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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体系创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许多单位的博士后住房条件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包括住宅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以来严重不足;国家有关部门的博士后公寓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大多数设站单位来说,越来越只具有补贴意义。

(六)服务体系创新

为使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进一步发挥其智力优势,要积极开拓博士后服务于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新途径,促进各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建立起博士后面向社会的服务系统。该系统一方面将提供博士后科技成果评价、转让、孵化等服务;另一方面也将充分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开展科技咨询、讲学、企业诊断、项目承接等社会服务。

生活安排逐步社会化、市场化。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许多单位的博士后住房条件呈下降趋势。由80年代的二居室,下降到目前的一居室、小一居室(变相的筒子楼),甚至筒子楼。主要原因是绝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包括住宅在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长期以来严重不足;国家有关部门的博士后公寓固定资产投资,对于大多数设站单位来说,越来越只具有补贴意义。虽然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开始,但是由于“欠债"太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住房短缺的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因此,如果继续实行设站单位提供住房及其他生活设施的政策,不但博士后的住房等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反而有可能更加困难。

将博士后的生活安排逐步纳入社会化、市场化轨道,是解决目前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可以根据设站单位所在地区的住房租赁等生活服务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医疗、保健、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市场化改革的进展情况,逐步推行生活安排面向社会和市场的转变,即由招收单位提供足够的生活经费,住房、家用电器、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设施和服务,由博士后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向提供相应设施和服务的社会机构租赁或购买。

制定解决配偶、子女问题的新政策。解决日益困难的博士后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有三种方案可供参考:其一,由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市主管部门或设站单位,一方或多方出资,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把博士后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纳入工作计划,由本人自行解决。其二,将博士后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本人一起迁入设站城市,其余事务由博士后本人根据所在城市的有关规定去面对或处理。其三,维持目前只迁移博士后本人户口的现状,由国家有关机构出台政策,为博士后配偶及子女颁发所在城市的正式身份证明(比如所在城市的身份证),设站单位协助解决未成年子女的入学问题,配偶就业问题由本人解决。对于配偶及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决定,应给予一定的补贴予以鼓励。

不搞“一刀切",不同地区不同对待。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部门,应根据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水平,在基金配置、资助力度、招收条件、招收规模等方面区别对待。在保证国家重点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专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重点扶持、资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比如西部地区)有存在价值和发展前途的学科招收博士后。对于经济、科技和教育均较发达的沿海和内地部分省(市、区),应建立相关激励机制,鼓励自行解决博士后经费,向国家“博士后基金会"捐资或向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或生活)补贴。

博士后制度的改革创新,基本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运转高效灵活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适当增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加快发展企业科研工作站,到“十一五"末期博士后招收数量和在站人数继续增加;适应知识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西部开发需要,加大高新技术和管理方面以及西部地区高层次急需人才的培养;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建立有效的博士后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完成博士后“信息网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有利于博士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注释】

[1]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编印:《博士后工作文件资料汇编》(1999年),第527页。

[2]人事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编印:《博士后工作文件资料汇编》(1999年),第522页。

[3]同①,第522~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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