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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教育局工作制度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了使县教育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庆城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十五条 教育局建立领导包片、干部联乡联校的工作责任制。待和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实施;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

庆城县教育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县教育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庆城县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育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为动力,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庆城教育事业新跨越

第二章 教育局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全县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管理全县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五条 管理全县教育、人事、基建、财务和国家资产,指导督查评估学校,加强和改进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六条 负责全县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考录工作。

第七条 负责全县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学习、进修、培训工作。

第八条 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规划并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思想、品德、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勤工俭学、电化教育、图书仪器和设施设备工作。

第十条 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组织教学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县的语言文字及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教育督导评估。

第十三条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设股室及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教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教育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局建立领导包片、干部联乡联校的工作责任制。副局长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有关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建议;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教育局进行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局内设六个行政股室和六个事业股室。各股室负责人对局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并处理本股室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扎实工作。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事务、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接

待和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实施;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人秘股

负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党建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党建、党务、纪检和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教职工的评模、选优、表彰、奖励和进修等工作;负责高、中等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及统招分配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教育股

管理全县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教育、普法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综合治理及普通话推广和规范文字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负责全县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籍、学历管理和初中、高中会考及全县教育事业年报统计工作;管理学校收费;指导农村中小学落实“两免一补”政策;规范和统一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

(四)财务股

管理县级教育经费;检查各中学、学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县教育基建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经费、项目争取及基建年度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年度预决算;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

(五)审计股

联合审计、财政、地税等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对乡(镇)学区、学校和县直属学校的教育经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学校基本建设、校舍建设维修项目的预决算审计;对乡(镇)学区、学校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对校办企业经营效益和学校勤工俭学经费进行审计调查;对学校收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六)职教

管理全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编制职业中学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指导管理各类成人培训工作。

(七)督导室

拟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归口管理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中等以上学校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情况及对教育工作管理情况等方面做好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教育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教研室

负责中小学及学前教育的教学研究、教学指导和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组织检查中小学教学计划、课时计划和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制定教学常规管理评估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拟定专门研究课题,探讨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指导、组织乡镇、县直学校教研组及各科教学研究会的工作;抓好中小学教学改革实验点、示范点和新教材的师资业务培训工作;检查学生第二课堂教育教学和各学科竞赛活动及乡土教材编写、试用工作;负责小学、初中考试的命题、制卷,指导阅卷、统计分析和组织试卷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传递教改信息,推进教学改革,征集教学论文,组织编写《庆城教研通讯》。

(九)工农办

负责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并为全局的重大决策提供政策依据;指导非义务教育领域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工作;全县成人教育的规划、安排、建档、落实;乡(镇)农技校建设及农民文化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的规划、审批(审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规划和乡镇农技校的校舍房产及设备管理工作。

(十)招生办

管理全县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组织全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成人自学考试报名工作;负责高考的录取资料整理工作;负责高考、自考的试卷运送、试题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建设工作。

(十一)电教馆

编制教育现代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应用信息资源;制订、审核全县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配备标准;组织培训学校信息技术专任教师、电教管理人员。负责摄制课堂教学录像片、教学参考片、专题片和教育局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等新闻图片,宣传报道全县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和先进典型;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电教教学专题研究,编写电教教材,制作电教软件,逐步健全电教音像资料档案;负责教育信息网的建设和内容更新工作。

(十二)勤俭站

掌握全县勤工俭学工作情况,制订全县勤工俭学及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小学实验教学、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学教学仪器的订购工作。

第四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股室是教育局的具体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做到有权有责,权责结合,尽职尽责。

第十八条 凡属各股室职责范围的事,各股室认真负责办理。凡上级部门或教育局有明确规定,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积极主动地办理;凡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或比较重要的,涉及面广、时效性较长的工作,要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分管领导汇报,批准后实施或办理;业务范围涉及其他股室的,要积极、主动地协商,尽快办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第十九条 如工作上涉及多股室的业务时,一律由主管股室牵头。

第二十条 各股室人员参加业务会议后,必须尽快向分管领导汇报,需向局长汇报的,由分管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共同向局长汇报;比较重要的会议,要求在局长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上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基层来办事的同志、教师和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对所反应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并做好记录;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要耐心解释,并主动介绍到有关股室。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每年对各股室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严格的考评,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股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相互扯皮,并造成较大失误的股室和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对思想品质差、作风恶劣、工作拖拉、有较大失误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股室在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向领导口头请示汇报时,应由股室主要负责同志直接找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当面讲清问题,不要请人代请示、代汇报。重大的、原则性的以及有关经费方面的请示、汇报必须有书面请示和汇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及时办理的特殊或重大问题,在分管领导不在时,直接向主持工作的领导请示、汇报。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局实行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体会议制度。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会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一)局党总支会议制度

