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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的命要区别革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看出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儿童,目的是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义务教育具有不歧视原则,即只要达到6周岁的中国公民,不能有性别、民族、种族歧视。将学校分成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它造成了人们对一般学校的歧视,社会对一般学校教师的歧视,最终转嫁成对学生的歧视和不公平。

是否应该革中小学重点学校的命?笔者认为:应该区别看待!

一、应该坚决地革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的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此可看出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儿童,目的是提高全体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义务教育具有不歧视原则,即只要达到6周岁的中国公民,不能有性别、民族、种族歧视。将学校分成重点学校与一般学校,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它造成了人们对一般学校的歧视,社会对一般学校教师的歧视,最终转嫁成对学生的歧视和不公平。

从目前看,由于教育决策者与社会对义务教育本质的理解不同,沿袭旧的教育管理模式,关注与投入的重点始终围绕着“名牌”“窗口”“重点”学校,厚此薄彼,人为地造成了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配备等方面向上述学校倾斜,使一般学校普遍办学条件差:领导素质相对较低,管理水平不高;师资力量薄弱,教师队伍不稳定;学生来源数量少,质量较差;校舍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不配套,经费紧张;教学管理松散,教学质量及办学效益低下且长期处于恶性循环之中。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不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般学校,不利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使它难以实现教育方针所提出的培养目标,使义务教育很难达到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这样加剧了学生和家长的“高额择校”,家长想方设法将其子女送进重点学校,使得这些学校门庭若市,班额暴满,大班化严重;相反,一般学校,则“门前冷落车马稀”,在校的学生普遍基础较差,教师积极性不高,学生求知欲不强,加之其他条件的制约,长期难以走出教育教学质量低劣的恶性怪圈,培养出的学生不但文化知识水平相对低下,而且有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也较差,大量不合格的学生走向社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从而影响义务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二、应该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重点高中的比例

由于国家实际,面向的对象是经过中考的检验、证明学有能力的部分学生,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而准备的。通过中考,一部分学生由于不具备深造的必要条件而被分流进入其他学习的途径,另一部分有能力、有条件上高中的学生,在学习基础、能力、态度等各方面因素也不尽相同,让不同水平的学生接受相同的教育,显然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实现“因材施教”,让不同的学生到最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学习,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目前高中教育已成为制约整个教育发展的瓶颈,发展高中教育,特别是扩大优质的高中教育已经迫在眉睫,没有优质的高中教育,就不可能有优质的高等教育,也就没有国家的未来。

本文发表于2004年12月21日《教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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