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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的改造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不少犯罪的发生与罪犯的思维方式缺陷存在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思维方式改造就成为世界观改造的重要方面了。这种思维方式常使罪犯得出错误而肤浅的结论。思维方式的惰性和被动性密切相关。认知疗法又称“认知重建”、“认知技能塑造”,指改变罪犯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把思维方式简单归结为一个“怎么想”的问题。
思维方式的改造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思维方式的改造

所谓思维,从现代化心理学的角度看,是指认识主体运用观念、表象、符号、词、命题、知觉、信念或意向进行的内隐的认知信息加工过程。(115)而思维方式就是指认识主体怎样运用观念、表象、符号等进行认识信息的加工,即认识主体对来自客观世界的认识信息进行加工的程式和方法。通俗地说,所谓思维方式就是指一个人是以怎样的方式思考问题,是以怎样的方式认识、把握和评价事物的。

尽管思维作为认识信息的加工过程是内隐的、难以直观的,但我们知道,不同时代的人、不同民族的人、不同性别的人、不同年龄的人、不同文化教养的人、不同个性的人,他们的认知信息的加工方式、方法、程序和规则都有所不同,这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思维方式对于每个人来说,虽然是可变的,但它具有稳定性,特别是同思维的内容相比较,思维方式是稳定的。这就是说,一个人由于其生活的时代的不同,所接受的民族文化的不同,个性的不同以及教养、性别的不同,他总会形成自己比较稳定的加工认知信息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思维方式存在优劣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以及正确与错误之分。改造罪犯的思维方式,就是使罪犯的思维方式优化、更新,形成比较先进的、正确的思维方式。我们并不认为罪犯的思维方式是独特的、异于常人的,(116)但是,从总体上看,罪犯的思维方式比较集中地存在着各种缺陷和不良特征。这些缺陷和不良特征也能见之于常人的思维方式,但在罪犯那里则比较明显。而且,不少犯罪的发生与罪犯的思维方式缺陷存在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思维方式改造就成为世界观改造的重要方面了。罪犯的思维方式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和不良特征:

第一,思维方式的直观性。思维方式的直观性是指整个思维过程主要是同具体形象的事物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并不简单地否认思维方式的直观性。(117)但对于罪犯来说,思维方式的直观性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缺陷。不少罪犯思考问题、认识事物、评价事物缺乏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他们局限于自己从一时一地所获得的感性的、直观的经验进行思考。在他们的思维过程中,具体的、直观的认知信息占主导地位,而抽象观念、符号、信念则很贫乏。这种思维方式常使罪犯得出错误而肤浅的结论。(118)

第二,思维方式的单一性。所谓思维方式的单一性,是指思维方式的片面化和绝对化,甚至发展为偏执性。许多罪犯不能够从多种角度去思考问题,去认识和评价事物,不能够辩证地分析和认识事物,所谓好即绝对的好,坏即绝对的坏。有些罪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具有强烈的偏执性。(119)

第三,思维方式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狭隘性。所谓思维方式的封闭性、保守性和狭隘性,是指罪犯的思维方式比较僵化,看问题眼光狭隘,难以接受新的内容,同时也难以改变自己的看法。许多罪犯文化知识贫乏、愚昧无知、孤陋寡闻,他们的思维方式往往是封闭的、保守的和狭隘的。这类罪犯往往因思维方式的封闭、保守和狭隘,难以使自己发展,从而缺乏社会竞争能力,终于导致犯罪。

第四,思维方式的隋性。思维方式的隋性是由其封闭性和保守性所决定的,它是指思维方式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死气沉沉的、毫无生机和活力的状态中。如果一个人对新的知识、新的事物毫无兴趣、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那么,他就形成了隋性的思维方式,或者说,作为认识主体,他对来自客体世界的认识信息失去了加工的兴趣和活力。(120)

第五,思维方式的被动性。思维方式的惰性和被动性密切相关。思维的特点之一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思维总是能动地反映客观对象,能对来自客观的认知信息进行加工和改造。思维方式的被动性则是指罪犯作为认识主体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思考问题、认识和把握事物,其思维方式处于一种相对的消极、被动的状态中,缺乏独立性和选择性,对外来信息不分青红皂白,近朱则赤、近墨则黑。有些罪犯受某些病态文化的影响或被人教唆而冒然犯罪,同其思维方式的被动性相关。

第六,思维方式的肤浅性。思维方式的肤浅是由其直观性、单一性、封闭性以隋性所决定的,它是指罪犯作为认识主体不能对来自客观的认识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加工,或者说,他们对问题的思考,对事物的认识,把握和评价是肤浅的,难以从事物的表面现象深入到其实质。

