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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工作的审视与建议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就一直是我国学位工作的核心内容。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保障学位授权审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国务院学位办引进了公示环节,以加强社会监督。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工作的审视与建议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就一直是我国学位工作的核心内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对招收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其学位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并给予授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专业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审核。我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

一、我国学位授权审核的改革

自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过三十余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硕士学位单位484所,博士学位单位259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

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008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学位办开展了第十一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在这次新增授权单位审核的工作中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基本思路是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重在规划建设和优化结构布局。明确新增单位及其学科的建设目标、要求和期限,在建设期限内安排专家实地考察、指导和审核,对于建设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学校和学科,即可批准为新增学位授权单位和学科,使审核工作建立在科学规划基础上,减少盲目申报现象。

二、对第十一次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评价

第十一次学位授权审核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明确了未来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原则,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国家、地方和高校三级管理和规划建设的学位授权审核体系,这个学位授权审核体系将国家宏观管理、省级地方统筹规划和学校申报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种改革有利于构建我国学位授权审核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方式,强化了学校加强学科建设的动力

各个高校都非常关注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的获得,但是长期以来,重申报,轻建设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为了申报授权单位或授权点,各高校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非常规手段和方法来争取申报的成功,对学科内涵建设却有所忽视。国家通过新增单位的立项建设和验收检查工作,将会有力地推动和加强学校的自身的内涵建设,真正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能力。

(二)进一步放权,加强了地方统筹及办学实体的自主权

国家将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审核权交由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以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筹规划作用,减少学校和学科建设的盲目性,使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在现有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培养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及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学位授权审核,充分体现了“科学分工、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学位授权审核原则。

国家实施委托少量基础条件好、办学实力雄厚、社会声誉高,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行审核本单位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旨在进一步扩大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增列和调整本单位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自行审核权,鼓励和推动了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三)分类指导、分类管理,使国家宏观指导更加科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将有利于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促使学位授予单位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协调发展。

(四)改进审核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学位授权审核监管机制

为保障学位授权审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国务院学位办引进了公示环节,以加强社会监督。对审核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或学科专业的基本状态资料以及重要审核结果,以网络等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质疑,确保授权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然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些政策和措施尚不够完善。

1.新增授权单位的条件设置过宽,过于笼统

学位授权单位增列是一项学术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在宏观指导上,应进一步强化学位授权单位申报条件设置的适当性和科学性。适当性是指国家制定申报条件不应过低或过高,过低的申报条件,潜在地鼓励了条件较差的单位盲目申报,不仅增添了地方申报工作的难度,还有可能导致真正具备条件的高校因为一些非学术性原因而被淘汰;科学性是指国家制定申报条件不应过于笼统,应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的思想,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发展的实际,针对不同性质的学校制订相应的申报条件。

2.地方政府统筹新增单位权力缺乏约束与监督,行政色彩太浓

由于国家实行宏观指导、地方统筹,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审核权力,但没有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出台,势必导致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政色彩过重。国家应该建立对地方政府审核过程和专家评审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的监督,把学位授权审核真正引导到学术性质的工作上来。

3.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量设置依据不够充分

一是国家在设置各地方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时,应充分体现限额标准和设置依据的科学性。在确定限额数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地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现状,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的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二是结合科学的申报条件设置,放宽限额数量。只要申报条件的设置科学合理,坚持学术标准,就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加入相应的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体系,这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地方申报工作中的冲突与矛盾,还能进一步增加进入学位授权单位培育行列的高校数量,推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又快又好地发展。

4.应进一步强化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导向力

国家授权审核改革最主要的目标之一就是加强并完善学位授权监管和评估体系,进一步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将工作重点转到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上来。而目前学位授权审核指标体系相对于原授权审核指标体系变化不够显著,没有明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授权审核中的权重

