。这以后,各国的版权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无一例外地规定,法律保护知识产品以及作品创造者的权利。这在法理层面上实现了对人的智力劳动的尊重和保护。

二、起源之二:科斯的产权经济学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Coase)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产权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是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配置率的,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较低、从而效率高的产权制度。“产权”(Property-rights)在英语里还有“有权” 、“所有物”之意义。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作是1960年科斯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 ,这篇论文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认为,一旦交易费用为零,而且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不会影响合约的结果。产权经济学是建立在“交易费用学说”基础上的理论,所以,产权经济学有时也被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 。

(一)科斯定理及其构成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市场的驱使,进行互惠互利的交易谈判,即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无论产权最初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

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科斯第三定理:制度是有成本的,不同制度有不同的效率,交易费用过高会使某些安排不能实现,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二)基于科斯定理的版权保护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强制的表现形式,其中包括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权益。财产所有权一般分为三大类: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及知识财产所有权。其中的知识财产所有权也称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另一类是版权(著作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署名、使用、发表、表演以及许可使用等权利,依此而具有收益权。

科斯定理认为产权有两层含义:一是私有产权;二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版权是产权的一种,属于私有产权,具有排他性质。只要版权明晰,不管这种版权属于哪一方,版权的所有者与受让人就可以通过谈判,签订使双方满意的合同。当人们通过市场运作版权作品时,必然产生交易成本。只有在降低版权交易成本(搜寻信息、广告、谈判、签约、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支付的成本)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简言之,只要版权明晰,创作者、使用者就能通过市场交易建立契约关系,从而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科斯定理还认为,将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影响变为内部影响,从而消除外部影响,使经济运行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是科斯著名的“外部性因素内部化”理论。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可能会污染土地,带来外部不经济,但如果该企业买下这块污染的土地,就会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帕累托最优也称帕累托效率,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累托的名字命名的。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在没有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可见,外部性因素是一种经济行为,当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时,也把一些效果带给了他人。外部性因素分为有益外部性和有害外部性两种。有益外部性因素是指某物品除满足自身的需求外,还能产生有益的社会效应;有害外部性因素是指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却给社会带来有害的效应。“外部性因素内部化”理论给版权保护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具体地说,当对作品实施恰当的版权保护时,不仅作者的个人利益得到保护,而且作品的有益外部性效应也显现出来:社会成员通过学习版权作品,获得了知识、信息和能力,产生了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科斯定理进一步指出,抑制外部经济效应的“妙药”是明确产权。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文化产品市场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根据不同作品的生产成本、外部经济效应等因素,赋予著作者对其创造作品拥有一定时间的垄断产权——版权。在著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的时期内,任何人使用其作品均须支付报酬。这样对著作者来说,一方面可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还能激励其再创作的积极性。这样对社会来说,一方面可以解决公共作品生产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能在版权作品保护期逾期时,作品顺利进入公有领域,以供社会成员任何人使用,从而形成作品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科斯定理第二条认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将此理论运用于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版权市场,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对不同版权的界定,不仅影响版权的转让分配,而且最终影响资源配置。为了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就必须选择版权制度。具体而言,某个作品能否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取决于该作品受到版权保护时给社会带来的总收益和总成本的比较。如果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则可以给予版权保护;如果总收益小于总成本,则不能给予版权保护,而是通过其他私权保护的模式来解决。所以,通常情况下,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一定是所花费的社会成本远远低于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因此,对能产生巨大社会效益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是必要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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