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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产权归属不明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立学院产权归属不明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这些规定明确了独立学院一旦成立,即以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出资者对其投资于学院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再次,独立学院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不一致,这就增加了独立学院生存与发展的风险。

(二)独立学院产权归属不明晰

现代产权制度下,独立学院产权制度的清晰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要求:一是独立学院投资主体(或称为教育财产所有者)财产权利的清晰,即判定独立学院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独立学院投资主体与公立高校间产权的清晰,即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判定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三是独立学院内部法人财产权的清晰,即要求在发生产权关系时有明确的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实体。(4)

独立学院产权归属不明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产权界定方面,许多独立学院的产权界定并不清晰,或者在合作协议中只明确了双方获取回报的利润,未对公立高校的无形资产和政府划拨的土地进行科学的资产核定,对产权界定未有明确的说明;或者由于一些投资者未按双方的协议保证投资到位,独立学院不得不将一部分学生学费用于基本建设等学校的硬件设施投入上,但未能在股权比例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一些投资者以公立高校的无形资产作为资源,进行相应的贷款和获得其他间接收益,实际所产生的收益未能在股东的投资比例中体现。(5)

其次,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独立学院产权的不明晰,造成事实上的产权主体虚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确定了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更明确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于筹设期内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第四十二条又规定:“独立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独立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这些规定明确了独立学院一旦成立,即以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出资者对其投资于学院财产的占有、支配、处分和收益。对出资者而言,则获得独立学院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因此,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及投资主体对学校不具备所有权,只具有事实上的使用权,而占有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则受到严格限制。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给予独立学院产权明确界定,而且独立学院产权的不合理分割和产权要素重组的不对称,更形成独立学院部分产权要素主体虚设,造成事实上的所有权及处分权的“主体虚置”。(6)换言之,从法律上讲,独立学院的资产在法律上归独立学院自身所有,但在学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产权却是不明晰的。举例来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但实践中,无论是对参与举办者的投资方还是普通高等学校,其对独立学院的投资数额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晰,特别是对已出资的财产及增值部分的法人财产权归属并未明确,仅有各方合作办学协议约定。另外,法律和政策对独立学院公益性的强调使得在具体规定上更强调对独立学院的收益权的限制,这既为独立学院的“公”“私”之辩埋下伏笔,也影响了引入产权激励机制发挥独立学院功能的改革初衷。

再次,独立学院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不一致,这就增加了独立学院生存与发展的风险。在独立学院的办学过程中,公办高校主要是投入师资、管理和学校品牌,其他实物方面的投入主要由合作方承担,公办高校从这种合作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回报,一般对产权问题无从关注,在办学协议中也很少清楚地将产权问题进行界定。因此,导致了在独立学院的实际发展中,独立学院的财产和相关管理权完全由投资方操纵,而公办高校仅负责教学和其他方面管理工作。这样,产权在办学主体间缺乏明确的界定,存在不明晰的产权结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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