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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性原则是惩戒教育实施的首要的根本性的原则。惩戒教育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教育性原则要求教师要尽可能少地使用惩戒手段。在惩戒教育中,也要“因材施罚”。惩戒教育是发生在教育主体间的一种教育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遵守师生间的伦理原则,这是对教育者惩戒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违背师生伦理的惩戒是不合时宜的。

第二节 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

虽说惩戒在学校教育中是合理的、必要的,惩戒权也是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可以随意地对学生实施惩戒。惩戒教育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下科学行使,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是非法的,这是惩戒教育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是惩戒教育实施的首要的根本性的原则。惩戒教育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惩戒教育必须让学生认识问题所在,认识惩罚手段寄寓着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当学生认识到错误所在并决心不再重犯时应免于或减轻处罚。

这就要求教师在使用惩戒手段时的动机应该是美好的。教师应本着爱护学生,出于使学生的人格向善的良好愿望去惩戒。绝对不能为了报复学生或出于私利而实施惩戒,那是有违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公正合理地进行惩戒,在该使用惩戒时才去惩戒。

教育性原则要求教师要尽可能少地使用惩戒手段。“我们想使儿童变成聪明、贤良、磊落的人,用鞭挞以及别种奴隶性的体罚去管教他们是不合适的。只有万不得已的时候和到了极端的情形之下才能偶尔用用。”[14]教师要为惩戒建立一个多种强度等级的次序,而且每次惩戒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因为,能够为惩戒赋予权威,使惩戒变得可怕的东西,与其说是惩戒引起的痛苦,不如说是惩戒表现出来的责备所包含的道德失信。所以,惩戒一旦被使用时,它都会由此丧失掉一部分威慑力。只有当它仅仅构成一种威胁时,它才保持了它的全部权威。所以,惩戒要越少使用越好。有经验的教师在发现学生对自己的过错确实有所认识和决心改正时,往往减轻或取消惩戒。相反,如果教师频繁使用惩戒,而且每次取严厉的上限,严厉程度节节攀升最终超过学生的感受域限,使学生产生麻木心理,惩戒的道德威慑力也就荡然无存了。如果用赏识教育或其他较为平和的教育手段能达到使学生改正缺点和错误的目的,则尽量不使用惩戒,因为学生毕竟更乐于接受赏识教育。赏识教育能更好地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能使学生身心愉快,有利于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

教育性原则要求教师如果必须使用惩戒手段,就应大胆地使用惩戒。马卡连柯曾经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15]学生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有时通过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戒教育却能奏效,这时教师就应该大胆地使用惩戒教育。

教育性原则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教育的目的在于为了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尽可能促进学生的个体发展,而不是为了让学生的违规行为受到报应。因此,在惩戒教育后要做好帮扶转化工作,绝不可一惩了之。要跟学生继续谈心,让学生了解惩戒的目的,鼓励学生做出积极行为,帮助学生制订详细的改进计划,并督促改进,实现真正意义的转化才能达到惩戒教育的效果。

二、科学性原则

正如教育活动要考虑学生的个性、年龄、性别等特点一样,惩戒作为一种教育行为,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性情、精神状态、素质、过往表现、生活方式等特点,在实施惩戒时要因人而异。在惩戒教育中,也要“因材施罚”。

惩戒教育应按照学生个体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惩罚方式。实施惩戒教育时,教师应针对学生性别、年龄、气质、性格等具体情况,在惩戒的时间、地点及惩戒方式上采取灵活的态度,不能一成不变、千篇一律。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分析,充分考虑孩子的承受能力,找到学生犯错误的原因,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就像中医所讲的同病异治、对症下药的辨证施治一样,惩戒也要因人而异,力争实现对孩子错误的有效矫正和对学生成长的真正促进。另外,还要依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来决定给予必要的惩戒。曾任美国总统的里根,小时候踢破邻居家的玻璃所受的惩罚是他必须自己赚钱进行赔偿,由此使他明白每个人都应对他所做的事负责,也造就了他的政治生涯中令人钦佩的果敢、富于承担责任的优良品质。