局党总支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召开,局总支成员参加,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有关党员干部列席,总支秘书担任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决定;

2.讨论和决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党员的发展工作,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4.讨论和审查科级干部人事任免建议及奖励和处分事项;

5.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局务会议制度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妇联主任、督导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人秘股长参加,人秘股股长担任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决定,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通过呈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3.研究全县教育发展规划;

4.通报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5.决定和部署教育局的重要工作;

6.讨论对教职工的奖励表彰意见和对违纪违法教师的处理意见;

7.讨论决定各教育单位请示教育局的重要事项;

8.讨论和决定教职工调整工作;

9.研究讨论全县教育财政年度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调度等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相关科级领导干部、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安排教育局综合性工作和其他较为重要的工作;

2.汇报交流各自分管工作情况,探讨全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处理教育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处理安排一些专门工作;

5.研究讨论需要局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四)职工会议制度

职工会议原则上每周星期一早上举行,全体职工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组织学习县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经验、新成果、新方法;

3.安排部署教育局的重要工作;

4.分析讨论全县教育发展形势,通报重要情况和重要工作;

5.通报和讨论教育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县教育工作会议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教育局具体筹备。县直各学校负责人、中学校长、学区主任和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及教育局全体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局的决定和指示;

(二)通报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三)安排部署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

(四)表彰奖励在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和单项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通报和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精简会议,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能。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不得组织召开全县性的、临时性的会议和业务培训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里一般不统一安排食宿。

第二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由会议牵头股室组织签到,会后将签到表交办公室存档。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出入。一般情况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示。

第三十条 每次会议,与会人员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需要保密的事项,要自觉注意保密。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期间,关闭手机,遵守会场纪律,一般不准接待外来人员。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审批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和教育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来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填好公文处理单,及时报送局领导阅批。属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局长审批;属国家、省、市、县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由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学区、县属学校、单位向局机关请示的公文,必须经文书登记编号,附上文件承办单,送领导或承办股室办理;承办股室提出办理意见后,送领导审批,最后按发文程序将办理结果函复来文单位;对请示事件必须在收文之日起一周内给予答复。若一周内尚未办妥,应电告来文单位,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文书应在当天将文件分送给有关领导阅批,特急文件要随到随送,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停留传阅文件不得超过一天;各股室承办的文件,要按来文规定时限或领导交办的时间内完成,特急文件急事急办;一般文件都应在5天内办妥。

第三十六条 教育局发文限于关系全局的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在“庆教发”后编上文号,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有关股室拟稿,文稿须经股长(主任)审核;文件内容涉及有关股室的,主办股室要和协办股室协商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复核签署意见,再呈局长签发;文稿经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文书编号再印发;文件盖印后,留交办公室2份,有关股室各1份,其余由拟稿股室发出。

第三十八条 凡局领导安排的大型会议,由办公室和相关股室负责拟搞、打印、分发;凡以股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材料由股室拟稿把关,交分管局长审核。凡以教育局名义出台的文件,需由领导审阅、签批,股室负责校对、装订、分发;以教研室、督导室、工会名义出台的文件,各自拟稿,分管领导签批,各自负责校对、装订、分发;所有文件底稿、大型会议材料底稿均交办公室和打字室留存。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教育局的发文数量。严格按照发文程序办理,确保机关公文印发质量。要尽量减少发文数量,从严控制发文范围。

第四十条办公室和各股室要把文书档案材料及时归档,由文书在每年三月底将上年档案整理、编号、装订后,移交档案室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增强保密意识,妥善保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打字文印制度

第四十一条 打字室归口办公室负责管理,工作人员要确保及时完成交办的各项打印工作,节假日和下班时间因工作需要做到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甚至贻误工作。

第四十二条 微机、速印机、复印机等由专人管理、使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开机运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原则上由办公室送达,并根据文件紧急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的顺序抓紧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复印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四十五条 纸张、油墨等办公室消耗品的购置,由打字室工作人员提出计划,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四十六条 要注意节约纸张等办公用品,工作人员注意保养打印设备,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八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印章保管

(一)代表教育局机关对外的“庆城县教育局(含钢印)”等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代表教育局党总支对外的“中共庆城县教育局总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局机关党总支部专人保管、使用。

