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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西北公学董事会简章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 董事会须在平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开议,非出席者过半数之同意,不得议决,遇同数时,则取决于主席。

北平西北公学董事会简章

第一条 本校为维持及扩充校务并发展边疆教育起见,设立董事会。

第二条 本校创办人与担任本校经常费暨曾助特别捐者,皆为本校赞助员。

第三条 本校董事会由赞助员推选董事二十一人组织之。

第四条 董事会有议决本校每年度预算书及核定决算书之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议决本校教务一切进行计划之权。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由董事互选之。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开会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之,如有董事三人以上之请求,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得开临时会。

第八条 董事会开会,以董事长为主席,但遇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

第九条 董事会须在平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开议,非出席者过半数之同意,不得议决,遇同数时,则取决于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之提案,须有三人以上之连署。

第十一条 每一董事有一表决权。

第十二条 开会时董事因故不能到会,得派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 由董事会就董事中互选一人为本校校长,执行董事会之决议,并处理日常校务。

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二年,期满得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有缺员时,由董事会补选之,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十六条 本校各主任,由校长聘任之,但须呈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校教职员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总务设计及保管基金经理捐款干事若干人,由董事会于赞助员中推任之。

第十九条 本简章自董事会议决之日施行,倘有未尽事宜,经董事三人之提议,得开会修正之。

摘自《月华》1934年 第6卷 第22-24期 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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