“因材施罚”并不违背公正原则,它是在公正原则下,根据学生的特点,在惩戒的方式上、形式上、时间上进行调整。如对自信心不足、感受性较强的学生,应少用惩戒或减轻惩戒;相反,则应加大惩戒。另外,教师在实施惩戒前,要了解学生当前的优势和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惩戒方式和形式。由于人的行为都是受特定的需要驱使的,惩戒就应该逆着他的需要,要在某种程度上剥夺违纪学生的优势需要,让他体验匮乏,想得到的得不到。比如按照公正原则,对于违纪学生一视同仁地实施停课反省,但是如果某个学生本来就不想上课,那么教师的停课可能刚好满足了他的需要,而不会对它构成惩戒性因素,更不会弱化他的违纪行为。因此,实施惩戒一定要因人而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惩戒的预期效果。

三、伦理性原则

惩戒教育是发生在教育主体间的一种教育行为,这种行为必须遵守师生间的伦理原则,这是对教育者惩戒行为的基本道德要求,违背师生伦理的惩戒是不合时宜的。

首先惩戒教育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把学生当人看,把学生当做活生生的、具有独特存在价值的个体来对待。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心理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学生的生命价值是惩戒教育活动展开的前提。惩戒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这可以在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的论述和教育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说明。马卡连柯指出:“如果没有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教育。”“我的基本原则永远是尽可能多地要求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对我们所不尊重的人,我们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种要求里也就包含着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16]这就是尊重和要求相结合的原则。由于有了这一原则的存在,即使是采取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禁闭的时候,由于制度上禁闭只对那些可以提出更高要求的学生(限于捷尔任斯基公社社员,不针对普通学生)实施,即使是受处罚的学生也非常容易理解这一惩罚所体现的尊重和教育意义。[17]同样,放弃惩戒也不一定意味着尊重。如果没有教育性的惩戒以制止某些错误的行为,那么学生在许多事情上将只能通过成本更大的“自然惩罚”去学习。此外,如果没有适当的惩戒,那么,关系到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的切身利益的教育秩序将难以有效维持。从专业伦理的角度看,无条件地回避惩戒权的使用,反倒可能是一种有违师德的教育渎职行为。

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违纪学生产生羞愧感,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惩戒使学生重塑对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在传统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这一点,把惩戒当成是对违纪学生的报复和其他学生的威慑,造成了对学生人格的不尊重和身心不同程度的伤害。目前,随着新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每一位教师都应持有尊重学生的理念。因为新课程的核心理念是关注人,关注人的发展。在新课程背景下的学校教育,特别是对学生的惩戒教育自然也应该以学生的发展为根本目的。在惩戒违纪学生时,应尊重学生的一切,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前提下,惩戒才有可能使学生产生对过失的羞愧感,这是重塑他们敬畏纪律规范的关键。在惩戒时,对学生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为此,教师在惩戒时要切忌对违纪学生大发脾气,这种情绪失控极易导致对学生的体罚,失去教育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教师也要避免走入另一个极端,即对学生实施冷血般的惩罚,常常表现为对学生的心理惩罚,如冷言冷语的讥讽等,容易伤害学生的心灵。

其次,在惩戒教育时教师要信任学生。信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尊重,它不仅是一种教育要求,而且是对教师的一种道德要求,任何惩戒手段的使用都必须以对学生的信任为前提,只有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惩戒才会产生教育的力量。教师对学生的不信任会影响到学生人格的正常发展,很难想象学生的诚信品质是不可能在充满怀疑、猜测甚至敌对的环境中养成的。同时不尊重事实、不听解释、不问缘由的惩罚是对学生的不负责,更是对教师神圣职责的亵渎。我们应该相信学生具有的潜能和可塑性,在这样一种学生观基础上的惩戒教育才会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促进学生的自主成长和自我完善

再次,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懂得关爱和宽容学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试误和探索的过程,学生的错误是身心发展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我们应该宽容和接纳学生的错误,时时关怀学生的成长。只有当惩戒教育充满了教师的爱和宽容的元素,所采取的措施对学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惩戒教育才会显得更有力量。

