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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具体表现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道德的目的就是处理各种职业关系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职业道德只能建立在社会共同认可的习惯、规范与期待的基础上。职业道德规范是关于职业道德理论及实践的研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处理与教育活动相关关系时所应秉承的信念与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述

幼儿园教师的教育对象通常是3~6岁的孩子。这个阶段的孩子还处于皮亚杰道德认知发展理论中的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即前道德阶段(2~5岁)与道德实在论阶段(6~8岁)。处于前道德阶段的儿童尚未建立真正的道德概念,也不能把自己与他人分别出来,分不清公正、义务与服从,在游戏时,规则或成人的要求对他们还没有约束力。而处于道德实在论阶段的儿童已经能服从外部规则,接受权威指定的规范。这些权威通常是父母、教师等。因此,人们常把教师比喻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也表明幼儿园教师的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其自身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重视。

一、道德

(一)中国道德概念的变迁

在古代中国,“道”与“德”是两个词。“道”原指人行的道路,如《诗经·小雅·大东》“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中的“道”就是道路的意思,后借用为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或万物的本体。“德”与“得”意义相近,即实行某种原则,心中有所得。荀子首次将“道”与“德”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概念使用,他在《劝学篇》中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1]意思是一个人学习了礼并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就能具备最高的道德。由此可知,《道德》起源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的形成,使个体面临着如何与他人相处、个体如何与集体相处、人与自然如何相处等诸多问题,这必然呼唤某种为大家所认可或普遍接受的规范、原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故《辞海》解释: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体和社会之间行为规范的总和”[2]

道德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与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不同。法律具有强制性,靠国家机器来强制处于一定社会的公民执行。如果个体违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对人们不具有强制性,只能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与人的内心信念(良心)来维系。如果个体违反道德,只会受到舆论与自我良心的谴责。

根据社会生活与社会活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道德分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调节人们之间关系而形成的行为规范。如中国古代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传统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是维护家庭关系,调节家庭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如对父母要“涌泉跃鲤”,夫妻之间要“举案齐眉”等。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和社会分工紧密联系,是调节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内部之间的关系,也是调节与职业密切相关的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西方道德概念的变迁

西方道德(morality)一词源自拉丁文“morales”,主要指“风俗”、“习惯”,以及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方式等的认同与遵守,主要强调“内心”、“精神”等。另一与之易混淆的词是“ethic”,它源自于希腊文“ethos”,后演变为拉丁文“ethic”,意即品质或典范,或者是通过检验规则抽象出来的观念和价值判断。国内通常将其翻译成“伦理规范”,近现代更多的是直接翻译成“道德”。该词在西方语境中,也常有多种意义,有时表示道德价值观(moral values),有时表示的是法律限制或被广泛理解的社会准则。因此,相较于morality,ethic更强调客观的、外界的行为规范,指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后现代哲学家对两者不加区分,甚至是将两者的内涵颠倒。不过,这种颠倒并不影响对“职业道德”的翻译,国外通常采用“ethical”来翻译职业道德中的“道德”一词。

二、职业道德与职业道德规范

(一)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主要作用在于调节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从业人员之间、从业人员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表现。对于职业道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职业道德不能从社会习惯、规范及期待中抽象出来

任何职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职业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各方面的利益。职业道德的目的就是处理各种职业关系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因此职业道德只能建立在社会共同认可的习惯、规范与期待的基础上。

2.职业道德的目的是促使从业人员能有效地承担职业所赋予的社会责任

职业的本质就是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如律师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警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医生是为了救死扶伤等。个体在职业情境中,通常会面临许多复杂的道德两难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职业所固有的,如医生面临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与医院盈利的冲突等;而有些是由一些独特的价值观所引起的,如病人对自身疾病治疗的自主权与病人对治疗知识的欠缺,到底是病人的自主权更重要还是病人的生命更重要?这些问题通常难以事先制定规则,此时职业道德为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标准。比如,医院如果以拯救病人为第一责任,那么医生在上述道德问题中就会选择对病人有利的处置方法。

