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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综述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相同时期内,全国民办教育总规模增加幅度和年均增速均超过浙江省,说明浙江省的民办教育已经进入稳定规模和优胜劣汰阶段。2010年初,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委托就公办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对民办学校的影响问题在全省展开调查。

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综述

吴 华

2004年以来,浙江民办教育继续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质量进一步提升,办学实力增强,办学特色逐步形成,对浙江教育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加,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和《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浙江民办教育获得新的重大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制约浙江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开始凸显,民办教育的发展前景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今后5~10年是浙江民办教育发展的战略转折时期,浙江民办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

一、发展概况

2010年,全省共有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校12所,独立学院22所。民办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招生为8.03万人,在校生为28.95万人。招生、在校生各占全省普通本专科招生、在校生总规模的30.9%、32.7%,其中独立学院共招生4.26万人,在校生17.21万人;独立学院的本科招生数4.2万人、在校生数16.98万人,分别占全省普通本科招生数和在校生数的30.2%、32.5%。

全省有民办普通高中172所,在校生19万人,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1.6%;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13所,在校生9.89万人,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数的15.4%。民办普通初中172所,在校生19.68万人,占普通初中在校生总数的11.8%。民办普通小学186所,在校生34.03万人,占普通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0.2%。民办幼儿园7850所,在园学生119.74万人,占在园幼儿总数的65.4%。

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数11.34万人,占教师总数的21.2%,其中:民办幼儿园6.13万人;民办小学1.23万人;民办普通中学2.24万人;民办中职学校0.39万人;民办高校1.35万人。

与2003年相比,浙江省民办教育(含学前教育)在校生总规模增加106万人,增幅84%;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增加16.92万人,增幅141%,又其中民办普通高校增加8.32万人,增幅243%、独立学院增加8.6万人,增幅100%;民办普通高中增加11.13万人,增幅141%;民办职业中学减少1.2万人,减幅3.1%;民办初中增加7.25万人,增幅58%;民办小学增加21.9万人,增幅181%;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学生增加45.75万人,增幅62%;与各个类别的在校学生数普遍增长的图景不同,民办学校总数减少1287所,减幅13.2%,其中民办高等学校减少1所,独立学院仍为12所,民办普通高中减少14所,民办职业中学减少37所,民办初中增加54所,民办小学增加58所,民办幼儿园减少1380所。

民办教育内部结构基本趋于稳定。近三年来,学前教育在校生始终保持在占总规模50%左右的水平上,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占总规模的23%左右;高中阶段在校生和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各占总规模的13.5%左右。

在相同时期内,全国民办教育总规模(在校学生数、学校数)增加幅度和年均增速均超过浙江省,说明浙江省的民办教育已经进入稳定规模和优胜劣汰阶段。在民办教育内部结构上,全国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各占1/3左右,与浙江省学前教育占1/2的结构有所差别,主要原因是浙江省的民办学前教育大大高于全国的比例。

2004年以来,浙江省民办教育发展整体形势相对平稳,特别是在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地方教育制度创新,部分缓解了民办学校教师稳定性问题。但是,随着国家对公办教育投入力度的持续加大,特别是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始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开始普遍超过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导致民办学校对教师的吸引力下降,再加上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体制的不确定性和其他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因此浙江民办教育与全国民办教育一样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2010年初,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委托就公办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对民办学校的影响问题在全省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所调查的10个市的208个校(部)中,2008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共有117个,占总数的56%;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有44个,占总数的21%。2009年教师人均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校(部),仍有116个;而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的也仍有41个。由此推断,浙江省现阶段至少有约占总数60%的民办中小学,教师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公办学校,其中又有1/3左右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年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且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另外,在6个市74所接受调查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中,有21所至今未给本校教师增发工资,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有26所学校的教师人均增资额低于当地公办学校,占调查学校总数的35%。以上两项合计,共有47所学校靠自身努力,已无法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等额增资,占调查学校总数的64%。(1)

调查结果还显示,2007年,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86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64%,其中流失比例在20%以上的学校48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6%;2008年的情况略有好转,流失的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7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9%,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45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33%;2009年教师流失比例继续下降,流失专任教师占该校教师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的学校共6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51%,其中流失比例达20%以上的学校39所,占所调查学校总数的29%。如果以10%的流失率作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性的临界值,则虽然近三年数据的变动趋势表明教师流失比例逐年减少,但仍有约占总数一半以上的学校师资队伍不够稳定,其中更有占总数1/3左右的学校,师资队伍已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

没有稳定的教师队伍,民办学校不可能向社会提供优质教育,民办学校的竞争力当然也就无从谈起,而要稳定教师队伍,不但需要与公办学校相比有吸引力的工资水平,还需要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些方面,浙江省地方各级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浙江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值得期待。