认知疗法:改变罪犯的思维模式

在西方国家的许多监狱中,注重对罪犯进行心理治疗,其中“认知疗法”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认知疗法又称“认知重建”、“认知技能塑造”,指改变罪犯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思维模式。研究表明,罪犯的思维模式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极大。在犯罪的预谋与着手的过程中,罪犯要对来自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心理加工,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思维模式方面存在的问题,罪犯很容易发生错误,这种错误导致他们难以避免犯罪。个人的不良行为来自认知与判断的错误。因此,要避免和预防罪犯的不良行为,就必须重建与纠正罪犯的认知模式。在实施认知疗法时,教育罪犯如何去认识自己的思维模式,使他们学会如何改变不恰当的思维模式。如果他们学会了如何控制自己的思维,就可以改变他们对周围所发生的事件的认识,从而具备适当选择的能力。例如,在美国密歇根州的矫正系统中,对暴力型少年犯罪人实施一种名为“建设性思维策略”的矫正计划,帮助少年犯罪人发展自我领悟的技能与策略,以便正确处理自己的愤怒、说

谎、投射性谴责之类的特征性问题。在这项计划中,让罪犯学习怎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延迟直接满足。在治疗中,使用反省的方法,探讨罪犯的思维过程,使参加治疗的罪犯最终认识到,一些事件或思维模式怎样触发了犯罪行为,错误的思维模式导致了暴力行为。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思维方式的直观性、单一性、偏执性、封闭性、保守性、狭隘性、隋性、被动性和肤浅性是密切相关,互为因果的,都成为思维方式的缺陷和不良特征。我们可以把思维方式简单归结为一个“怎么想”的问题。“怎么想”的错误往往导致“怎么办”的错误,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发生与罪犯的思维方式的缺陷相关。每个人在其人生经历中,必然会遇到许多矛盾或挫折,对于同样的矛盾或挫折,每个人的思考和认识方式是不同的,这就是思维方式的差异。由于思维方式差异,每个人如何处理矛盾或挫折的态度和方式也并不相同;有的人善于解决矛盾、化解矛盾;有的人不善于解决矛盾,甚至会矛盾更加复杂化、尖锐化;有的人能够理智而冷静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问题,有的人则容易在人际关系处理中使矛盾激化;有的人在挫折面前不灰心丧气,甚至能够把挫折变为发展的动力,使失败成为成功之母,有的人则对挫折缺乏承受能力,因挫折而陷于绝望;如此等等。由于处理矛盾或挫折的态度和方式不同,人的行为也必然不同。通过犯罪来处理自己所面临的矛盾或挫折乃是一种最愚蠢、最无能同时也是最极端、最无可奈何的行为方式。这类行为方式的认识根源往往存在于思维方式的缺陷之中。(121)

那么,罪犯的思维方式的缺陷和不良特征是如何形成的;思维方式的优劣取决于什么?现代哲学认为:“思维方式是主体和客体相联系的中介,是主体认识与改造客体的思维工具。它不仅指思维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规则,而且指凝聚在思维成果中的‘知识结构’。因此思维方式是主体把来自客体的信息内容组合起来的方式、方法、程序、规则。思维方式直接地为人们的思维能力、知识水平所决定,又体现着、标志着人们的思维能力与知识水平。它往往成为主体的巨大的能动因素,对思维能力与知识水平的提高起着积极的或消极的作用。”(122)可见,思维方式的高下优劣直接取决于认识主体的思维能力和知识水平。罪犯的思维方式缺陷首先是由思维能力薄弱造成的。思维能力薄弱体现于对事物的分析能力、综合能力、比较和鉴别能力、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等各个方面;同时,罪犯的思维方式缺陷又是由其知识结构的贫乏、知识水平的低下所决定的。而思维能力与知识水平又是互为因果的:思维能力越强,越能够提高知识水平;同时,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增强思维能力,即孔子所说的:“多学近乎智。”此外,应当补充的是:人的非智力因素,如动机、兴趣、信念、理想、情感、意志、气质、性格与思维方式的高下优劣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例如,性格极端自私的人,其思维方式往往具有狭隘性的特点,情感和情绪容易冲动的人,其思维方式往往具有单一性和偏执性的特点。