3.职业道德有利于获取专业地位与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职业道德是根据社会规范及期待,结合职业的特点为职业工作设置的一个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关其义务、责任与权利的指南。首先,它可以在工作场所提供一种内在纪律,有利于职业获得社会信任,且对于职业的发展,尤其是自主性较强的职业发展更为重要。其次,它可以保护员工较少受到外界的干预,如幼儿园教师可以少受家长的影响,独立完成对幼儿有利的教学及保育工作,从而使职业获得社会地位。再次,职业道德也可以帮助人们根据社会价值判断作出适当的决定,这有利于个体在工作场所中与同事相处,也保护个体不受上司的非难,并成为团体中的一员,获得安全感与职业发展。

(二)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是关于职业道德理论及实践的研究。无论是什么职业,其职业道德规范均应包含一些普遍的价值判断,如敬业、诚信、公正、尊重个体等。这些原则包括善与恶、对与错,亦即在职业情境中应该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目的其实就是要为职业行为设置一个适当的标准,试图为解决职业场所中的道德问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

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国内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处理与教育活动相关关系时所应秉承的信念与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其目的在于规范教师个体与教师集体的行为。

我国古代就有丰富的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孔子早在春秋时期就提出“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要求教师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强调教师要不断学习,博学多才;“因材施教”,“有教无类”,强调教育的公平,尊重学生的差异等。

古代的师德思想固然丰富,但主要散见于各位大家的著述与实践中,并未形成系统的师德思想或规范。另外,师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协会于1984年10月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草案)》,对教师与国家、教育事业、学生、集体的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了理想层面的规定。该草案实施七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91年8月联合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之前的草案相比,该规范将草案中的“学习马列主义”与“热爱祖国”合并为一条,删除了“奉公守法”,强调要“不断提高科学文化与教育理论水平”,增加了“实事求是”与“面向全体学生”。

1997年9月,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并正式实施经过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后的规范为八条,与1991年版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比,强调了依法治教,增加教师与家长、同事之间交往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并增加了廉洁从教的内容。

2008年,教育部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适时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于2008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与1997年版规范相比,新规范从原来的八条改为六条。在保留原来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内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保护学生安全”一条,并新增了抵制有偿家教、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终身学习等。

综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每一次修订,不难看出规范变得越来越具体,政治的意味也越来越淡,与教师工作密切相关的各方也得到了更全面的考虑。但是,不管是哪个版本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均侧重于理想与原则层面,从而使其在教育实践活动中难以操作,也不利于教师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认同与内化。

(二)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文献简述

尽管教育部针对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先后修订与完善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但每次在执行的过程中均会引起教育界对教师职业道德内涵与外延的争论,同时也会出现很多现实问题。为此,大批的学者与管理者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综观近二十年教师职业道德的文献发现,现有研究,一是从理论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辨析,如杨春茂(2003)、刘东英(2005)、陈旭光(2005)、申继亮、赵景欣(2006)、王艳(2008)、冯婉桢(2009)等;二是侧重于师德评价,如叶育旺、林雪玲、杨其炎(2004)、苗耀华(2006)、潘永芝、章潮晖、张凯(2006)、詹红菊(2008)、许宝林(2008)等;三是阐释师德评价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关系,如张英涛(2001)等。

申继亮、赵景欣(2006)针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从“师道本论”与教师的“德行辨析”两个方面对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几点非常有价值的建议:①师德应是教师的基本要求,是教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师德具有不同的水平,教师在达到基本师德要求后,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师德水平。②社会对于教师的评价和教师角色的思考应该基于基本的人性,而不是外界所赋予的“神性”。要从人性的基本点出发,充分挖掘教师的内在潜能,稳定其德性,发挥其主体性。强调管理部门应给予教师最大的尊重和爱护。③辩证地看待教师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行为的关系。强调师爱的原则应是动机与结果的和谐,并辩证地分析了教师日常工作中经常要面对的权威与平等、处罚与平等的关系问题。