二、政策创新

200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虽然国家层面没有继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但浙江省部分市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发以后,纷纷出台地方政策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其中在“民办学校教师养老(社会)保障”和“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稳定浙江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办学校教师养老(社会)保障

在目前困扰中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几大问题中,人们普遍认为,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居于核心位置,而目前影响其稳定性的最大障碍是在养老保险方面民办学校的教师不能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民办学校教师的职业评价下降,骨干教师流失现象严重。这种歧视性政策的存在,使得不少教师对在民办学校任教和谋求发展缺乏信心,流动频繁。民办学校难以引进和留住高素质的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比较缺乏。一项调查显示,浙江省民办学校中三年以上聘期的专任教师占同类学校同类教师的比例是:幼儿园为29%,小学为29%,中学为38.2%,民办高校为39%,(2)教师频繁流动成为制约民办学校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内大部分民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方面参加的都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将比相同资历公办教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少50%以上。(3)这种承担同样的社会职责但却因为学校的所有制差异而导致的身份歧视,已经成为近年来民办学校教师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也因此成为浙江省地方各级政府改善民办教育政策环境方面积极关注的焦点之一。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看,解决这个问题的典型思路是让民办学校教师参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以便他们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能够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当或至少能够缩小目前存在的巨大差距。(4)(5)

绍兴、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等市对此都进行了积极探索。(6)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3年发文规定:应聘进入民办学校的人员,原身份是事业性质的,继续享受与事业单位相一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政策;对新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被聘到教师或行政管理岗位的,可以参照执行与事业单位相一致的养老、失业、医疗社会保险政策,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个人自理。这一规定率先打破了阻碍教师合理流动的“坚冰”,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人事局于2005年联合发文规定:达到规定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为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照公办教师工资制度建立并管理人事工资档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由所在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并核定退休费待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核发退休费。这一文件操作性很强,在养老保险的办理、人事档案的管理及退休费的核发这三个方面均有新的突破。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在其后发布的“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7)这些政策不但有效改善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而且可以大大减轻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压力,是解决民办学校提高教师福利和控制办学成本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温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于2008年7月发文规定:民办学校符合规定的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民办学校报当地人事代理部门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事代理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核发退休费。未纳入社保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温州市五部门的这一规定,率先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保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大到“五险一金”。

嘉兴和湖州在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方面选择了另一种政策思路。2002年,德清县教育局联合县人事局等部门制定了《德清县民办学校中的公办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到民办学校工作,身份不变,编制按照学校规模进行单独核编,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可相互流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教职工标准到有关部门办理。该县现有民办普通中小学7所,在这7所民办学校任教的在编公办教师共201人。德清县的这一做法,曾得到上一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领导的高度肯定,认为值得在更广范围推广。

嘉兴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于2004年联合发文规定:按照“相对稳定、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的原则,运用市场对人才的调节机制,打破教师单位所有、部门所有的壁垒。在本市范围内,凡公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民办学校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具有完整的人事档案关系的教职工,可进行无障碍流动,学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

从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保持民办学校教师职业稳定性的现实需要出发,上述宁波等地的做法是一种有效和可行的公共政策选择。但是,如果民办学校不能为教师提供高于公办学校教师的现期收入,即便如宁波方案解决了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问题,仍然难以提高民办学校对教师的吸引力。这个问题前几年并不突出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普遍高于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目前这种曾经的薪酬优势正在消失,民办学校在为教师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不但已经普遍不如当地优质公办学校,特别是在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以后,其收入水平就是与当地普通公办学校相比也已经没有什么优势,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找到解决办法,民办教育有可能出现整体走弱的系统性风险。(8)

(二)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

用公共财政资助私立教育发展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浙江省各地政府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时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各地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有三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资助模式——学生权利保障,以各种形式的“教育券”为代表,其政策理念是受教育者权利平等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财政资金以“教育券”方式直接量化的民办学校学生,通过保障学生权利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浙江长兴是国内实施“教育券”制度的发源地。2001年,在《长兴县教育局关于教育券使用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自2001年起凡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可获得一张面额为500元的教育券,就读职业类学校的新生可获得面额为300元的教育券。2002年出台的《长兴县贫困学生助学互助会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规定:自2002年秋季起,小学阶段的贫困生每学期可获得200元的教育券,初中阶段的贫困生每学期可获得300元的教育券。(9)在长兴“教育券”的影响下,浙江省各地纷纷出台各种直接资助学生的“教育券”,如杭州上城区的“社区教育券”,衢州的“农民工培训券”,宁波北仑区的“学前教育券”,等等,虽然数额都不大,但却广泛传播了学生权利平等和民办教育可以也应该分享公共财政资源的现代公共政策理念,对于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券”在温州瑞安市叫“教育助学凭证”,自2001年起,瑞安市教育局对就读职业高中的学生进行补助,特别是补助那些因家庭贫困而打算放弃升学资格的初中毕业生,每位学生补助200元,用“教育券”的方式发放,共拨出专款200万元。2002年以后,根据可预测的高中招生情况,对“教育助学凭证”的做法进行完善,实施的重点放在民办学校上,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每招收一名瑞安籍学生,可获200元奖励,民办职业高中包括综合高中、成人高中、成人中专每招收一名学生,可获奖励300元,大大促进了当地高中教育的发展。