(二)各股室、单位的公章以及股室的业务印章,由各股室专人保管、使用。

第四十八条 印章使用

(一)“中共庆城县教育局支部委员会”印章:

1.用印范围:

教育局党支部文件、通知、便函;组织介绍信、入党志愿书、外调信函、党员证明;以教育局党支部名义签发的各种证件、证书;需用教育局党支部名义签发的其他事项。

2.用印手续:

使用教育局党总支部印章须经总支部书记批准。

(二)“庆城县教育局”印章:

1.用印范围:

教育局文件、通知、便函;对外联系的介绍信;需要报上级审批和其他部门审批的报告;以教育局名义签发的各种证件、证书、奖状、协议合同等;需要教育局名义签发的其他事项。

2.用印手续:

使用教育局印章须经教育局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各种证书、奖状须以文件为据,填写姓名后用印;个人事项须盖公章证明,视其范围、内容和要求,经有关股室查证审核,股室领导或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用印,用印后要登记备查;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要开介绍信,须经有关股室同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严禁开空白介绍信,如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登记并事后销号。

第九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按照“岗位聘任,合同管理”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强化教育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全县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做到任职条件公开,评聘程序严格,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按照《甘肃省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先进单位的试行意见》文件精神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教育先进单位,表彰范围、表彰条件、评选办法全部公开。

第五十二条 教育系统的干部任免,由局总支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提报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共同考察,分别任命或聘用。任用干部要任人唯贤,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注重德、能、勤、绩、廉,强化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严把进城教师入口关,凡逆向流动的教师,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择优选调”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性,教师流动在每年暑期进行,无特殊原因,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得调动教师,学年结束调动教师应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且按以下规定调动:

(一)各级师范院校毕业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方可要求调出县外及改行,即大学本科十年、专科十二年、中师十五年。如达不到规定服务年限即要求调出县外或改行的,县教育局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组织需要除外),在人才市场招录的教师必须在本县服务满十年,不满十年即要求调出县外或改行的,每缺一年交2000元,作聘请代课教师的费用。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要求带薪离职进修获取教育类专科、本科学历者必须工作满三年以上,须经学校、学区同意,县教育局批准,并与县教育局签订协议,进修期间扣除岗位津贴,只发给基本工资,毕业后至少要在本县教育系统服务五年以上方可调离本县教育系统(组织需要提拔、改行除外);如本人强烈要求调离,需退回进修期间所领工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离手续。需要离职进修教育研究生者,进修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及津贴,每月只发给400元生活费,毕业后工作满五年者可补发进修期间工资。不允许离职进修非教育类学历。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离职进修者,按自行离职处理。

(三)教职工在一个学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要求调动,凡要求调动者,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办好调动手续,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作擅自离职处理。

(四)教职工要求辞职应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人员不予辞职。未经批准和在待批期间擅自离开岗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辞职手续并作擅自离职处理。

(五)在实行教职工竞聘上岗中的落聘者,学校可根据其本人的实际及学校中的空缺岗位,安排其他工作;如学校没有空缺岗位,向低一类乡镇或学校流动,第一年作待岗处理,无津贴奖金,只发基本工资;在待岗期间限期进修,一年后再参加竞聘,仍不被聘者,向更低一类别乡(镇)或学校流动待岗或作下岗处理,下岗后只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的教职工,必须在原单位结交清所有手续,兑现上年度学校或乡(镇)奖惩后方可办理工资手续,按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新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作擅自离职处理。禁止教育系统内部及外部单位借调教师。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规定

(一)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男教职员工60周岁、女教职员工55周岁)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文件办理退休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需要个人写申请退休报告,由单位领导与本人谈话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因工作需要继续短期留任的报主管单位批准;对应办理退休手续而拖延不办理,不得参加今后的工资升级。

(三)凡尚未到退休年龄而要求退休者,原则上不予办理,如要求病退,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财经、财政法纪,按财务规章制度受理一切经济业务。坚持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禁止铺张浪费。

第五十七条 进入会计核算中心帐户管理的经费开支,单位主要领导对财务管理负总责,对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实施管理与监督;财务分管领导对财务审批负直接责任,并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把好财务审批关;其他分管领导,财务人员要各司其职,履行审核、把关等职责,共同执行好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八条机关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报销旅差费,按规定标准填写“旅差报销单”,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出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当月的条据当月必须报帐,资金额度较大的支出须经过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五十九条 教育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审批制、预决算制和报帐制,项目资金的使用经验收决算后填写工程量决算单,结算票据须经手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六十条 预算外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统收统管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坐收坐支,杜绝乱收费,反对铺张浪费。具体办法是:

(一)公开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对于收取的各项资金,严格使用统一票据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股统一收取,严禁股室和股室干部自行收费。

(二)局机关支出项目各股室报主管及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临时性支出由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购置较大的办公设备、专控商品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报销票据经当事人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股报帐。外单位欠账结算、司机差旅报销等支出业务先到财务股进行审核签字,审核无误后报分管及财务分管局长审批,再到财务股报帐。

(三)严格固定资产及专用设备的管理,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及固定资产卡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用时要填写使用清单或借条,借条内容要具体详细。

(四)财务股要建立经费收支备查帐。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要及时登记,每月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各会计科目余款,特别是往来款项要建立明细帐。要保管好单位备用金,加强现金管理。

(五)除公务活动需要外,一律不准公款私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办好相关手续,按时归还。借款额较大的需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财务股要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每月向财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十二条 强化内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政纪律,规范财务收支,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提高机关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教育局机关所有车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组织维修。

第六十四条 外出学习、开会、参观、督导、检查等情况,坐交通车前往的,返回后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车费,如特殊情况出差,可视工作轻重缓急安排车辆。

第六十五 条正常情况下,各股室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以便统筹调度,酌情安排。

第六十六 条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方能派车。

第六十七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带车回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并追究驾驶员的责任,视其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车辆维修实行审批统一结算制度。若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分管机关领导申报,并填写《汽车维修申请表》,待分管机关局长批准后,由财务股负责到指定汽修厂维修,不得随意增减维修项目,确需改变的,需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所需费用明细表要由分管机关领导和司机共同签字,财务股负责结算。结算单据由分管机关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和经手人三人签字。禁止司机单独外出修车。

第六十九条 车辆用油一律持财务股印制的加油单到教育局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办理相关加油手续。车辆加油时一律经分管领导同意在《用车申请单》签字后,司机到指定油站加油。若外出途中需要加油时,要在发票上注明原因,回单位后需及时报分管领导签字并登记。不出远差不准在外加油、赊油。司机每天要填写行车记录单,每季度要与行车里程表和行车记录单进行对照,对用油量进行审核。差距较大者,从司机工资中扣除。

第七十条 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照章行车,经常保养和检修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七十一条 驾驶员要严格按指定时间出车。没有出发任务时,要在值班室坐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七十二条 驾驶员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热情服务,安全行车。

第十二章 信访接待制度

第七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来访接待,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并协调有关股室,处理好来访事宜。局领导要按照分工负责处理信访、来访事宜。

第七十四条 对前来办事的同志,要热情、谦和、明确答话,不冷言冷语,不打“官腔”,能办的事项马上就办,暂时不能办的事项,应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十五 条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每月15日为局长接待日,做好登记呈阅、转送、催办工作。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要按信访工作条例,上报处理结果。

第七十六条 对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要进行具体指导和定期检查,及时总结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各股室对上访案件要有登记,并要速办速报。

第七十七条 不断加强来信来访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

第十三章 工作接待制度

第七十八 条接待原则

(一)接待工作的优劣代表着单位的形象,办公室要掌握接待的基本礼仪,热情、细致、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二)所有派餐都必须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办公室具体安排。

(三)办公室必须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根据来宾身份及人数,合理安排饭菜。

(四)招待来宾实行对口陪餐制度,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二人(分管领导、对口股(室)长)。

第七十九 条接待标准

(一)系统内办事人员需要就餐时,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13元。

(二)接待市教育局或系统外一般工作人员,根据人数而定,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18元。

(三)接待兄弟县(区)教育局领导、市教育局科(室)长,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24元。

(四)接待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领导或其他特殊来宾,根据情况而定。

第八十条 因公外出需要就餐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四章 考勤制度

第八十一条 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写请假条,申述理由及需请假天数,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生效。确因重病、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允许代为请假或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十二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半日以上3日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日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2.股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有事向主要领导请假。

3.请假审批单由办公室存查。

(二)学校教职工

1.非领导职务及以下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学校领导审批;3-5天由学区主任、学校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者,本人申请,学校、学区审查后,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学校领导,学区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由局长审批。

第八十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教师,不得私自雇人顶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5人以上外出考察学习团体,要按照隶属关系,向教育主管部门呈送专题报告,待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十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后,必须安排交接好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得贻误工作。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岗销假,需要续假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八十六条 主管领导要认真负责,核实请假理由,严格控制请假时间,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十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培训学习假