冯婉桢针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边界模糊问题,通过对全国十多个市或学校目前正在使用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文本进行分析后指出,现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混淆了经济、政治、法律、技术和语言等非道德规范的内容,提出可以从道德与教师的经济、政治、法律、技术和语言活动的联系中考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这些活动的限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与外延仍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与之相应的是,相较于西方国家,国内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侧重于理想与原则层面,对于教师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对于教师行为是否违反职业道德通常难以准确界定,同时也难以进行恰当的惩罚。

四、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国内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幼儿园教师在从事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规范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准则。迄今为止,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并未专门颁布有关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由于幼儿园教育的对象通常为3~6岁,这一阶段的儿童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保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卫生部妇幼卫生局于1981年6月发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要求教师“要做儿童的榜样,爱护和尊重小儿,态度亲切,动作轻柔,方法一致”。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其第六章第五条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由于学前教育长期被排除在基础教育之外,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越积越多,入园难、学费贵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教育部虽然没有出台专门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其出台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专业理念与师德,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保育与教育的态度与行为及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方面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

职业理解与认识中包含五点要求: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②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③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的专业发展;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⑤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在幼儿的态度与行为方面提出了四点要求:①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②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③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④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在保育与教育的态度及行为方面提出了六点要求:①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②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象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③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④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⑤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⑥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在个人修养与行为方面,主要提出了五点要求:①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②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③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④勤于学习,不断进取;⑤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由于是将专业理念与师德合并在一个维度,因此我们通过分析内容不难看出职业理解与认识的五点要求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但第四点又单独提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很显然与其他四点要求不属于同一层次,二者之间是一种包含关系。而在保育与教育的态度与行为中提出的六点要求更应该归入教育观念的范畴;个人修养与行为的前三点要求应纳入人格与情绪管理能力方面,只有第四与第五点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

(二)国外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国外有些国家专门针对幼儿园教师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如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美国幼儿教育协会(NAEYC)根据美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对幼儿园教师提出了以下主要职业责任:儿童期在人的一生的发展当中是一个独特的和重要的发展阶段,儿童教育工作要建立在儿童发展知识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家庭、文化和社会环境当中才能更好地了解儿童;尊重每一个个体(孩子、家庭成员、同事)的尊严、价值和特性;在信任、尊重和积极关注的环境当中,帮助儿童和成人发挥他们的潜能。在此基础上,又分别针对幼儿、家庭、同事与社会(社区)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原则,详细规定了必须做的、禁止做的和允许做的行为。例如,对幼儿的责任主要有:不应当伤害幼儿,且这条原则具有优先权,在这条原则下,要做到如何保护幼儿,防止幼儿受到虐待以及为受虐待的儿童提供帮助;对于以前不知道,且已经实施过的对幼儿有害的行为,应该告知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以使其他幼儿免受同样的伤害。对家庭的责任主要有:与家长分享有关儿童及教育方案的信息,让家长参与到幼儿的教育中来;家长对儿童的教育具有选择权,并且不能利用家长为自己牟取私利。对同事的责任又细分为对合作者、雇主与雇员的责任。例如,对合作者的责任主要有:建立与维持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共同分享资源和信息;支持合作者的职业发展与职业需要的满足等。对雇主的责任主要有:对教育机构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忠诚于教育机制,维护其名誉。对社会的主要责任有:不能从事我们力所不能及的工作;应该公开地和诚实地交流大家可以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程度;与相关人员合作;支持有利于儿童发展的法律与政策,反对不利的法律与政策;不雇佣不合格的人员;有责任举报违犯法律的相关机构与个人等。

在具体的职业责任的基础上,制定了责任说明书,明确说明了必须承担的、基本的责任。例如,确保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是以现在的幼儿发展和幼儿教育方面的知识为基础的,能够尊重和支持家庭完成抚育幼儿的任务;要成为社区和社区中的幼儿及他们的家庭和教师的利益的倡导者;尊重幼儿教育中的同事并支持他们遵守全国幼儿教育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坚持职业行为的高标准;了解个人的价值观、观念和偏见是如何影响其职业判断的;对新的思想保持开放的态度,愿意从别人的建议中学习;作为一名专业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发展和做出贡献;尊重全国幼儿教育协会的道德行为章程的各项目标和原则。