四、依法性原则

我国相关教育法律将惩戒教育作为教师的一项专业权利赋予给教师。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对不当处罚以(体罚等)外的教育性惩戒做出禁止的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与“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矛盾和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条款实际上肯定了教师的惩戒权的存在,即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种管理职能,是一种专业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这与许多国家将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从事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相一致。但是教师不能滥这用种权力,教师的惩戒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鉴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确立下来,“依法治教”也由此有了宪法的依据,成为教育事业必须遵循的准则,乃至追求的目标。“依法治教”就是要求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在合法的权限内按照合法的程序做出合法的行为。惩戒教育的实施也应在“依法治教”的大框架下进行。任何惩戒教育方式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这是惩戒教育的底线要求。因此,当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可不可以惩罚,即对学生的惩戒是不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对学生的惩戒会不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惩戒教育的依法性原则要求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权、身体健康权、隐私权、通讯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严格禁止体罚及变相体罚行为。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均对体罚等教育行为做出了禁止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4、5款也分别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戒教育的合法性,还表现在必须遵循个体身心发展的自然法则(即身心发展的规律),教育要适应并促进个体的身心发展。合法性惩戒教育是以合理的规章制度及规则为基础的。学校应当制订惩戒教育条例,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内容、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惩戒条例的制订需经过学生、家长与学校的共同讨论研究,惩戒教育所依据的纪律规范应该是符合教育和教育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民主、公平、人性的原则。其中,征求学生意见并由学生参与制订纪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而且也可使学生更加自觉自主地遵守,自主地对自身进行惩戒教育。

惩戒教育的依法性原则要求惩戒教育应当考虑对惩戒的主体、客体做出适当的规定。惩戒的主体,是指惩戒权利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一般说来,惩戒行为不同,其所要求的相应惩戒主体也有所不同,而不同的惩戒主体的权限也是不同的。在教育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惩戒的主体,都能行使一定的惩戒权力的。各国教育法中往往明确规定了有关主体的惩戒权限,非主体行使、跨主体行使都是违法的。特定的惩戒应当由特定的惩戒主体(教师、教师集体、校长等)去实施。教师惩戒只能是较轻的惩戒方式,而较重的惩戒方式只能由学校做出,如记过、留校察看等。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惩戒权,超越权限的处罚就不具有合法性。惩戒的客体,即惩戒所指向的对象,是指学生的特定违纪行为。惩戒行为只能指向学生的违纪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这是由惩戒的教育性质决定的。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戒除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其针对的只能是学生的违纪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违规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任何指向学生的身体、尊严、人格、心灵的惩罚都是反教育的。

教师惩戒的实施还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漫无目的、毫无节制的惩戒肯定是非专业的、不科学的,甚至可能是反教育的。为防止教师在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实施惩戒时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而滥用职权,应对教师个人所能实施的惩戒的形式进行限定,并给予必要的监督。惩戒教育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惩戒教育的实施必须保证惩戒教育程序的正当性。做出惩戒决定的步骤与手段是否公平,尤其是做出诸如勒令退学、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决定时,更应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在做出惩戒决定之前,应让学生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这是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国外对学生惩戒的实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诸如口头申戒、取消特惠、放学后留校等等较轻的惩戒实施一般由学校或教师自行实施,但许多国家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美国一些州规定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一个见证人→命学生摆好姿势→教师持木板→心平气和→打→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对于长期停学等较重的惩戒而言,许多国家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作为对学生告知、听证、申辩和申诉权利的保障。[18]

五、公正性原则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正是教师的一种美德,它表现为教师在教育劳动过程中的一种高尚人格。公正好比一架天平衡量着教师行为的道德水准的高低,并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的人格产生极大的影响。公正性原则是指教师在惩戒学生时能够按照既定的规则处理问题,不杂私情地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公正性原则要求老师在实施惩戒时不能感情用事。教师实施惩戒只能是学生违背相应纪律规范的结果,不能凭感情用事,采取随意性态度,更不能出于私心报复。在惩罚与过失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不要涉及与过失无关的学生的个人特征及过去的经历。有的教师,眼下想教训学生,但又找不到把柄,于是就把“陈年老账”翻出来搞“秋后算账”,这样给学生的印象往往是教师心胸狭窄,而且容易造成学生的抵触情绪。

公正性原则要求老师在实施惩戒时要对所有违纪学生进行一视同仁。如果教师对某位学生的违纪现象不加干预或有意宽恕,那么就会给其他学生造成错觉——纪律规范并非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权威性,它们是软弱的,从而在根本上削弱了纪律规范在学生心目中的道德权威性,导致学生敢于藐视和任意侵犯纪律规范。对规范哪怕是教师表面上的怀疑,也会导致学生的怀疑,而学生的怀疑将从根本上动摇纪律。另外,这种毫无原则的宽恕也会培养学生那种指望犯过错而不受惩戒的侥幸心理。然而,没有什么比那种指望网开一面的侥幸心理更能削弱惩戒机制,使惩戒变得不公正、不合理。

