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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民办教育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把义务教育界定为由国家规定和保证的人人必须接受的教育。二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有赖于政府的教育投资,然而政府教育投资总额毕竟是有限的。义务教育采取公共产品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组织这种教育,使其有较大的成就。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在同效率较高的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竞争时,是居于不利地位的。

二、发展民办教育的理论依据

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可以为发展民办教育提供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生活中所使用的一切东西如实物、信息、教育、习俗、制度、法律等都可以被称为“物品”。经济学理论一般把人们所需要的物品区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按照物品消费竞争性和效用可分性的“程度”,公共物品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可以有效地为公众提供私人物品。公共物品的效用不可分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决定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营利组织如果生产和分配公共物品就会无利可图,导致营利组织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即存在市场局限或市场失灵现象。公共物品不能通过私人交易即市场渠道提供,而必须通过集体选择提供。不同性质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社会主体来提供。纯公共物品必须是由政府组织这样的单一主体来提供的物品,因此又称为垄断性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则是可以同时由多个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物品,由于非营利组织可以由多类主体组成,因此准公共物品又可称为非垄断性公共物品。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现代社会中的教育具有多样化属性,且具有非垄断性。在不同的教育领域中,教育具有不同的性质。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把义务教育界定为由国家规定和保证的人人必须接受的教育。所以,义务教育对所有适龄儿童来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义务教育是应该完全由政府提供的具有垄断性的公共物品。而在非义务教育领域,人们的教育消费则体现出明显的竞争性、排他性和非垄断性。教育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甚至在某些特定环境中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现代社会教育属性的多样化,说明教育不应完全由国家或政府垄断提供。从理论上说,教育既可以利用政府机制提供,也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提供;教育既可以由政府组织提供,也可以由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提供。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们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教育需求急剧增长,教育主体的多样性和教育需要的多样化使政府不可能单独高效率地提供教育服务,要求通过多个主体和多种机制为人们提供教育服务。[25]

厉以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教育服务不可能全部成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有必要存在。其原因如下:一是适合于纯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主要是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以广播电视形式进行的公开教育等,甚至政府提供经费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如高等教育、中专教育等)都不符合完全没有排他性的享用数量(消费数量)不受限制这样的标准。二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有赖于政府的教育投资,然而政府教育投资总额毕竟是有限的。三是某些等级和类别的教育在性质上不同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形式进行的公开教育,它们是适合特定需求者的特定教育服务。以成人教育为例,其中既有文化实习性质的成人教育,又有专业培训性质的成人教育,还有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培养人们多方面兴趣的成人教育。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偏好。这就不宜由政府负担经费或经费的主要部分。四是某一种教育服务究竟采取什么类型,同效率高低有关。义务教育采取公共产品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组织这种教育,使其有较大的成就。但并不是所有教育的公共产品化都能提高效率。各种类型的教育服务的竞争力主要依靠效率,而非仅仅依靠价格。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在同效率较高的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竞争时,是居于不利地位的。人均实际收入水平越高,人们对教育服务的需求越是多样化,那么效率低下的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在竞争中的不利性也就越明显[26]

显然,民办教育在效率上有明显高于公办教育的优势,并给公办教育带来竞争压力。正如最早提出教育市场化观点的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我相信,若要对我国教育体制动大手术,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私有化之路,实现将整个教育服务中的相当大的部分交由私人企业个人经营。否则……也没有什么办法能给公立学校带来竞争,而只有竞争才能迫使公立学校按照顾客的意愿改革自身。”[27]

厉以宁认为:当前,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与科技举国的需要,我们应根据教育提供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实际与可能,采取措施,一方面追加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投资以及挖掘现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的潜力,以便增加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一方面,根据教育发展目标的要求,把某些可以转移给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逐步转移,而不是再由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承担。这种调整有助于使一定的公共投资用在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方面。[28]

总的说来,教育服务整体上属于准公共产品,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再到高等教育,其公共产品的属性逐渐减弱,私人产品的属性逐渐增强。就产品的提供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教育这种公共产品究竟适合哪种提供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义务教育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社会公众将由于青少年接受良好的教育而间接获益,并保障一国对国民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使社会成员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准则,适应现代社会对人们生存、交往和就业所应具备的文化水平的基本要求。因此,义务教育应以政府公共支出为保证,通过财政拨款方式,以明显低于投入成本的价格(甚至免费)提供,以此确保每一个适龄青少年都能够有条件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政府提供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不能充分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没有考虑人们对教育需求的差异性。因此,在政府提供以保证每个人都享受到最低标准的义务教育的同时,还应采取市场提供为辅的方式,让不同的教育需求在市场上得到满足。所以,义务教育虽然是公共产品,但仍可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

非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高等教育阶段,对个人而言,不仅是一种消费,而且是一种重要的投资。高等教育基本上可视为一种收益内在化的产品,可以给自身带来较大的私人收益。这一阶段的教育服务比较接近于私人产品的性质,可以考虑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仅仅提供相当于教育产品收益外溢的那一部分,而私人消费的部分则通过市场提供并按消费量计价收费。事实上,民办义务教育的兴起和公立高等学校征收学费就是这种方式的体现。因此,非义务教育可以采取市场提供为主、政府提供为补充的混合提供方式,实行个人成本分担,这样不仅更符合效率原则,而且也更符合再分配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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