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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活动权是教师权利么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即是教师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教育法为调整教师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作的一种设定。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也不能视为教师。教师的身份特征,是指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现在普遍认为教师同医生、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即是教师依法享有法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教育法为调整教师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作的一种设定。所谓行为能力,即是教师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处分权利,由此承担所引起的法律结果的能力,行为能力是将权利能力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一个重要条件。所谓责任能力,即是教师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一般而言,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具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教师法律制度是国家用法律形式管理教师的规范体系,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培养、培训、考核和奖励等制度。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颁行前,“教师”是对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随着《教师法》、《教育法》的相继颁行,就赋予了“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育法上“教师”概念的界定可以从其职业特征和身份特征上去理解。

(一)教师的职业特征

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法》规定,只有那些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其他专业职务,同时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员,也可视为教师。对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未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就不能认为是教师。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也不能视为教师。

同时,《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指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如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机构。教师包括公办教师,也包含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2.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

《教师法》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专业行为,“教书育人”又可分为“教书”和“育人”两部分。这是教师工作行为中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其内涵的不同侧面。“教书”是以知识授受为载体,发展学生智力,提高学生能力,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中;而“育人”则指以学生人格塑造、品德培养为主要目标的教育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当然,这两种行为是相互依存的,“育人”行为是教师职责根本所在,“教书”则是育人的主要手段和重要内容。

根据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称《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教书育人”就是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求教师: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3)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二)教师的身份特征

教师的身份特征,是指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世界各国对教师身份特征有过“教师神圣说”、“教师劳动者说”等不同观点的争论。[1]在我国,也曾有过“教师社会自由职业者说”、“教师个体劳动者说”、“教师干部说”等观点。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特别会议发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提倡“教师专门职业说”后,意见渐趋一致。现在普遍认为教师同医生、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素质的好坏决定着工作成效的高低,影响着学生未来的发展。《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教师素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二是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三是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四是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五是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六是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关于任职条件的要求,“专业人员”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1.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指教师所具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及掌握程度。教师的专业知识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条件。所谓“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教师要给学生一滴水,过去的说法是教师要有一桶水,而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今天,教师应该是一条潺潺流动的小溪。一个好的教师应具有三个方面的知识:一是教师的本体性知识,即教师所具有的特定的学科知识。教师的本体性知识是教学活动的基础。不可否认,在一定限度内,学生学习的质量与教师所掌握的本体性知识呈递进关系。二是教师的条件性知识,即个体成为教师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教学过程是教师将其具有的学科知识转化为学生可以理解的知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遵循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思考学科知识,对学科知识进行重组是现代教育科学的基本要求。三是教师的实践性知识,即教师在实施自己有目的的行为过程中所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和解决难题的知识。

同时,合理的能力结构是教师在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类知识实施教育职能的保证。合理的能力结构指胜任现实工作及未来发展的各种能力,主要包括:

(1)理解他人和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这是教师有效实现与学生的双向沟通所必需的,也是教师群体形成教育合力,与社会各界合作搞好学校教育,以及积极投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所必需的。

(2)组织管理能力。教师的教育工作是在班级群体中开展的,如果没有组织管理能力,就不能使每一个学生在群体中施展才华,得到生动活泼的发展;

(3)教育研究能力。具有科研意识和科研能力是现代教师的重要特征,这是专业能力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使教师工作富有创造精神和活力的必然要求。

(4)教育机智。教育工作不是机械性的、按部就班的简单重复劳动,而是富有创造性的复杂劳动,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教育机智,如感受、判断处于生成和变动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新状态、新问题的能力,准确把握教育时机和转化教育矛盾、冲突的机智,迅速作出教育决策、改变教育行为的魄力等。

(5)圆满实现教学任务的教学能力。如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评价、实施教学实验以及操作现代教学媒体和研制教具等各种具体能力。

(6)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的指导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自我修养与素质的信息摄取能力。

2.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符合与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职业理想、个性心理品质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当前应特别关注教师的职业理想和个性心理品质。教师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师德中的核心问题,是教师价值观最根本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教师对学生的教师爱和教育爱上。“经师易做,人师难当。”职业理想具体表现为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三个方面。所谓事业心,是指教师已把教书育人作为一种事业,而不是作为谋生的手段;能认识到教师从事的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民族的未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的价值和每个家庭的希望与幸福的重要的社会事业;具有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崇高的精神境界、良好的文明修养;能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言行举止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楷模。所谓责任感,是指教师要对学生的前途和未来负责。要求教师要了解、理解学生,尊重、信任学生,承认学生个性差异,发挥其个性特长,并严格要求,使其学有所成,不断进步。所谓积极性,是指教师要以满腔热忱将事业心和责任感付诸教育实践活动;具有以敬业和为人类及其文明发展奉献自己为特征的专业精神;乐于从事平凡而高尚的青少年教育工作。