加拿大监狱:改变罪犯的思维方式

在加拿大联邦的监狱系统中,对罪犯实施生活技能计划(living stills program)。其中,包括8种具体计划。在这些计划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计划是“认知技能计划”。这一计划的目标是改变罪犯冲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不合逻辑的、僵硬的思维方式。其主要内容是:(1)自我控制;(2)人际关系问题解决;(3)认知方式;(4)社会观点采择(social perspective‐taking,在社会生活中选择、接受或采纳观念的活动);(5)价值观;(6)批判性思维。这项计划有36课时。围绕这项核心计划,监狱还设计了“提高认知技能计划”(目的是帮助犯人复习、巩固已经学会的良好的认知技能,10课时)、“愤怒和情绪控制计划”(目的是帮助犯人掌握减轻和控制愤怒情绪的技能,减少攻击行为,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25课时)和“增强愤怒和情绪管理计划”(目的是使犯人复习和巩固已经学会的愤怒与情绪控制技能,8课时)。

资料来源:《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

因此,改造罪犯思维方式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他们的思维能力,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以及培养和优化他们的非智力因素,如激发成功动机、提高兴趣品质,树立理想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和优化是人格改造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人格改造的深化,罪犯的思维方式必然得到改变。对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与思维方式改造之关系我们不展开探讨。我们主要强调如何通过发展思维能力和提高知识水平来改造罪犯的思维方式。因为这两者对思维方式的改造具有直接的影响和作用。

当代世界各国教育共同的发展趋势之一是注重开发人的潜能,特点是注重发展人的思维能力。(123)许多教育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思维能力是一种可以训练的能力,因此,他们积极研究历史上著名科学家、学者、创造发明家和各类杰出人物思维方式的特点,概括和总结了许多思维训练的方法,去发展人的理论思维能力、联想思维能力、发散思维能力、辐合思维能力、逆向思维能力等等。特别是如何发展人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更是现代教育最为关注的焦点。而且,对于这一思维能力的关注,并不局限于教育界,在科学研究部门,企业和财团、金融和贸易等等各类组织和各个领域,都极重视其成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发展。(124)当代世界的竞争,主要是教育与科技的竞争,而教育与科技的竞争最终体现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竞争。因此,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开发、培养和发展就成为当代教育的关键问题。把当代世界各国先进的思维训练方法引入监狱,对罪犯进行思维训练,无疑是具有极大意义的一件事。通过思维训练,不仅能够改造罪犯的思维方式,而且有可能开发其创造性思维的能力,使他们从一个社会的破坏者变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我们认为思维训练是意义深远的人格改造。

但是,就目前大多数罪犯的现状来看,由于文化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将妨碍思维训练的实施。因此,思维训练必须同提高罪犯的知识水平融为一体才可能有效。思维能力与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辩证而统一的关系,思维能力的发展必然推动知识水平的提高,反之,知识水平的提高也必然推动思维能力的发展。其中,知识是人的思维活动的基础,因为任何人都是以自己的知识结构为出发点进行思维的。经济学家以自己的经济学知识为出发点思考经济问题,哲学家以自己的哲学知识为出发点探索哲学问题,化学家以自己的化学知识为出发点研究化学问题,如此等等,他们如果互换思维领域,就可能感到陌生和茫然。罪犯思维能力薄弱,主要原因在于知识基础薄弱。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提高思维能力并通过提高思维能力进行思维方式改造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我们已经熟悉培根所说的:“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伦理使人有修养,逻辑修辞使人善辩。”(125)这段话其实也揭示了知识对于思维能力提高的巨大作用,因为所谓“明智”、“聪慧”、“精密”、“深刻”、“有修养”、“善辩”,都体现着思维能力的良好特征。他还说“知识就是力量”,在这里,也应包括思想的力量。从罪犯的普遍状况看,文化知识水平低下导致思维能力低下,而这两者的薄弱共同造成罪犯思维方式的缺陷。(126)一方面在罪犯的思维活动和思维方式中,思维要素是极为贫乏的。所谓思维要素,是思维活动得以进行的细胞和元素,如观念、概念、形象等等。另一方面,在罪犯的思维活动中,致思途径——即思考问题的基本方向和具体方法极其简单。而这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都应当通过知识学习得到克服。一方面,通过知识学习能使罪犯的思维活动中增加新的观念、概念和形象。例如,责任、尊严、自由、创造等等概念如果能经常出现在罪犯的思维活动中,就会改变其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通过知识学习,能使罪犯优化自己的致思途径,使自己的思维途径多样化而且严密而合乎逻辑。例如,数学学习对罪犯是否有改造作用,人们未必都清楚。其实,代数和几何的学习就具有改造思维方式的作用,因为其中包含着多途径的解题方法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经常进行代数和几何的解题,对提高思维能力、改造思维方式具有直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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