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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工作质量保证办法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当该项目服务工作超出电教处工作能力和范畴,或与电教处原定工作安排相冲突时,由电教处领导、学校领导和项目提出人三方进行协调并做出决定。认真填写并派发《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给相关人员。 任务完成后,第一责任人在《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上签名,并向电教处负责人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16. 项目服务工作质量保证办法

16.1 目的

本办法对学校临时性、阶段性电教配合工作进行管理,通过规范程序健全手续,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16.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提出临时性、阶段性电教配合工作的学校各处室和个人。

16.3 职责与权限

16.3.1 学校干部、教师均可提出服务要求,并有义务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有利于实施该工作的一切便利条件。

16.3.2 校级干部负责对所提出的项目服务工作进行审批。

16.3.3 电教处负责落实经审批的项目服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16.4 内容与要求

16.4.1 项目服务工作申报和审批

(1) 学校干部和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向电教处主管领导或学校领导提出电教服务申请。

(2) 学校将需要多部门配合的较大规模的项目服务工作列入学期、月或周工作安排;临时性任务或单个部门短时间、小范围工作可通过部门协调会的形式协商决定。

(3) 当该项目服务工作超出电教处工作能力和范畴,或与电教处原定工作安排相冲突时,由电教处领导、学校领导和项目提出人三方进行协调并做出决定。

16.4.2 项目服务工作的实施

(1) 电教处在接到任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电教人员的工作分工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相关任务。认真填写并派发《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给相关人员。

(2) 接受任务的电教处成员是该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根据《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落实工作。

(3) 需要借用电教设备和器材的工作人员要根据规定进行登记,任务完成后要提交电子资料归档,归还设备。

(4) 任务完成后,第一责任人在《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上签名,并向电教处负责人汇报任务完成情况。《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交由电教处存档。

16.4.2 相关文件

暂无。

16.4.3 记录表格

附:电教配合工作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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