《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7〕140号)规定,根据不同收费标准对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实行财政补助。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按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对民办普通高中,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500元补助给学生。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生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毕业生数为准,按每生每年补助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补助经费按照学校归属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区属学校市级财政承担30%。对于补助学生的经费,采取发放“教育券”的方式。“教育券”由市财政统一印制,财政部门凭学校收回的“教育券”金额划拨补助资金。

《绍兴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绍政办发〔2010〕99号)规定:①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样享受已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逐年有所提高,其中2010年为7000元,2011年为8500元,2012年为1万元。②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教育后,所免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与公办学校同等享受财政补助。③民办普通高中受政府委托招收公费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区户籍学生数为准,按每生25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④民办职业高中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学生数,按每生800元/年的标准补助给学校。⑤民办高等学校按在校学生数实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标准为本科生6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800元补助;专科、高职院校每生300元/年,比上年新增学生按400元补助。

在政策实践中,如何使政府发放的“教育券”体现在减轻学生学杂费负担上,仍然是一个需要继续探索的课题。

第二种资助模式——学校办学成本分担,以《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实践为代表,其政策理念是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具有相同的教育职能,公共财政资助公办教育的理由在民办教育同样成立,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将财政资金按一定标准直接划拨给民办学校,通过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体现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2006年颁布的《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目前,该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1/4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学校缴纳部分的1/2给予补助。2007年、2008年和2009三年,该市本级财政资助5所市直属民办学校的经费分别达到1010万元、1200万元、1430万元。

上述制度设计思想在其他县市也得到体现。《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0〕62号)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学校缴纳部分,县财政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补助,其中高中段学校补助30%,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和符合省定标准的幼儿园补助5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0〕41号)规定,在学校做好教职工参加各类保险的基础上,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评上省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标准,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教师(含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育员、保洁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

第三种资助模式——绩效奖励,表现为对优秀民办学校提供奖金,其政策理念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奖优引导民办学校优胜劣汰。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评估,发放与评定等级对应的奖金,这也是目前政府对民办教育提供财政资助的主要方式。

2001年,台州市政府发文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学校的民办教育机构,每年度分别按使用教师的2/3、1/2和1/3,给予相当于公办教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的奖励。自建校舍举办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在学校规范招生、规范办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在校生超过1000人的,每年奖励5万元;在校生超过1500人的,每年奖励10万元;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每年奖励15万元。

2005年,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丽水市政府也发文规定:被评为国家级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重点、省二级重点、省三级重点和市级优秀的民办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每年度分别按应使用教师数的2/3、1/2、1/3给予相当于当地上年度公办教师统发工资数额的奖励。2010年,市政府文件规定:①对自建校舍,且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上省三级、二级、一级的民办重点高中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补助。②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学校承担部分,由政府给予30%的补助。③对学历进修达到学前教育大专或本科毕业,并具有教师资格证的现任民办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连续从事幼儿教育服务期满5年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专学历的每人奖3000元,取得本科学历的每人奖4000元。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安政发〔2010〕62号)规定,从2010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对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以及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凡被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民办学校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从2010年起,对民办学校实施“以奖代补”投入制度。普通高中继续实行招收公费生补助政策,职业高中继续实行国家助学金补助政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投入,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除免学杂费外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80%,良好的奖励60%,合格的奖励40%,不合格不奖励。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实行公用经费分等奖励,督导评估分等奖励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评为优秀的奖励40%,良好的奖励30%,合格的奖励20%,不合格不奖励。

与上述财政资助相比,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是扶持民办学校的另一种方式,在浙江省宁波、台州等地也有少量的实践。相对而言,财政资助面向的是全部或大部分民办学校,体现的是民办教育的权利,而购买服务一般只面向少数优质民办学校,是一种市场交易关系,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引导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机遇与挑战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发,其中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就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国家纲要》强调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将民办教育定位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进一步重申《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规定,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要“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同时明确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和“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同时还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发布,浙江省成为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中全国唯一的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具体开展以下内容的改革试点: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试点工作的开展,为浙江省民办教育地方制度创新开辟了更大的空间。