新加坡早期教育者协会(AECES)在参考了美国幼儿教育协会与澳大利亚早期儿童协会的职业道德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加坡幼儿教育的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的核心理念是促进新加坡多种族社会的和谐与国家建设,并且作出以下几项承诺:①儿童期是个体发展中非常独特与宝贵的阶段;②尊重儿童在文化、社区和社会之间与家庭的联系;③卓越的教学建立在丰富的儿童发展理论与实践知识基础之上;④认可儿童与家庭所处社区中每个个体的尊严与价值;⑤无论个体的年龄、社会经济地位、能力、性别、种族、语言或宗教,均应建立一种真诚的、相互信任与尊重的积极关系。在这些承诺的基础上,又针对儿童、家庭、社会、员工四个方面规定了专业职责与义务。例如,对儿童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尊重儿童的文化、家庭教育与社会环境,尊重儿童的独特性,尊重儿童在一种包容性的教育环境中玩耍和学习的权利,公正地对待每个儿童,让每个儿童都有表达自己想法、意见的权利;确保儿童的身体健康、心理安全,促进儿童的社会化;民众如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儿童受虐待,有义务报告有关部门;教师应该具有良好的知识基础。对家庭的责任包括:尊重家庭的价值观与信仰,重视家庭在儿童教育中的作用,与家庭形成工作伙伴关系,共同分享与交换有关儿童发展的信息与知识,尊重家庭的隐私并保密。对社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认识、接受与尊重社区成员的多样性;致力于提高社会对儿童教育与保健重要性的认识;与相关机构合作,促进儿童早期教育的研究与实践;支持国家促进儿童及其家庭发展的政策与计划。对同事及员工的责任主要包括:幼教工作者呈现的专业资格、经验与社会兼职必须是真实的;支持同事、工作团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并与之合作,帮助同事获得专业发展;推动建立开放与透明的工作氛围,说话行事要注意全体工作人员的利益;参与开发、实施与评价课程目标并陈述所遵循的教育原则;与同事分享幼儿教育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树立自尊等。[3]

(三)国内外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

通过对我国、新加坡与美国职业道德规范的分析与比较发现,由于各国的核心价值观不同,对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首先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的政治要求上。美国的核心价值观强调自由、民主,因此其职业道德规范没有提政治要求。新加坡的核心价值为“国家至上,社会为先”、“种族和谐”[4],因此其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没有提政治要求,但明确其核心理念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国家的建设。我国则坚持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因此明确提出政治要求,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但是,这一情况在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标准中得到了改变,没有再提教师的政治要求,只提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其次,对幼儿教育的科学性要求也不一致。美国重视科学与法律精神,因此明确要求幼儿教育要建立在儿童发展的知识基础之上,并且要求支持有利于儿童发展的法律与政策,反对不利的法律与政策。新加坡在这一点上与美国一致。我国重点强调对学生的爱护,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虽然也强调教师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等,但并没有强调要以儿童的知识发展作为教育的基础,做到科学育人;而且只强调要守法,而未提修改不利的法律与政策。

再次,美国等国家更强调对学生尊严、价值与独特性的尊重。我国原有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强调尊重学生的人格,而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强调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最后,美国与新加坡均强调了对社区的责任,这一点在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没有得到体现。美国的职业道德规范还强调了雇主对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确保工作人员的利益,创设有利于工作人员能力、健康与自尊发展的环境与物质保障。这是新加坡与我国均欠缺的,这也体现了中西方的文化差异。

虽然存在上述差异,但各国的职业道德规范仍然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首先,各国均十分重视儿童利益,明确强调不能伤害儿童,要爱护儿童的生命,促进儿童的发展。其次,各国均关注在幼儿教育的主要工作关系中,教师应尽的职业责任,如对幼儿、幼儿家庭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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