干部职工因参加各种培训学习面授或参加考试需请假者,由本人写出申请,持培训学习面授、考试通知,到主管部门或单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请假期限根据通知要求确定,请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单位同意,派出离职进修人员每学期要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习证明、学业成绩,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1.干部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者,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50%;累计超过30天者,每超一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100%。

3.连续请事假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连续事假三个月,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三)病假

凡因病需治疗者必须请病假。

1.请假一个月以内,必须凭相关医学证明进行审批;一个月以上,必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医学证明,并附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批。

2.传染病患者或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者,返校时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学区、教育局逐级批准后方可正常上班。

3.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不含津贴及各种奖金);超过两个月,未满六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确系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均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住院证明)另行对待。

5.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良好。

6.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超过一年者,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

(四)产假

1.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休产假150天;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工资照发。

2.女干部职工怀孕流产、上环、节育手术者,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工资照发。

(五)婚假

干部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在本县、市结婚,婚假7天;若一方在外地就业并在外地结婚的可给路程假。工资照发。

(六)丧假

干部职工的父母(包括岳丈、公婆)、配偶死亡,可休假5-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续假。工资照发。

(七)探亲假

干部职工休假探亲,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另行准假。

(八)工伤假

干部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报学校、学区、教育局、人劳局审查,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教育局),工资照发。

(九)假期计算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15天以内)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八十八条 旷工及其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私自雇人顶岗未经教育局批准者;

(三)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四)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

(五)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教务部门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1学时按旷工1天计算;

(六)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

第八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旷工期间不发工资、津贴,由学校会计如数扣回,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用于学校聘请教师的课时费和工作奖励,不得挪作它用。对旷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按照《公务员条例》要求,国家公务员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者,一律予以辞退。教职工参照此规定执行,具体由学校、学区核实后报教育局予以辞退。

第九十条 考勤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评。凡年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5次、事假累计超过15天(婚、丧、产假除外)、旷工超过2天、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工作人员,年终不能定为优秀、良好,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享受年终奖励工资。

第十五章 保密制度

第九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教育工作服务。

第九十二条 各股室所有的秘密文件、材料、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各股室制发的秘密文件、磁带、光盘等物品(含转发)均应按要求标明密级及年限。

第九十三条 严格秘密文件的呈阅、传阅、借阅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里阅办,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带离局机关办公室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失、防窃和防损措施,用后及时退还。绝密文件要重点保管,严格控制阅知范围。

第九十四条 严格控制秘密文件的摘录和复制。绝密文件未经确定秘密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摘录、复印、拍摄、存入。机密、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分管保密工作的副局长批准才能复印,并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须视同原件管理。因工作需要摘抄机密、秘密文件的,需使用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会议需用秘密文件、资料的,应编号登记,会后及时清点收回。

第九十五条 起草、打印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的废稿、废页等应及时销毁。不需保留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造册销毁,不作为一般的废纸向商店或个人出售。销毁秘密公文,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九十六条 干部调动工作或退休时,必须将承办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及保密记录本清退或移交,不准个人保存。从外单位抽调参加局机关专项工作的干部,工作结束时,必须将使用的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和保密记录本清退给有关股室。

第九十七条 经常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九十八条 加强各类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落实“三铁”,试卷要有专橱双锁保管,明确专人值班,公安人员参加保密值班,24小时不离岗,要严格履行试卷领送、分发、接收等签字手续,强化责任。各股室经办人在制发文件(含资料、物品)时,应对照保密范围,划定密级。属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局领导审签生效,并在载体上标明,使划密定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章 机关门卫制度

第九十九条 切实做好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正常秩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百条 门卫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积极主动做好门卫值班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同时要做好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特殊情况离岗须经办公室批准,并确定临时值班人员后,方可准假。

第一百零一条 门卫人员早6∶00开门,晚11∶00锁门。内部人员外出应按时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告知门卫,严谨翻越大门。

第一百零二条 每天彻底清扫局机关办公院一次,做到全天保洁。监督办公院外的居民和过往行人不得随地乱倒垃圾和大小便,不得入院上厕所。

第一百零三条 门卫人员必须坚持夜间巡逻查看,搞好“四防”,发现问题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确保机关安全。

第一百零四条外界人员出入应加询问(除正常上班外),不得放任自留,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要管好院内花木及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机关制度,损坏院内财物或夜间翻越门墙的,门卫人员应予以制止,由于门卫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应追究门卫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按程序和有关规定公开曝光,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制度,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00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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