2010年12月,《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确定了今后十年(2010—2020)浙江民办教育的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安排:“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探索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的有效形式。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设计有效载体,拓展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捐资,共同投资,扩大学校资本金,实现集约办学。积极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引导和支持其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向高质量民办学校方向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民办学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按培养成本核定并考虑合理回报。完善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健全民办学校(幼儿园)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加强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评估。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其中“民办学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按培养成本核定并考虑合理回报”和“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展,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等项规定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将使浙江民办教育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巩固,而“积极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则是对浙江民办教育发展模式顺利转型的严峻挑战。

今后5~10年对于浙江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浙江民办教育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浙江民办教育将获得重大发展机遇。

“十二五”期间,结合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推进,浙江省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有可能首先在义务教育阶段获得突破性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的规定,我们预期第一步是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向民办学校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第二步是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生均事业费标准,以“教育券”方式向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财政资助。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资助也将综合考虑学生权利保障、学校成本分担和办学绩效奖励的要求形成系统的政策设计。上述政策将首先在个别县、市、区开展试点,探索建立根据学生人数和民办教育对当地教育发展贡献提供公共财政资助的政策方案,并在“十三五”期间成为浙江省利用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政策框架。

“十二五”期间,困扰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可能获得全面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目前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地局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全省统一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安排。

“十二五”期间,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改革试点有可能在招生和收费两个方面取得突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并且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随着全省统一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浙江省民办学校公共招生平台的建立,民办学校将首先在招生方式上会有所突破,目前民办学校招生中面临的地区壁垒将被彻底打破,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将更加规范有序,也更加依赖于质量、特色和品牌,从而形成一批高质量的民办学校。

在收费管制方面,目前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按成本收费的审批制,不符合民办学校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后将从目前的“成本加成”模式转向“最高限价”模式,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行更加宽松的最高限价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完全放开收费管制,利用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引导民办学校优胜劣汰。

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政府提倡民间举办普惠型幼儿园,并以此作为获得政府资助的重要前提。但只要将民办学校的“普惠价格”定位于不高于公办学校办学成本的水平上,普通民办幼儿园依然有成长空间。

“十二五”期间,浙江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在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进一步提升,专门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一个可能出现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在民办高校之间以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之间开展课程认证和学分互换,从而进一步推动民办高校优化专业结构,形成更多的优势学科。保障和落实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需要在专业设置、收费水平和招生计划方面开展综合改革,实施更加宽松的行政规制,否则不足以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这方面是否能取得突破依赖于教育部的整体设计和推进步伐。

“十二五”期间,对浙江民办教育最大的挑战是对民办学校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由于试点工作的舆论准备、制度安排、政策设计、风险评估等都还不够充分,试点工作的推进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过可以预期的是,无论最终选择什么方案,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取得最大共识与妥协的观念基础,违背了这个基点的改革,其正义性值得怀疑,其成功当然也就是不可能的了。

对民办学校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如果试点顺利,不但可以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宝贵的经验,对浙江民办教育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如果试点不顺利,将给浙江民办教育发展的前景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试点工作的推进需要政府和民间通力合作,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深入地科学研究和规范的政策评估为基础,以积极稳妥为原则,以系统的制度创新为手段,中央政府要加大对浙江省试点工作的授权,通过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探索符合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浙江民办教育在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但知名民办学校并不多,大部分民办学校并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因此,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通过有效的政策设计,引导民办学校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建设一大批省内有名,全国有影响,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高水平民办学校,满足老百姓教育选择需要,适应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十二五”期间浙江民办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努力方向。

【注释】

(1)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浙江省民办中小学办学现状调研报告》,2010年。

(2)吴霓、明航:《浙江、广东两省民办教育的调研报告》,《民办教育研究》(双月刊),2007年第1期。

(3)该结论的测算依据是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都分别执行目前各自的养老保险制度。

(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5〕19号)。

(5)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发〔2006〕65号)。

(6)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浙江省民办中小学办学现状调研报告》,2010年。

(7)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58号)。

(8)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有三种方案:方案一,用公共财政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与公办学校教师大致相当的财政工资,民办学校对学生低收费,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为政府提供的财政工资加上由学校收费形成的附加工资;方案二,政府不提供财政工资,同时放开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学费上涨支撑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上涨;方案三,政府按学生人数提供以公办学校生均经费为参照的“教育券”,民办学校在此之外自行决定收费水平,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水平由学校获取的教育券和收费水平共同决定。以上三种方案提供了公共政策的三个基本组合。方案一与民办教育制度设计在观念上有冲突,不但政府没有积极性,由于配套严格的收费管制政策,举办者也没有太大的积极性。方案二只适合收费水平可以持续上涨的少数民办学校,因此也不适合解决民办学校普遍面临的工资长期上涨的压力问题。方案三既体现了学生的公共财政权利,又与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品牌挂钩,也符合民办学校的制度设计理念,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策框架,也是浙江省各地相关实践的重要模式。

(9)中国地方政府创新评奖材料:浙江省长兴县教育券制度(http://www.china innovations.org/Item/24056. 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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