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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教育方针反映了社会主义对年轻一代的基本要求。教育目的的功能是指教育目的对实际教育活动所具有的作用。教育目的不仅是教育活动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而且也是检查评价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依据这些标准,能够对教育活动的方向和质量等作出判断,评价教育活动的得与失。

第一节 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

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对于教育活动和高等教育理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一、教育方针概念与我国的教育方针的表述

(一)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教育方针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育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即要明确教育为谁服务;二是国家培养人才的总目标,即要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三是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即通过什么途径培养人。教育方针通常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教育方针对一定时期的各项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既有指导作用,又具有约束作用。换句话说,与人才培养的相关工作都不能背离或偏离教育方针所作的规定。

(二)我国的教育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教育方针。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演讲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58年9月19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党的教育方针反映了社会主义对年轻一代的基本要求。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人民和青年,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第34条提出:“继续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者。”

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的教育方针作了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

教育目的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换言之,教育目的是对人才质量和规格的期待。

教育目的有广义、狭义之别。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所产生的结果和所发生的积极变化的期待。即它是人们对受教育者达成状态的期待,是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了何种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遵循的总要求,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在课程或教学方面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

(二)教育目的的功能

教育目的的功能是指教育目的对实际教育活动所具有的作用。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其层次的多样性,使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

1.对教育活动的定向功能

任何社会的教育活动,都是通过教育目的才得以定向的。教育目的及其所具有的层次性,不仅内含对整体教育活动努力方向的指向性和结果要求,而且还含有对具体教育活动的具体规定性。它指示给教育的不仅有“为谁(哪个社会、哪个阶层)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这样未来的方向,而且还包括现实教育实际问题解决的具体路径。

2.对教育活动的调控作用

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的调控作用只有借助以下方式来进行:一是通过确定价值的方式来进行调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教育价值取向的把握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既是社会的需要,也受社会制约,社会在利用教育来满足自身或人的发展时,无不给它赋予特有的价值取向。因此,教育目的带有一定价值实现的要求,并成为衡量教育价值意义的内在根据,进而调控实际教育活动,使其对“价值不可违背”。二是通过标准的方式进行调控。教育目的总是含有“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对实际教育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是教育活动“培养什么样的人”的基本依据,使教育者根据这样的标准调节和控制自身对教育内容或教学方式的选择等。三是通过目标的方式来进行调控。一种教育目的的实现会使它自身衍生出系列的短期、中期或长期的目标,正是这样一些目标,铺开了教育目的可以实现的操作路线,具体调节和控制教育的各种活动。

3.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功能

教育目的不仅是教育活动应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而且也是检查评价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因为一种能够实现的教育目的,总是含有多层次的系列目标,这使得它对教育活动不仅具有宏观的衡量标准,而且还具有微观的衡量标准。依据这些标准,能够对教育活动的方向和质量等作出判断,评价教育活动的得与失。

教育活动的上述功能,是相互联系、综合体现的。每一种功能的作用,都不是单一表现出来的。定向功能是伴随评价功能和调控功能而发挥的,没有评价和调控功能,定向功能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调控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定向功能和评价功能作为依据;评价功能的发挥也离不开对定向功能的凭借。在现实教育活动中,应重视和发挥教育目的的这些功能,对其合理地把握,在于对教育目的理解的深刻性和全面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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