同时,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也是教师不可或缺的重要素质。车尔尼雪夫斯基说:“你要教育学生成为什么样的人,你自己首先就要成为这样的人。”要培养出个性品质健全的学生,教师本人首先要有健全的人格,如果教师个性心理品质不健全,不但自己烦恼无穷,而且也会贻害学生。教师要做到个性心理品质健全,一是要拥有较大的心理容量。教师要克服心理偏见,能够容忍学生的无知,宽容学生的过错,容忍学生的“挑衅”。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愈高、生命的力度愈强,他的精神世界就愈丰富。这就要求教师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扩展自己的精神世界。二是教师要保持稳定的情绪。教师要经得起挫折磨难,决不允许将个人的不幸转嫁给学生,将自己的私怨发泄给学生,将莫名其妙的火气迁怒于学生,始终要将思考的欢乐和收获的喜悦送给学生。三是始终保持乐观的心境。每天都高高兴兴地上班,高高兴兴地生活在儿童青少年中间,不断追求事业上的成就,以“教不出超过自己的学生,不是好教师”自勉。这样,一个伸手可以拥抱整个世界、敞开胸怀能够容纳整个宇宙的教师就会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理想教师。

二、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它一般由以下三部分构成:①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②教师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③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教师这三部分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或按照教师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教师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2]

在法律上,教师的权利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教师的权利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师的权利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它是基于教育活动而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

(2)教师的权利与教师的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一万面,教师的权利始于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另一方面,教师的权利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与其职责相关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不能随意放弃的。如果教师随意放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教师的职责,不可避免对教育教学造成损害。这些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教师应尽的义务。

(3)教师的权利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各国规定的关于教师的权利,都是该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所需要并予以保证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权利产生新的要求,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加以实现。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具有劳动权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可根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时间安排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②教师可按照教学大纲、教科书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体系。③教师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对教育教学形式、方法、措施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并不断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一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未被任用的,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构成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的法律责任。

(二)科学研究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权利之一,也是《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民具有学术自由权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②教师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间兼任工作的权利。③教师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有关教师学术自由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教育自由制约论。认为学术自由首先是学术性研究的自由,并主要出现在大学教育中。中小学教育并未进入学术研究的领域,不具有学术的性质。同时,大学中适用学术自由的前提是大学生的年龄和知识已达到成熟阶段,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鉴别能力;而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知识还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二是教育权自由论。认为教师是“真理的代言人”,主张给教师以广泛的教育自由,包括完全自由地决定教育内容而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后一种观点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难以产生影响。在我国,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学内容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组织和讲授,不主张教师向中小学生任意发表个人看法,尤其是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中。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基本权利,教师应当珍视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一权利。不正确的指导和评价可能产生误导,不公正的评价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这种评价不仅对学生具有鉴定、管理的功能,而且具有改进、激励的功能。③教师在运用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一要防止主观片面,二要注意学生的个别差异,善于发现学生的潜在能力。

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剥夺教师行使这项权利。学校管理人员未经教师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作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价。当被指导者和被评价者认为指导不当或评价不公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通过法定审查程序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或者撤销教师的指导和评价。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性解释。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所享有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以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②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③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关于医疗,《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关于住房,《教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在《<教师法〉草案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关于退休后享有的生活待遇问题,《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④教师享有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属于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带有社会公益性的职业。尽管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工作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作出规定,但实际上,由于育人工作的复杂性,教师在课外的备课工作及其他对学生进行辅助教育的措施,是难以量化计算的。教师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可以使教师获得身心休整。有余力的教师,还可利用这段时间进行业务进修。

(五)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我国公民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这有利于调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发挥教师对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作用。②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这有利于依法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创造条件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使。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基本权利,包括:①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方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如安排教师到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其他有关高等学校及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③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般应贯彻“三为主原则”,即“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教师的义务主要表现为:守法的义务、教育教学的义务、思想政治教育的义务、尊重学生的义务、制止有害学生行为的义务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一)守法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简称守法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作为中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所指的法律不仅包括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教师承担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使命,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率,而且还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特别是在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是因为中小学教育阶段是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未完全树立的时期,在这一阶段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对他们的一生将产生重要影响。②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内容。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这是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教师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要注意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生动活泼的形式,讲究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尊重学生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教师要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方法,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达到他们的潜力应该达到的程度。②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弱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教师泄露学生隐私、私自拆看学生信件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教师不得泄露学生隐私,不得私自拆看学生信件。

(四)制止有害学生行为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害其所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五)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应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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