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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行会对学徒培训的规定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会成立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学徒培训事宜的关注和重视。各手工业行会建立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手工业者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生产过剩、利润下降。其措施是规定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应该大体相当,限定每个师傅只能有固定数量的学徒。同业行会的排外特权,是欧洲中世纪各个地区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行会又制定规章抬高进入本行业的门槛。而在苏格兰,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

二、手工业行会对学徒培训的规定

近代欧洲各国的政策都把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看作熟练劳动,而把一切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看作普通劳动。这种观点似乎认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的劳动在性质上更细致更巧妙。所以,欧洲各国的法律习俗,为使某人有从事前一种劳动的资格,都要求他先作学徒,而对于后一种劳动,全听人自由,不加限制。行会成立后,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对学徒培训事宜的关注和重视。行会监督师傅工作的标准、规定学徒的服装和行为,听取不公正待遇的投诉,15世纪50年代以后,工匠学徒制成了熟练工人培养的通常途径。学徒的培养不再是分散的、零碎的家庭形式,不再是个人或师傅的私事,学徒制度由私人性质转变为社会性质。

1.对学徒人数的规定

各手工业行会建立的目的之一,是避免手工业者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生产过剩、利润下降。其措施是规定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应该大体相当,限定每个师傅只能有固定数量的学徒。据亚当·斯密对17世纪英国经济的研究,根据行会规定,谢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不得同时带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匠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伦敦丝织业行会成立不到一年,就规定每个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两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3)同业行会的排外特权,是欧洲中世纪各个地区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另一方面,行会又制定规章抬高进入本行业的门槛。在家庭手工业时期,学徒制主要是适应于复杂的技能技巧传授而出现的,这种烦琐复杂、日积月累的技艺不适用于没有技能的职业,不适用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所以行会大都排斥农民子弟当学徒。直到15世纪初,当学徒的农民子弟与上学的农民子弟差不多一样稀少。另外,1406年以后,行会还规定只有拥有年产价值20先令的土地的农民,才能送他的儿子去当学徒。由于学徒制主要限于伦敦和其他几个城市的利润较高的职业中,较高的学徒费和代价也使得能当学徒的只是出身富裕家庭的人:城市商人、自耕农和绅士的小儿子。

亚当·斯密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运用古典经济学理论批评行会限制学徒人数以保持行业垄断的做法:“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的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雇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4)

2.对学徒学习年限的规定

中世纪欧洲大部分有行会的行业,都把学徒期规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行会过去都称为university(来源于拉丁文原名),如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等,在中世纪许多城市的特许状中常常可以看见。今天被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学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过去有行会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打算在某个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学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过去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1563年)所颁布的《工匠学徒法》规定,今后无论何人,如果要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至少须做七年学徒。于是此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行会的规则,就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按照该法令解释,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从事几种不同的手工业生产,尽管他对每一种技艺可能都无法学满七年。

在法国,对学徒年限的规定,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做五年帮工。在这五年帮工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在苏格兰,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行业,学徒年限都不相同。如果年限定得太长,行会还默许可以缴纳一小笔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中,只要缴纳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行会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手工业者,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手工业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不缴纳款项也可在自治城市里从业。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遍为三年,即使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技艺的行业也是如此。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行会的规章都不像苏格兰那么宽松。

行会规定过长的学徒期限,其理由一是要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要养成青年人勤劳的美德。但是,过长的学徒期限,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出现劣质产品,因为劣质产品的出现往往是欺诈的结果。学徒年限的长短与欺诈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为防止劣质产品泛滥,亚当·斯密建议可以在每件产品上烙上生产者的印记,如在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他认为对购买者所给予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予的保证大得多。因为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而绝不会关心制造货物的工人是否做过七年学徒。(5)

过长的学徒年限并不一定会养成青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做愈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如此。就简单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青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3.对手工业者、学徒自由迁徙和从业、开业的规定

16世纪中期,英国圈地运动导致土地集中、农民流离失所、外贸入超、通货膨胀。许多手工业者“从国内若干陌生的地方来到一些城市,想要在那里建立他们的行业,但由于他们不能自由行动,特别是因为他们比那些城市的任何工人都出色得多,人们就不准他们在那里开工生产。这些行业在那些城市里都有组织,他们不准任何人从事他们的工作,除非他们先加入进去,成为组织的成员。”(6)

欧洲各地情形基本上都一样,原有手工业行会都不允许手工业者自由迁徙和开业,他们认为“外乡人在一个城市或城镇可以像那里的学徒一样自由”开业的话,“那么谁也不会愿意充当徒工来学习任何行业了”。中世纪欧洲的许多行会规定,只有本行会成员始得从事本行业,未经行会首领允许不得开业。同业行会以及大部分行会规则的制订,目的是通过限制自由竞争,以阻止产品价格的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的下降。

1563年的《工匠学徒法》规定,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已经存在的行业,从业者必须做七年学徒;但法令对此后出现的行业则不置可否。例如,按照规定,马车制造者不得自行制造或自行雇人制造车轮,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工匠学徒法》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亚当·斯密批评《工匠学徒法》“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职业转到其他职业;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妨碍劳动的自由活动,甚至使劳动在同一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到其他地方”(7)。如果欧洲各国都照此法令执行的话,则只会“妨碍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活动,使不能由一职业移转到其他职业,由一地方移转到其他地方,从而使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时候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8)

新兴资产阶级主张开放自由从业的大门,主张自由迁徙和自由竞争,认为当某个行业有技艺高超的手工业者来到他乡时,他凭自己的知识不但可以给该城同一专业的工人传授本领,而且还可以给该城带来很多利益。更重要的是,人们要重视整个城市财富的增加,而不要过分重视一种手艺或行业的利益或特权,应该使私人的自由权利和特权让位于公共福利。“希望人们重视上述工人的长处而乐于容许他在该城享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并不为了他初到或初次开业而向他索取任何费用。”(9)所以要想让一个趋于衰落的城市重新恢复繁荣,其政策应该是吸引大批技工技师等手工业者来城市定居,而不是相反,遣走这些外乡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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