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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和日本是现代史上最重视教师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国家,德国也是最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之一。因此,可以说在19世纪中期,德国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就实行了二次考试制度。德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分四类:文理中学、职业中学、实科中学、主体中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欧盟国家通用,而且如医师、律师资格一样终身有效。

第二节 德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

德国和日本是现代史上最重视教师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国家,德国也是最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国家之一。回顾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窥见其对教育、教师培养的重视。

一、德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演进

17世纪末之前,德国前工业社会时期,初等学校少而且教学内容简单,主要以读、写、宗教和唱歌为主,算术和自然科学的内容是缓慢进入学校教学内容。这个时期,主要聘用僧侣和手工艺人直接担任教师,没有教师任职的培养体系和制度。1695年虔信派的佛兰克(A.H.Francke)在哈雷(Halle)的孤儿院里创办了第一个教师培养机构“实践研讨班”(Seminarium Praeceptorum)进行教师培养工作。受其影响,普鲁士境内出现了一批作为私立设施存在的教师培养机构,[27]为教师培养的规范化和资格认证的制度化打下了基础。

1763年,普鲁士公国颁布的《初等学校及教师通则》明确规定:“一名教师不仅要掌握教学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应当成为学生的楷模,不能因他平时的一言一行损害他在教育过程中在学生眼中建立的形象。……教堂司事或教师在获得资格认可之前,不得安排他们就职,必须对其进行考试,由视学官发合格证书。”[28]这项法律规定了教师在“师”与“范”,即“学”与“德”两个方面的规格要求,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明确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1810年,普鲁士颁布了考核中等学校教师的规程,规定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中等学校教师,考试科目包括文科中学讲授的全部科目。这样,此前可在古典文科中学任教的教堂司事(牧师)也纳入了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德国分别通过两条途径培养中小学教师,初等学校毕业生通过入学考试后,先进入教师培养预备机构接受3年的预备教育,再入教员养成所接受3年的专业教育,重点接受学科和学科教学法教育,同时非常重视课堂见习与教学实习。学科教学法的教学、课堂见习与教学实习都注重通过真实的教学实践来培养教学技能,通过毕业考试后,即获得担任小学教师的资格。中等学校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后,进入大学学习,取得一个普通学术证书即可获得任教资格。类似于我们国家的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教师,师范学院和师范大学培养中学教师。1854年以后,普鲁士王国规定,小学教师同中学教师一样,在接受第一次临时任命的2~5年以后参加第二次教师考试,合格者才能成为正式教师。

因此,可以说在19世纪中期,德国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就实行了二次考试制度。中学教师的培养比较强调“学术性”,由于受“能掌握一门学科者也一定能够教授它”的观点的支持,大学期间的学习主要以学科课程为主要取向,因而存在着学科知识与教学实际缺乏联系的缺陷,即学术性强、师范性弱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普鲁士于1826年规定在大学毕业考试之后正式任用之前,引进一年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间,试用教师接受试用学校的指导教师(mentor)的进一步教育指导,这一方法被证明不大奏效以后,又于19世纪90年代对中学教师的培养方式作了改革,即在第一阶段以学术性培养为主的大学教育之后,又引进一个在“见习学院”或“大学后机构”里以师范性培训为主的第二阶段。1916年,我国学者陆规亮编译的《德国教育之实况》对当时德国教师任教资格进行了描述,根据其描述可见,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对教师任职资格的要求很高,考核十分严格。陆规亮说:“德国中等教员有一定资格,凡为此等教员者必当受三年以上之特别预备教育,尤必先受九年之普通教育,此九年之程序最初只有六年,继乃延长一年,后则延长二年,今乃三年。统计前后共受十二年教育焉,其受普通教育时,本国之气远如何发展,各国之形势如何态度,世界之文明如何进步,讲求有素,洞若观火焉。”“按德国中等教员之资格颇不易得,正教员必为大学卒业生……学程分六学期(每年分二学期),有三年以上之修业成绩,再受国家之严密试验,及弟后,得为一年练习教生,果无缺点,乃任一年候补教谕,确系优良,于是实任为中等教员焉。”[29]至此,德国中小学教师培养的二阶段模式基本定型。学生完成学业,通过毕业考试,即可获得教师资格,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可能成为正式教师,只是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教师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二、德国教师的资格认证

德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分四类:文理中学、职业中学、实科中学、主体中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中学和实科中学的教师资格证书可融通,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之间不能通融。德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欧盟国家通用,而且如医师、律师资格一样终身有效。[30]获得资格证书的制度要求如下:

(一)学历要求

自20世纪60年代,德国大多数州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或师范学院的本科毕业文凭。在大学阶段的职前培养一般经历7~9个学期,学习结束后,参加第一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31]。不同类型的教师其修业年限的存在差别。职前培养的方式各州之间存在差异,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按学校类型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教师;第二种是按学校教育阶段进行培养,即分别培养中等教育第一阶段教师与中等教育第二阶段教师;第三种是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培养方式。20世纪90年代联邦德国教育文化部最高部长会议(KMK)对六种教师职业的修业要求进行了规定。[32]

教师职业类型及其相应的修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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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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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考试

大学学习阶段结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申请参加教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考试由考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大学教授、中小学校校长和有关考试机构的代表组成。考试的内容包括毕业论文、120分钟的书面考试、80分钟的口试、4周的教育实习测试四个部分。毕业论文的选题可在教育学、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里选择,考试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参加下面的考试。书面考试的内容是两门专业课知识,口试测试的是心理学、教学法和学校有关的法律知识等。教育实习4周大约为50个学时,学生到文理中学、实科中学或主体中学实习,主要是听老教师授课、观摩老教师组织教学、批改作业、管理班级,然后写出实习体会。第一次国家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约为90%。

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申请教师资格者向所在州教育部或文教部提交大学教育毕业文凭和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成绩,申请到州教育学院或教师培训中心担任实习教师,此过程为期至少18个月。实习教师属于见习公务员,在实习期间必须独立上课。初期每周12节课,最后阶段是与正式教师一样每周27节课。实习教师除了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外,还要参加教师培训中心(或教育学院)的集中学习和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四个方面:(1)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以及与教育、教师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教学法,针对不同特点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3)教学技能,包括规划、设计教学、组织教学、考试、与学生交流以及与学生家长沟通、协调的能力等,这些技能的学习,实习教师要独立完成。(4)处理特殊问题的能力,如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减少辍学、留级,指导有才艺的学生发挥特长等。[33]

实习结束后,进行第二次国家考试。由教师培训中心(或教育学院)、实习所在学校分别对实习教师给予评价,这次评价被视为第二次国家考试。评价内容为见习生在见习期的学习情况,见习生的教学计划、教学技能、教学组织、考试组织等能力,见习生在教育实践中因材施教的能力等。第二次教师资格考试虽然没有笔试、口试,但是却非常正规、严格,每年有5%~10%的实习教师不能通过。通过第二次教师资格国家考试后,州文教部授予其教师资格,通过试用期(一般2年,长则可达5年)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学生申请教师岗位,获准后成为教师,享受公务员待遇。未通过者,可以重考一次,仍未通过者则说明其不适合教师这一职业,不能再拿到教师资格证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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