5.应进一步兼顾学科的显性和隐性双重价值

国家在此次学位授权审核改革中,强调最多的是学科建设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匹配,这一导向本身是科学的,但仅限于学科显性价值的重视。学科发展更应注重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价值滞后性。例如,文、史、哲、教育等人文类或基础学科对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价值虽已达成共识,但就目前来看,不论是学位授权审核、学科评估以及各类大学排名等评价体系,对这一类学科或学校的评价始终处于劣势。因此,适当加强学科隐性价值的导向,正视学科价值的滞后性,建立长效的评价审核机制,是实现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协调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6.应进一步完善“立项建设”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方式

2008年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开展了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本次审核采取了立项建设的全新模式,对加强学位授予单位的培育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过长的建设周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是与国家鼓励和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学科调整和培育交叉学科的方针不匹配;二是过长的建设周期使得国家对高校学科建设的指导变得模糊。国家应采取增列与培育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级部门将立项建设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培育的长效机制,并允许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自行进行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增列。国家层面则应重视后期评估和监管,而不是前期培育与后期评估监管统而管之。

三、关于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建议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是必要的,第十一次学位审核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是正确的,但对形成政府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办学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及提高研究生质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来说,仍存在着较大的空间,还需继续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改革。为此,建议如下:

(1)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审核方法应该维持相对稳定,这样更有利于地方研究生教育事业的规划建设以及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近十年来,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的方式和办法变化太快,应该尽快构建相对稳定的国家学位授权审核体制。在最近第九次、第十次和即将开展的第十一次全国学位授权审核中,新增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方式都各不相同,使地方和学校难以适应,同时也显得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影响国家政策的公信力。希望这次学位审核的政策和方法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指导意见中的规划期有多长?要实施多少个规划期?都应该有明确的阐述。

(2)在国家分类管理的框架下,应该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尽管从国家层面来看,学位授权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我国区域社会经济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差异还十分突出,国家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也十分明显,从构建和谐的学位授权体系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角度出发,也应继续向西部地区倾斜。重庆市作为西部唯一的直辖市,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研究生教育和博士授权体系在西部应该领先,重庆学位授权体系未来发展目标应该以直辖市京津沪为参照系,而不是西部的省区。在目前看来,应该给以更大的政策倾斜,予以积极的扶持。

(3)在“指导意见”中,四类省份的划分还比较原则,解释空间较大,希望能够再细化,在对各省份分类时,除了考虑指导意见中提到的三项因素外,还应该考虑省份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承担的历史使命。教育、学位授权、新增授权单位的工作应该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这样才能更加彰显教育的社会价值。

(4)国家应出台对地方统筹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更强的意见。在注重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同时,还应对一些人文类和基础学科建立适当的评价标准,重视学科隐性价值的培育和价值的滞后性。建立政府审核过程和专家评审的社会监督机制,以加强对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的监督,把学位授权审核真正引导到学术性质的工作上来。

(5)在国家统一审核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逐步改变规模申报、集中统一审核的模式,实行形式多样、灵活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在审核时间上更具灵活性。如将定期审核改为不定期审核;已受委托审核学位授权学科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安排审核时间。第二,在申报目的上更具有效性。限制盲目申报,避免浮躁和单纯追求授权学科数量的倾向。第三,在审核程序上更加科学化,重视“程序正义”。如重视客观信息,建立、运行并完善全国学科建设发展信息网,建立年度报表制度和相关信息常规采集系统;加大实地考察环节,准确掌握申报单位及其学科的情况;重视监督、增加反馈环节,使评审结果具有可接受性,保证程序透明公开。第四,拓宽审核口径,主要按一级学科进行授权审核,适时对学科目录进行调整等。

(6)在目前尚未获得博士授权的高校中,如果确有个别学科,学术水平高,有国际影响力,或社会经济建设急需,而又有合格的博士生导师队伍,可否直接给予学科点的授权认可,而不与单位授权审核捆绑在一起。

(7)在建立学位授权审核材料的公示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建立学位授权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吴启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及会议主要议题的说明[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11):1-6.

[2]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2008.

(作者:郭跃,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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