公正性原则要求老师在实施惩戒时应该对事不对人。教师要公平客观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绝对不能厚此薄彼。教师遇到违规问题切忌先入为主,认为出现这类行为一定是那些平时常犯错的学生所为,不问青红皂白批评指责印象不好的学生。学生最反感的是教师依据学生成绩,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对成绩好的学生偏袒、偏爱,对成绩差的学生罪加一等。学生更忌讳教师以貌取人,因此惩戒教育要做到不论谁犯了错误,都能一视同仁,这样学生在惩戒面前才能心服口服。

六、整体性原则

教师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实施否定性制裁时,要结合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孤立地使用惩罚手段,必须将惩罚与整个教育方法体系结合起来,尤其应该与说理、赏识等教育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对学生实施惩戒要与说服教育结合起来。教师在平时就要培养学生的荣誉感,如果学生不知道集体对他有什么要求和为什么要求他,惩戒将没有什么意义。教师除了在惩戒前要向学生解释他为什么会受到处分,而且在实施否定性制裁之后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工作,因为惩戒不仅包括惩戒行为的实施,而且包括学生接受处分后不良行为的弱化,以及合范行为的养成与巩固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变化,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和说服教育。从理性角度讲道理、摆事实,帮助学生认识错误的性质、造成的危害及其根本原因,认清受到惩戒教育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方法和努力的方向。这样才能使学生心服口服,认同教师的惩戒手段,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惩戒毕竟是刚性教育,还要与赏识教育结合。惩戒的是学生的过错行为,不能因为学生有过错就全盘否定学生,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对学生的任何一点进步都要及时给以鼓励。这样,一刚一柔、刚柔相济才能达到最佳教育效果。奖赏时指出学生的不足及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惩戒时又肯定学生的成绩和优点。这样,学生会认为教师处理事情公正、客观,因此从内心更加敬重、信任教师,也乐意接受教师的批评与帮助。同时,在大力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今天,赏识教育必须适度,要认识到惩戒与赏识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整体,对于每一个成长中的学生来说,惩戒教育同样必不可少。关键是要了解惩戒教育,学会科学、有效地实施惩戒教育,要罚之有据、罚之有爱、罚之有方,使惩戒教育深入内心、触及灵魂。

七、艺术性原则

正确地运用惩戒教育,让学生在体验中得到感悟,使惩戒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境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来实现的。

惩戒教育的语言应该是艺术性的,应该是学生能够接受的。好的语言让学生如沐春风,欣然接受教育;而刺耳的话语即便发自内心出于良好的动机也会使学生心生厌恨,效果甚微。因此,在惩戒教育中,如何使用语言,掌握沟通的技巧和说话的艺术,用语言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引导,是专业教师的一门必修课。

惩戒教育的具体运用同时也是教师实践智慧的表征。几个小孩正在扯着操场上的一棵小树拔河,一位女老师跑过来大声呵斥道:“撒手,小树会被你们弄死的。”随后她又吼道:“下午罚你们劳动,给小树浇水培土,听到没有?”几个孩子吓得低下了头,其中一个胆小的孩子还抽泣起来。同样的情境,教育家孙敬修也曾遇到过,他没有呵斥,没有暴怒,而是沉思片刻,走过去把耳朵贴在了小树上。孩子们莫名其妙,问他干什么。孙老说:“你们听,小树在哭呢,你们把它的命根快摇断了。”孩子们听了后,惭愧地低下了头,孙老继续说:“我们去拿铁锨和水桶好吗?”孩子们飞快的拿来了水桶和铁锨,孙老和他们一起给小树浇水、培土。这之后,孩子们还当上了小树的“卫士”,坚持为小树培土、浇水。同一件事情,不同的惩戒方式很可能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结果。

惩戒教育的艺术性,不但表现在惩戒教育语言的艺术性和实践的智慧性上,还具体表现在惩戒教育尺度的把握、恰当场合的选择、时机的确定、惩戒方式的选用等方面。当惩戒教育成为教育艺术,就不会给孩子留下心灵的创伤,心理体验就能够给孩子良性刺激,形成正确的心理价值趋向。合理的惩戒教育是教师专业智慧的充分体现,使教育达到一个崭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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